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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及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2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2014)》《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要求(GB/T17227—2014)》《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学生使用电脑卫生要求(GB/T28930-2012)》《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GB/T17223—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8772—2011)》《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16134—201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07)》《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最大限量(GB8771—200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225—199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3《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的卫生标准(WS/T101—199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3检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4实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任务。3.1主要工作任务3.1.1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3.1.2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及生活环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工作等实行卫生监督,查处违法行为。3.1.3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以及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查处违法行为。学校内保健室的卫生监督。3.1.4学校健康教育及健康体检的卫生监督。3.1.5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3.1.6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3.2卫生计生部门职责3.2.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3.2.1.1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3.2.1.2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3.2.1.3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3.2.1.4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3.2.1.5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3.2.1.6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3.2.1.7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3.2.2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53.2.2.1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3.2.2.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3.2.2.3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3.2.2.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3.2.2.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3.2.2.6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3.2.2.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3.2.2.8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3.3监督检查前准备3.3.1卫生监督员应掌握学校卫生监督检查相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3.3.2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学校的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学校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准备好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及取证、采样、现场快检等工具。3.3.3告知被监督学校检查内容、学校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告知有碍监督检查的除外。3.4监督检查要求3.4.1卫生监督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装整齐、文明执法、依法行政,遵守监督执法程序,取证及时,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3.4.2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共同实施,并向被监督学校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4.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63.4.4检查时卫生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3.4.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3.4.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3.4.7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3.4.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3.4.9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3.4.10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3.4.1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遵循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4.1检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7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4.2检查内容4.2.1检查对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4.2.2资料审核4.2.3现场审查4.2.4竣工审查4.3检查要求4.3.1接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实施现场审查,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4.3.2经审查、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对符合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学校校舍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如实签署设计审查意见或竣工验收审查意见。4.4检查方法依据学校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查。4.4.1受理审查审查相对人申请的建设项目属本部门管辖;申请的内容是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申请人具备所申请活动的行为条件;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齐全,申请登记表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4.4.2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
本文标题: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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