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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进出口许可 > 第五章 报关员考试课件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结构和特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或HS编码)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从而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的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内容:商品归类总规则;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类、章及子目注释。《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采用由六位数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的编码[税(品)目号中第1-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从章来看,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从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物、植物、矿物质顺序排列。二、《协调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完整性《协调制度》目录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二)系统性《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并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三)通用性《协调制度》目前已为18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四)准确性《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五)完善性《协调制度》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提出修正意见,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第二节《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归类总规则一、规则一(一)规则一的内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二)对规则一的解释和说明1.《协调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因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1)按照税(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2)如税(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二、规则二(一)规则二的内容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二)对规则二的解释和说明1.规则二.1的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2.规则二.1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己组装物品的同一税目。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所限,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即第三十八章及以前各章所包括的货品)。3.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但应注意的是,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三、规则三(一)规则三的内容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二)对规则三的解释和说明1.对于根据规则二.2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同样,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2.规则三.1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1)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2)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3.规则三的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1)混合物;(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4)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规则。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4.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这是一条“从后归类”的原则,即将某个商品可以归入的所有税目号进行比较,并按排列在最后的税目号归类。四、规则四(一)规则四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二)对规则四的解释和说明1.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2.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功能、结构等,因此这一规则实际应有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不得不使用这条规则时,其归类方法是先列出最相类似的税目号,然后从中选择一个最为合适的税目号。五、规则五(一)规则五的内容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二)对规则五的解释和说明1.规则五.1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2)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5)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本身只是货品的包装物,无论是从价值或是从作用看,它都是从属于货品的。2.规则五.2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是规则五.1的补充。它适用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这些材料和容器都是货物的一次性包装物,向海关报验时,它们必须是包装着货物的,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例如,包装玻璃器皿的纸板箱、包装大型机器设备的木板箱等,均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规则五.2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等。六、规则六(一)规则六的内容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二)对规则六的解释和说明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2.“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4.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第三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一、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概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2002年版《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对商品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划分的,即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用途划分。而每章中各税(品)目的排列顺序一般按照动物、植物、矿物质产品或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的顺序编排。二、各类、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目录分为21类、97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其中前21类、97章的商品目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完全相同。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谷物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本类商品仅有一章(第十五章)构成,包括以第一、二类的动物和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动物、植物油、脂;油、脂的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物、植物蜡;处理油脂或蜡所产生的残渣。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本类包括从陆地或海洋里直接提取的原产状态或只经过洗涤、粉碎或机械物理方法精选的矿产品及残渣、废料,而其加工后的制品则归入以后的类章。本类共三章。第五类中各章的具体内容为: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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