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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理念和获取主讲人:胡晓琳引言:咱们婚姻家庭班已经讲了一段时间了,各位学员已经听了不少,非常好的老师、律师给大家讲了一些课程,我想都应该是非常有用的,大家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经验的总结。今天下午我再和大家一起,把在离婚诉讼中律师如何分析取证的问题做一个梳理、总结,算是一个互相学习和探讨。第一节离婚案件证据的作用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可以说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唯一要素,可能很多学员不那么认为,我讲一下我的理由和我的体会。第一个理由就是说,证据是律师和法院直接最为重视也最为较量的部分。我们知道在离婚诉讼中,案件过程有一个程序的,这和法院有关系,先是立案,然后是通知,然后之前有交换证据,有的可能还没有交换证据,通知开庭。在开庭中重要的有一个过程叫质证过程。这个环节,是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考察、查问和重审,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关联、证明什么,包括你是否有证人出庭,证人出庭,证人出庭申请的提交,到庭的方式、证明内容都可以予以提问、进行核实、确认和表态。质证的过程中,可以说是律师和法官之间交流最多的过程。在案件中,现在非常严格,不可能在开庭之前和法官进行接触,一般情况下,现在接触可能是违背纪律的,严重的话还是违法的,我们开庭的时候,也都是电话通知,所以你很难和案件主审法官、审判长或者陪审员有接触,只有在开庭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交流最多,而且这个之间来回更多,对话也很多,这是非常重要的。在质证过程中,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审判的态度和他对案件印象决定基本定型了。之后还有法庭辩论、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这是法庭规定的合法程序。但是这后面两个阶段过程,比起质证阶段的过程,虽然它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没有质证阶段那么重要,那么影响审判厅对案件的判决和决定,所以我们作为律师,在庭审阶段的时候,对质证阶段一定要非常的重视,在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时,法庭可能没有给予充分的时间,甚至还有因此原因律师和法官打官司的案例。有的律师可能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因为今天要审理案件比较多,一上午有两三个,让你发表代理意见甚至辩论的时候给予的时间少一点,或者辩论的时候第一个来回,第二个来回原告说完了,没有让被告再说,也有这种情况。你不要抱怨法庭,说法官没有给你充足的时间,其实最重要的时刻已经过去,在质证阶段律师的角色比在辩论阶段和发表代理意见阶段要重要的多,有些代理意见,我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已经提交给法庭,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权衡利弊。云南曾经有一个案例,媒体广泛的报道了,就是因为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因此发生冲突,主要原因就是认为没有给他时间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和充分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冲突比较严重,结果法官把律师请出去,用手铐铐到外面大概铐了几个小时,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法官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是违背法律,法官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了处罚。律师在法庭上的要求是对的,是合乎法律程序的,我要求你在提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给我辩论的时间和发表代理意见的时候,但是他的意见是对的,符合律师,但有时候不要太过分和太较真。你要看情况,如果今天法官审理的时候,今天上午有一个案件,有充分的时间给你讲,有时候就要适可而止。律师在质证阶段应该要充分把握,寸土不让,应该可以这么说。证据的作用,律师一定要在自己的心里树立证据第一的观念,在质证阶段要认真对待,对对方每一项证据要认真的研究、依法判别、谨慎表态。如果在辩论阶段和发表代理意见阶段有什么特殊情况出现,作为律师一定要审时度势,避免矛盾。在开庭的过程中,法官也应当尊重律师,在庭审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这是第一点,证据是律师和法院之间最为重视、最为较量的部分。第二点离婚案件属于私法范畴,相对较为单纯,涉及的范围和部门较小。相比其他案件,婚姻案件涉及的社会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较少,它仅仅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还有感情方面的问题,所以它涉及的人员不像其他案件牵扯的人很多,涉及的单位也很多,有的涉及还牵扯到政府部门,影响非常大,像一些涉及到社会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一些的案件,审理起来就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的国情仅仅靠证据来解决不了问题。但是婚姻家庭离婚案件,尤其到的诉讼阶段的离婚案件,是属于公民的家庭事务范畴,离婚案件的财产多为个人财产、私人财产。作为个人来讲,他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意识是非常强,稍微有不妥,作为婚姻家庭当事人对自己的律师,包括对审案的法官,他的投诉率都是很高的,所以法官在婚姻案件判决中也比较慎重。从我的接触来说,大部分的离婚案件所说的外界压力不大,受外界的影响也不大。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离婚案件社会影响有时候也比较大,有些离婚案件,接触的当事人是社会名人,影视界明星,也有社会影响大的。但是从离婚案件本质属性,它的法律属性以及从大部分离婚案件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就是不像有些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财产影响那么大,离婚案件中案件胜诉主要取决于律师对法律的运用、对证据的搜集取舍。第一节就简单讲这两点,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作用。第二节离婚案件中律师对证据的理念这个理念影响说非常广泛,在离婚案件中,我就跟大家讲三个体会,实际上律师对证据的理念,你只要把握这四种就可以了,四个理念。第一,真实。真实是指什么?是指真的、客观本来存在的证据,那么真的真据包括三个部分:1、不能是假的,假的不是说是伪造的,也不是你诱导、威胁的,而是指本身存在的证据,存在的证据中有真有假,需要律师去区别真假、辨别真伪,摈弃假证据、搜集真证据。2、它不能伪造,现在离婚案件中伪造的证据非常多,比如假债务是比较多的,要离婚的一方,赶紧请亲朋好友写欠条,甚至将欠条拿去公证,律师一定不能参与这样的事情,不能伪造。3、不能诱导,就是不能诱导、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的律师和当事人签订风险合同,胜诉收费,败诉不收费,前期律师还有一些投入,这种情况下,导致有些律师胜诉心切就在证据上做文章,甚至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这是错误的,很危险。违反证据真实这一理念后果极为严重,现在我们大家都知道,在重庆发生的李庄律师的案件,虽然他是刑事方面的,不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但是对证据的理念应该是一样的。李庄的案件我们也不知道真实的情况,从现在的后果来看,定的罪名就是伪证、诱供,我们作为律师,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理念。坚持这一理念对律师自己也是一种保护,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出问题。第二,客观。客观和真实不重复,它是指取得证据的主体对存在证据的取舍态度不能主观。比如存在五个真实证据,你只取用了两个真实证据,为什么?这两个真实证据对自己有用,其他三个对证明自己的观点不太有用,我就不用。你这两个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结论,和五个真实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理论很有可能是不同的,有的甚至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客观,你作为律师不客观也不行,刚才说的五个证据你只用两个,不用其他的,也许对方的律师已经有了五个证据,甚至还有其他更多的证据,你要是不分析所有全面的证据,你不客观的话,只拿出对自己有用的证据,有时候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你在法庭上的失利,甚至导致案件的败诉都有可能,所以对证据要有客观的理念。第三,合法。合法主要包括两个方法,一个是内容合法,一个是形式合法。证据的内容合法,指证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安全、国家法律的内容,完全是符合国家法律,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国家法律禁止性的东西。证据的形式合法更为重要,在诉讼中,我们更多和法院一起共同要求的是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中,一定要根据符合法律所规定程序条件和形式,只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都合法才有证明的法律效力,如果内容不合法,或者在形式上不合法,它都缺乏证据的证明效力。现在要想合法的取得对自己有用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一般律师,我们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的证据都是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有些案件,你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律师也非常的无能为力,为了线索,律师有时候要求助侦探所,但是侦探所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它搜集的证据就很难成为法庭开庭所依据的证据,它就是在证据的形式方面缺乏法律的保障和保护,所以有些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律师可以和侦探所结合,在证据的收集和获取上达到良好的效果。2004年我有一个离婚案件,委托我的人是一名家庭主妇,他的丈夫第二次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是感情不合。我的委托人当然不愿意、不同意离婚,因为她结婚之后,生了一个女孩,当时还四五岁的样子,孩子太小,她认为她丈夫起诉跟她离婚,不是因为感情不合,而是因为她的丈夫有了第三者,我的委托人说,她的丈夫还给第三者购买了一套房子,居住在北京,那套房子在哪儿我问她,她不知道,我说你怎么知道你丈夫给第三者买了房子?她说我听说了,看过他的电话之类,但确实买了房子,具体这套房子在哪里具体位置不知道。我们作为她的律师考虑到,这已经是第二次到法院来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是比较大,她现在的要求还是不能离婚,我们就劝她,我们可以在不能离婚上,可以再给你证据,虽然是第二次在法院诉讼。但是我们的主要精力,你要配合律师一起,你们的财产比较多,要好好的打财产,把家庭共有财产梳理清楚,得到你合法的财产。她就说要分她丈夫给第三者买的这套房子,我说在哪里?她一点都不知道。这个时候,律师没有任何线索怎么去取证?就很困难。这个当事人就和侦探所进行了合作,侦探所通过特殊的方式拿到了录音和录像两个资料。有照片、录像、里面包括她丈夫在小区进出,和另外一个女士上车、开车走、进出小区的资料,她那来给我。但是具体门牌号码什么都没有,她只是那来这些照片和录像,要求律师把这套房子分到手。这些照片和录像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它能证明什么?你是律师怎么办?这样证据能证明什么?我们的结论它不能财产问题,也不能证明她丈夫有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问题,过错是指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律师怎么办?我们就和当事人一起,要去调查清楚具体的门牌号码是多少,清楚门牌号码,我们才能到小区所属的房屋管理机关,也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怎么样取得清楚的门牌号码?刚才有人讲,我去问保安、居委会,都问不出来,是绝对的问不出来。女方的身份证是可以的,但是你怎么证明小区哪一套房子跟你的结婚证、身份证有关系?最后是我们想了一些办法,我们作为律师出示了合法各方面的证件,实事求是把这个问题和他们进行了讲解,提了一些请求,我们拿出了她的身份证还有结婚证,关键是在法院她已经起诉对方离婚的事实,最后在我们努力下,从开发商那里得到了他购房的信息,当然不是文字的资料,就是口头告诉我们的。有了具体的门牌号码,所以我们再拿着法律规定要求的手续去了所在区里的住房,最终的结果我们是分到了,但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他买这套房子,用的房子还不是他自己的,所以我们在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又费了一番周折,最后又通过购房的资金打入情况,最终拿到这个结果,今天我们就讨论证据问题。第四,关联。证据是要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这个就不用多说,没有关联的证据你搜集了也没有用,法庭也不会让你说,所以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把握这四个理念:一是要真实;第二要客观;第三要合法;第四要有关联性。第三节离婚诉讼中不同类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经过多年的反复实践,我们依据案件对证据要求的不同,可以将离婚案件分成以下11类: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这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一般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案件,双方就通过协议的方式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或者直接在法院调解离婚,也不会来找律师。找到律师的案件,多数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我们不要以为律师没有事情可做,我们做事情的重点来证明是否感情破裂。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标准,相对来说是比较唯一的,也是非常先进的,和其他国家的婚姻法比较起来,就是一个标准,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像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婚姻法,我要离婚,会有多少条标准列出来,五个方面有二十条标准必须符合,其中一条,你要离婚,你要保证女方,或者弱者方离婚后她的生活水平、标准不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条打的有多困难?相对来说我
本文标题:离婚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理念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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