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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概念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曲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以上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必须要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医疗活动过程中,属过失范畴);3.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4.违法、违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概念: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执行(节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三章执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执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二、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以下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护士管理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三、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未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无证行医的行为。附:2004年05月卫生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据介绍,此次整治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业的,包括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作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都在清理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概念: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常见的几种情形:一、临床科室(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各病房)的违法现象:1.对危、急病人能治疗而拒绝诊治,以致延误抢救时间的;或对病人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不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记录不全,遇到疑难、危重病员擅自作主而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按规定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而擅自转院延误抢救时机。2.急诊室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致病人延误抢救时机;或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缺乏准备,要使用时难以找到,补充不及时等。3.抢救室药品、器材消毒不合格,致患者因交叉感染加重病情。4.值班医师对病员观察并细致,盲目自信,凭经验开药而致病员损害;或接到护士、患者家属通知,拒不到场诊治而致患者病情恶化。5.值班护士注射时违反操作规程,对有药物过敏史的患者不加询问,或不重视患者陈述,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造成损害的。6.违反手术室工作制度,不进行消毒灭菌工作;术前诊错部位,术时开错刀;术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大手术不进行术前讨论,未做好充分准备及上手术台;术中粗心大意将器械、纱布、缝合针遗留患者体内;术中发现与原诊断不符,术者不能胜任该手术,又不请示上级医师,盲目蛮干,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7.开展危险性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事前未作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进行。8.助产工作违反操作规章,粗暴拉扯胎盘,造成产妇子宫大出血;婴儿出生后未及时处置或抢救、或粗心大意处置导致婴儿窒息死亡。二、医技科室(药剂、检验、放射、同位素、病理、心电图、超声波等)的违法现象:1.药剂科工作人员收取处方后马虎大意,未按规定详细审查处方内容;或与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用药禁忌时不闻不问,不按规定更正;或对有变质现象、标签模糊的药品,不加鉴定,不请示,直接调配;或发出的方剂按规定应详细标明于药瓶、药袋上而没标明造成严重后果的。2.对危急病人,有条件而拒收标本致延误诊断时机;或查对标本不严格、收取不合要求的标本使化验结果与病情不符以致严重影响诊断;或将检验结果写错致使临床医师误诊;或未按规定烧毁标本造成交叉感染造成严重后果的。3.急、危重患者经临床抢救后,患者可以耐受检查(X、B超),又确有检查指针,并且有临床医师陪同,而相关科室却借故推诿、延误检查,影响诊断,造成患者严重后果的。或有关人员即无经验,有不请示上级,马虎了事,发生明显漏诊、误诊。4.进行放射治疗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疏于观察疗效和放射反应;或未制定放射治疗计划,定位不准确等造成患者发生放射损伤的。5.对要进行核素检查、治疗的患者,未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盲目进行;或擅自允许患者在实验室外服用同位素;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制剂的有关规定;或同位素医师缺乏抢救技能;或未按规定妥善管理和处理防护用具、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6.进行特殊检查(心电图、基础代谢、超声波、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等)时,检查人员不负责人,马虎了事造成误诊。7.在进行内窥镜检查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动作粗暴,致使患者的正常器官发生穿孔及大出血。8.进行针灸治疗时,术者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出现漏针、断针等。9.病理检查中,违反有关标本取送的规定,导致标本不新鲜或被感染;或违反病理检查的操作常规,导致标本丢失、切片不完整引起漏诊或误诊的。三、麻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1.麻醉医师不熟悉受术者的病情、各项检查结果,盲目施行麻醉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2.对重大手术,缺乏与主刀医师的交流,未按规定制定麻醉方案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3.麻醉医师在麻醉期间擅离岗位或观察不仔细,发现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4.对新开展的针刺、中药麻醉没有实践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处理;或违反24小时随访的规定,致使患者在出现意外情况时无法及时抢救的。四、后勤、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1.病房阴暗潮湿、脏乱、消毒不彻底,致患者交叉感染;2.查房未按规定进行,流于形式,对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不够,没有及时处理,延误诊断治疗时机;3.节假日未设或未按规定设立值班医师,致使患者病情变化时无人抢救,无人主治而发生损害后果的;4.交接班混乱,致使用药、处置、记录等发生差错而发生损害后果的;5.血库管理混乱,血源来路不规范,贴错标签;6.水电供应不及时,相关工作人员擅离职守,使水电中断得不到及时修复;7.医疗器材供应不及时、错误、损坏、被污染等危害患者的;8.供应室消毒不严,造成交叉感染;9.药库管理混乱,乱收乱发药品,致使药品变质、患者中毒等事件发生。过失的概念:一、所谓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因当预见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这一概念表明主观上为过失而不是故意。它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有关的医务人员应当、也能预见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如果医务人员不应当、或不能预见(由于条件的限制)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则不构成过失。2.有关的医务人员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而是否定后果的发生(自信或侥幸)。二、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三、医疗中的误诊、误治与过失的关系。医务人员在实施误诊、误治行为时,主观上有没有过失,是承担法律责任与否的关键。1.有过失的误诊、误治;2.无过失的误诊、误治:(1)个体差异;(2)任何疾病的发生、发展都有自身的规律,显现特征需要一个过程。(3)有些疾病成因不明,目前的医学水平缺乏诊治手段。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关于人身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可以参照《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造成患者死亡,组织器官损害、缺失,残疾;另一类是造成患者的一般损害。要正确把握这一要件,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1.这种损害后果是在诊疗过程中直接造成的。即医护人员的诊疗活动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第一层次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从哲学上看,前者是后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2.这种损害后果仅指人身伤害,而不包括其他方面的损害,如精神损害。案例1:一女子婚后4个月有了身孕时,在某医院被确诊为怀孕3个月,但该院医生却误写成了6个月。其丈夫据此认为她不贞洁而与之离婚,该女因此精神失常。案例2:某女因难产致会阴严重破裂,经缝合后痊愈。但此后在过性生活时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夫妻感情几乎破裂。10年后,从其小阴唇内侧粘模下取出中号缝合针一枚。违法行为与人生损害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由于过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反之,虽然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违法、过失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其间的因果关系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简单因果关系指一因一果关系,即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完全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此外别无其他原因。如:某外科医师因手术中操作失误,割断切口附近的血管造成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或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体腔内。二、复杂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链条中存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讲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之分。1.复合的因果关系是指由于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时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即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各自独立的过失行为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生。如:某患者因外伤所致的急腹症到医院就诊,值班医师甲和乙擅离职守,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使患者因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均应对患者的死亡负责。2.连锁的因果关系是指由于两人或两人以上先后相连的两个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过失行为并非同时发生的,而是前后相继发生的。如:医师开药方后,药剂师收处方后未按规定核对便按方发药,致使患者服药后死亡。患者的死亡是医师和药剂师共同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在这种连锁式的因果关系中,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又如:手术室护士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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