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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及密尔思想专题研讨作者简介(一)家庭背景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他的父亲詹姆斯•密尔也是当时非常有影响力的思想家,英国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的得力弟子。老密尔曾服务于东印度公司,并主编过各种杂志,宣传和论述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他对小密尔的教育可谓不遗余力和别出心裁,主要靠在家亲自授课和请人授课,大力鼓励儿子自学成才。(二)教育背景与任职从没上过中学或大学,都是在父亲安排的家庭教育方式下学习。3岁,学习古希腊语和算术;8岁,学习拉丁语;12岁,学习逻辑学;14岁,攻读法律;17岁,组织“功利主义社”,开始出任东印度公司高级职员;为《旅行者》、《编年史早报》、《威斯敏斯特评论》、《法学家》多家刊物撰稿,应聘主编《伦敦评论》。1866-1868年,英国下院议员,批评政府、主张改革。(三)主要著作《逻辑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论代议制政府》1861《功利主义》1863《妇女屈从》1869《论自由》著作简介《论自由》一书是密尔表达其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最重要的著作。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成为自由主义的三大经典著作。《论自由》发表于1859年,当时资本主义制度早已在英国确立,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基本上实现了自由。密尔的这部著作的要旨在于论证个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的自由。1903年严复翻译过来,定其名为《群己权界论》,这个译名很精辟地概括了本书的主要论题,即个人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以及社会利益的界线划分,就是说个人的自由及其限制,相应的在社会、国家方面就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的限度。全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先总述文章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必要性。第三章论述个性与自由的关系及其意义。第四章论述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就几个案例讨论本文教义的应用。全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先总述文章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必要性。第三章论述个性与自由的关系及其意义。第四章论述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就几个案例讨论本文教义的应用。《论自由》中译本介绍1.严复译《群己权界论》(以下简称“严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03年首次出版,此后多次再版(目前最新版为2009年上海三联书店“一力文库”的再版本,书名改为《论自由》,且配以英文原文);2.马君武译《自由原理》(以下简称“马译”),译书汇编社编辑,日本株式会社秀英舍出版,上海开明书局发行,1903年版,收入“少年中国新丛书”,封面书名为《弥勒约翰自由原理》,内页上印的是《自由原理》(该版目前可见于莫世祥编《马君武集(1900~1919)》,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3.许宝骙译《论自由》(以下简称“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原署程崇华译,2005年改简体字重印后改署许宝骙译,实则为同一译本);4.张友谊等译《论自由》,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年版;5.郭志嵩译《论自由及论代议政府》,台北:协志工业出版,1961年版;郭志嵩译《论自由》,台北:脸谱出版(协志工业授权脸谱出版),2004年版;6.于庆生译《论自由》,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7.孟凡礼译《论自由》,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1年版。8.顾肃译《论自由》,上海: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一章引论》导读交待全书的纲要和主旨论文的主题:社会自由意志自由与社会自由哲学上的自由与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的体系来说的)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就“civil”这个词来说,它指的是关于市民和公民的含义,它既有与国家相对应的政治性含义,作为公民就要有选举权等一系列参与政治的权利,又有与社会相对应的社会性权利的含义,作为市民就有着一系列民事权利。显然,在密尔这里,他使用“公民或者社会自由”这样的句子,也就意味着这个词具有“社会性”这样的含义。“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权力”:“合法地”:“社会”与“个人”:探讨的方式及必要性“用一般性的说法予以提出”、“用一般性的说法加以讨论”;“给以一种与前不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远非什么新的问题”;“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在暗中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一些实践方面的争论,并且看来不久就会被公认为将来的重大问题”“自由”问题的历史演变(一)“在旧日,这个斗争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在人们意想中(除开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相敌对的地位。”——自由问题理论与实践的表现形态之第一历史阶段统治者权力产生的方式:“握持权威绝不视被管制者高兴与否”;统治者的权力被看做一种必要的恶:“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限制之道有二”:这种理解和谋取“自由”之道背后的思维方式:(二)“在人类事务前进过程中来到了这样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反对,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他们看到,国家的各种官府若成为他们的租户或代表,可以随他们的高兴来撤消,那就要好得多。他们看到,只有那样,他们才能享有完全的保证使政府权力永不致被妄用到对他们不利。这个想使统治者出于选举并且仅任短期的新要求,逐渐变成了平民政党——只要哪里有过这种政党——所致力的显明目标,在相当不小的程度上代替了以前仅要限制统治者的权力的努力。随着这种要使统治权力出自被统治者的定期选择的斗争的前进,有些人开始想到,从前对于限制权力本身这一点倒是看得过重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公意”学说:(三)“时间过去,终于出现了一个民主共和国,占据着地球上面很大的一块,表现为国族群体中最有力量的成员之一;既有这巨大的现存事实足供窥察,于是这种选举制和责任制政府就成为观察和批评的对象。这时人们就觉察出来,原来所谓‘自治政府’和所谓‘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等类词句,并不表述事情的真实状况。”“自由”问题历史演进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君主专制时代,保护人们免于统治者的暴政成为首要紧迫的任务。统治者的权力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恶,通过权利或宪政制衡去限制这种权力,便是自由的含义。第二个阶段:进入民主时代,尤其是在人民主权理论支撑下的大众民主时代,统治权力出自被统治者的定期选择,人们开始把统治者视为自己的代理人和权力的受托人,不复认为对于统治者权力的限制为一种必要。民主的实现代替了人们对于自由问题的轻忽。第三个阶段: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产生与存在的现实,人们对于“自治政府”和“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的理想幻灭,在面临“多数人的暴虐”之威胁下,人们重新思考对于政府与社会权力的制约问题。这是“自由”的新的含义和任务。社会暴虐与政治压迫——从“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的转折多数人的暴虐:政治压迫:“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而起作用”:即多数群体通过自己的优势主导政府的构成与决策,以政府统治权力的施用来对少数群体的压迫和侵犯。社会暴虐:“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多数人在社会之中本身的优势地位主导了社会的一般好恶,对其中个人的独立和个性造成一种压迫。社会暴虐与政治压迫之区别:虽然不以国家机器的惩罚为力量,却更加难以逃脱;以优势舆论和大众好恶之权威,渗入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奴役到人的灵魂深处(发生作用之广泛性和深入性)。社会暴虐在民主化时代尤为突出:在大众化民主时代,人民不再仅仅通过公共权威机构来行使权力,人民本身即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庞大力量。民主带来的人们之间社会地位差异的逐渐消失以及人们之间生活状况的趋于拉平,“集体的平庸”容易使得个人之独立、个性、创造受到损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最大威胁不再是专制时代的政治权威,而是大众社会中的社会权威。密尔的结论:自由不仅需要在政府权威和人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划定界限;不再是仅仅提出保护人民作为一个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而是要保护构成人民之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这是一场集体意志和个体独立、“一致性”与“差异性”之间的斗争。防范社会暴虐正如防范政治专制一样必不可少,策略是划定一个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之限度。社会控制与个人独立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定?首先,社会控制之一般必要性需要加一肯定。法律的规定;舆论的影响。进一步说,法律与舆论的具体准则该如何确定,会因时空的不同存在相对性;但在一定时期的特定社会之中,人们对于这种要求和规则的看法却具有“社会的”一致性,成为一种社会习俗,被认为是自明的和自然正当。密尔的反思就从这种“社会习俗”之本质开始:习俗的非理性;习俗的阶级、阶层性;密尔对于“习俗”批判的结论:所谓“习俗”,不是社会人们的理性的一致同意,而只是优势阶级和群体的偏好而已。“这样看来,在实际上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舆论支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部分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人们之前对待社会好恶的态度:只是具体的探讨何事为社会所当好所当恶,而不是一般性的探讨这种社会好恶对于个人是否具有法律和道德上之正当性。一个例外:在宗教问题上,由于斗争双方的势均力敌,最后双方只能提议允许分歧,实行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良心自由。但是这种宗教自由和宽容在其实践上仍然是极其有限的。英国的“自由”问题现状:人们对于政府对于私人行为的干涉抱有相当的警惕,但不是出自对于个人独立的保护和追求;而是过去把政府看作与公众利益正相反对的机构之思想下的结果。因此这种自由理解是不够的,自由的保有是不稳固的。人们依据个人的一定择取倾向上,在许多具体事情上能够反对政府之干涉,但缺少对于政府干涉之正当与否的一般原则的思考。因此“人们几乎相等地不是不适当地乞灵于政府的干涉就是不适当的加以谴责”。本文宗旨的提出“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正面表述:干涉之唯一正当理由只能是自我防卫;反面表述: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领域,个人对于自己的身心行为具有最高的主权。原则适用之条件与限制:成熟的人类个体和族群开明专制之正当:“成熟能力”的具体界定:能够借自由和平等的对话获得进步,即可以通过说服和劝告来自行改善。本文立论的基础最广泛的功利主义;自由与个人对于他人、社会的积极责任;对于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分析不关涉他人利害:由此而来,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应当包括的三个领域:自由之真义“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是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自由之现实针对性意义“现有意见和实践的一般趋势”:古代的共和国;近代世界的道德压迫:宗教性因素;孔德思想中“社会对个人的专制”。人类之一般倾向:“无论作为统治者或者作为公民同胞,人类之倾向于把自己的意见和意向当做行为准则来强加于他人,是有着人类本性中难免带有的某些最好和某些最坏的情绪的如此有力的支持,以致从来几乎无法加以制约,除非缺乏权力。”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引论讨论之必要性:虽为流行意见承认,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已相当分量上形成为政治道德的一部分,“可是它们所倚靠的哲学上和实践上的根据,在一般人心中恐怕还不大熟悉,甚至有某些舆论领导者也未必认识透彻,像可以期待的那样。”从“特殊”中引出“一般”的写作策略: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对于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压制:从专制政治体制到大众民主社会出版自由的基本实现;反对一个在利益上与人民敌对的政府机器“硬把意见指示给人民并规定何种教义或何种论证才许人民听到”,也已不成为问题。换句话说,在专制统治的时
本文标题:《论自由》导读(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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