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数据通信与网络 > 中国入世一周年评估报告(9)信息技术产业
1中国入世一周年评估报告(9)信息技术产业序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八条“过渡性审议机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8年内,世界贸易组织每年都将对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情况进行审议,并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这将成为推动我国切实履行的外部动力与压力之一,而我国在履行承诺过程中也必将面临一些挑战,并对我国的相关产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此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其他国际组织及各大财经、大众媒体也时刻关注着中国履行承诺的进展。如美国国会就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美国商会成立工作组,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于2002年9月14日公布了评估报告。在2002年12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递交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履行状况的报告,分析了我国在不同领域的承诺履行状况,并就个别问题,提出了质疑。这些评估报告及报道,一方面展现出了中国在履行承诺过程中的积极姿态和取得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偏见和误会。因此,公正、独立、客观地评估和解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履行状况,阐明我国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所作的巨大的、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果,发现承诺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某些主客观困难,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针对WTO和其他成员提出的疑问,作出正面、客观、理性的回答,以消除彼此之间的误解,增进交流合作,促进世界贸易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本报告分宏观、贸易争端、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知识产权等六个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全面阐述了加入世贸组织第一年我国承诺履行、国内宏观经济和各个产业的运行2情况,深入分析了其中蕴含的深层次原因,理性、科学地预测未来我国宏观经济和各个产业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张汉林教授2003年3月18日信息技术产业一、对中国钢铁业的新要求一一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在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文件中,与钢铁工业有关的具体安排,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和外贸经营权等方面。(一)关税减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8对从生铁到不锈钢等产品(税572101000-73089000)的加入约束税率、最终约束效率、设施期以及其他税费等都做出了规定。最终约束税率以不锈钢管材等最高,为10%;设施期,也以不锈钢钢材最长,为2004年。从表6·2来看加入世贸组织后减税幅度比加人世贸组织前要小。(二)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对生铁、合金生铁、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等产品(序号16-32号,税号72011100-72031100),征收20%一40%的关税,在注释中确认该附件中所含关税力最高水平。(三)非关税措施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3中,对金属冶炼及铸造用的外精炼设备(税号84542010)、冷室压铸机(税号84543010)等产品,承诺在加入时取消上述限制。(四)指定经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中,对钢铁产品(序号63-245号,税号72081000-7312100),承诺在加入时取消上述限制。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履行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与调整(一)下调关税较易实现2002年1月开始,中国政府已开始大幅度下调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到11·3%。而钢铁产品的税率由10·5%降到8·0%,相比之下,其降幅低于全国整体水平。另一方面加人世贸组织后钢铁产品每年减税幅度普遍要比加入世贸组织前低(见表6·2),因而实现承诺较容易。通过《2002年关税中国海关税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税减让表对照,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政府在完全履行关税减让承诺。(二)关税承诺履行迫使现行钢铁外贸政策调整我国在1992年与美国达成的《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中已经承诺取消钢铁产品配额和许可证,原则上不使用任何形式的进口数量限制。根据目前国内外市场情况和钢铁工业的发展战略,我国制定了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外贸政策。限制进口的主要政策措施有:限量登记、指定经营、“以产顶进”。鼓励出口的政策有:出口退税、优惠贷款等。加人世贸组织后,根据其规则,上述一些政策措施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被迫取消。对于限量登记来说,根据WTO的规则,允许各成员对本国产品的进口实行自动登记,以便对进口情况进行控制,而不允许借口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因我国早在1992年就已承诺取消钢铁产品配额和许可证,欧、美、日、韩等国对我国实施的限量登记政策非常4敏感,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目前,我们实现了钢材和钢坯由配额许可证管理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转变。原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第26号),规定进口包括钢材、钢坯在内的重要工业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办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前一个月,向原国家经贸委授权管理机构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如实填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收到按规定填写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后,凡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当批准并最迟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以产顶进”是国务院批准的一项旨在鼓励钢材出口的政策。这项政策经过多次改进,执行方法是:经批准的钢铁企业将钢材卖给加工出口企业,将免征17%的增值税。这项政策对缓解市场的供求矛盾、改善品种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企业效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虽从形式上看并不明显违反WTO的规则,但实际上这是一项进口替代政策,属于法规“灰色区域”,由于加入了WTO,这又会受到其他成员的质疑。为此,2002年5月27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决定:(1)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2)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列名企业提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要求,汇总报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税务总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执行;(3)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列名钢铁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有关规定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4)同意33家列名钢铁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5)“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细则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5在贸易经营权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用于管理钢铁产品进出口的主要手段是指定贸易,只授予部分企业从事钢铁产品的贸易权。加人世贸组织以后,钢铁产品的指定经营正在逐步取消,此后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都可以进口钢铁。我国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钢铁产品的指定经营,此后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都可以从事钢铁贸易,这无疑也增加了政府用行政手段来控制进口的难度。(三)全球钢铁贸易战造成损害,中国实施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1·钢铁产业贸易保障措施的背景:全球钢铁贸易战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为了扶助美国钢铁制造商,美国的部分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提高到8%一30%。美国这次提高关税的品种基本上将使中国在3年内无法对美国出口,中国至少造成7600万美元的直接损失。随后欧盟进行报复,也开始提高关税限制钢铁进口。中国不仅是世界钢铁生产大国,又是世界钢铁需求大国。由于美国、欧盟等国家纷纷实施钢铁贸易保护政策,致使全球主要出口国把目标集中到中国市场,这样导致中国钢铁进口猛增。2002年1一4月我国进口钢材达到万7万吨,比2001年同期增加28%,而出口钢材和钢坯总量只有172万吨,比2001年同期减少31·47%,国内钢铁价格比同期减少200元一300元/吨。这些严重威胁国内钢铁生产。在此背景下钢铁工业协会和五大钢铁生产企业提起申诉,要求对钢铁产业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根据WTO保障措施规则,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对进口钢铁实行临时性保障措施。2·临时性保障措施的内容及实施情况从2002年5月24日开始,在180天内对9大类48个税号的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如果进口数量达到关说配额数量后,就开始加征特别关税。即使这样,在实施100天内就己完成配额总量的99%,其中有8类进口进度己经超过其配额总量,而其他类进口进度已超过配额的50%(见表6·3)。截止到10月9日除海关编码为672191300,72142000、73041000、73042100、73042900的5种钢铁产品外,其余43种钢铁产品都已达到关税配额总量,开始征收7%一26%的特别关税。在此期间,按照实施保障措施程序,原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就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进行调查并且举行听证会。3·经过产业损害调查,最终出台正式保障措施(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WTO保障措施条款等。(2)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第一,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第二,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的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的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第三,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第四,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第五,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第六,7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三、对中国度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情况的评价(一)关税承诺履行令人满意,非关税措施的履行取得积极进展关税承诺比较具体,而且减税幅度也不大,执行起来难度较小。因为为了适应加人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近几年平均关税下降较多,加人世贸组织后5年内,钢铁产品平均关税将由10·58%降到8·07%,平均每年降低0,5%。对非关税措施履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策:钢材和钢坯由配额许可证管理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转变;“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二)其他WTO成员关注中国钢铁保障措施中国钢铁最终保障措施引起了对我国出口钢铁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极大关注。其中反映比较强烈的是中国台湾和日本:中国台湾要求与祖国大陆在WTO框架下解决钢铁保障问题;日本对中国钢铁最终保障措施的出台表示遗憾。这种强烈反应说明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没看到中国实施这一措施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中国是被迫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在美国首先对钢铁启动“201条款”提高钢铁进口关税,随后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或者进口限制措施,直接导致大量钢铁产品出口到中国。其次,中国实施保障措施没有违背WTO的法律规则。一方面,中国所保障的5种钢铁产品的进口确实对中国钢铁业造成重大威胁。另一方面,原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钢铁产业损害调查,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裁定。
本文标题:中国入世一周年评估报告(9)信息技术产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2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