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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02]78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78号)的要求,江苏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9—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6、3.0.15、4.9.3、4.10.8、4.10.10、5.7.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二OO二年四月一日二、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78号)的要求,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建筑地面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09—95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八易其稿,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本规范是以原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为主,与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有关检验项目内容合并后修订为国家标准,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相符合,同时与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中有关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指标相对应。本规范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设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八章。本标准主要规定内容有: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列出过程控制条文,突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的检验内容,强化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因此本规范不仅是工程质量验收,也包括工序过程的验收。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南京市三元巷7号,邮编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参编单位: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苏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熊杰民王华佟贵森戚森伟朱学农王玉章张三旗郭辉琴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说明:1.0.1本条是在建设部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规范体系中,提出修订《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原则,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说明: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本规范未包括的建筑地面工程(含基层铺设和各类面层铺设)施工质量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1.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检验、验收的质量标准和原则,考虑了目前的情况,还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中附加条文中有关建筑地面工程的质量指标,但其质量指标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说明:1.0.4本条提出了本规范编制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建筑地面工程系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在执行本规范时,强调应与《统一标准》配套使用。1.0.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说明:1.0.5由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涉及面较广,与相关专业交叉,为了避免重复,本条提出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与本规范相关的其他有关国家和行业的规范、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筑地面buildingground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2.0.2面层surfacecourse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2.0.3结合层combinedcourse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2.0.4基层basecourse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2.0.5填充层fillercourse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2.0.6隔离层isolatingcourse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2.0.7找平层trowelingcorese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2.0.8垫层underlayer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2.0.9基土foundationearthlayer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2.0.10缩缝shrinkagecrack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2.0.11伸缝stretchingcrack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2.0.12纵向缩缝lengthwiseshrinkagecrack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2.0.13横向缩缝crosswisestretchingcrack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3基本规定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表3.0.1执行。表3.0.1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他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面整体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板块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木、竹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面层: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竹地板面层说明:3.0.1本条主要针对“建筑地面”构成各层的组成,结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各分项工程名称的划分,以利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3.0.2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说明:3.0.2本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质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以保证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说明: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出对进场建筑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验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说明:3.0.4本条的规定,对含有对人体直接有害物质石材严格按国家标准控制。3.0.5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说明:3.0.5本条的规定,因木、竹面层采用的胶粘剂、饰品涂料对人体直接有害,严格进行控制。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说明:3.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满足浴厕间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的伤害。3.0.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3.0.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说明:3.0.7、3.0.8这两条强调施工顺序,避免上层与下层因施工质量缺陷而造成的返工,以保证建筑地面(含构造层)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建筑地面各构造层施工时,不仅是本工程上、下层的施工顺序,有时还涉及到与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间交叉进行。为保证相关土建和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避免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强调中间交接质量检验是极其重要的。3.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氏于5℃;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易低于10℃;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说明:3.0.9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3.0.10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说明:3.0.10本条提出是保证建筑地面工程起坡的正确性。3.0.11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说明:3.0.11本条明确室外附属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3.0.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15—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说明:3.0.12本条提出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必须设置伸缩缝的重要性。3.0.13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说明:3.0.13本条提出变形缝设置范围,强调缝的构造作用和缝的处理要求。3.0.14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2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3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4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5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6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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