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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222222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2010-0内控制度汇编起草人:/审核人:审批人:文件实施日期:201011082222222222股份有限公司发布1目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37存货管理制度........................................47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6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69工程项目管理制度....................................79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91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98采购付款管理制度...................................107费用报销审批制度...................................126差旅费报销制度.....................................145公司授权管理制度...................................155财务报告制度.......................................161信息化管理制度.....................................169合同管理制度.......................................18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194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目的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蒙草抗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范。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3总则本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本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2)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行业管理的有关知识;——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3)本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核算部长、总账主管、资金主管、税务会计、往来会计、项目现场会计、苗木基地会计、出纳等。(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5)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受继续4教育,本公司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6)本公司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7)本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本公司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任职。这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8)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爱岗敬业、提升素质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熟悉法规、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公司会计工作的实际进行操作。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5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谨工作、提高效率会计人员应该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服务全公司,提高效益会计人员应该熟悉本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公司内部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为提高全公司整体效益服务。——严于律己,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以及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9)本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考评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收入分配、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10)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6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1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1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监交。(1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7——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操作结束后,系统管理员从会计软件中取消该移交人员的使用权限。(14)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重要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1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16)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17)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8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19条所规定的责任。(18)本公司机构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19)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本公司下属机构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本公司确定。5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1)本公司会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9(2)本公司对下列经济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3)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会计计价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5)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公司实际设置相应明细科目。(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7)本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10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8)进行会计核算除遵守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⑤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6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规范第5(2)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由会计机构填制记账凭证。(2)原始凭证及粘贴的基本要求是:①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11②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③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采购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购买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④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⑤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12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⑥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用现金发放时,由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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