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一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包括:○1、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知识,是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论基础。○2、建设行为规范部分: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建设行为的直接规定,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重要的行为准则。○3、相关法律部分:主要是节选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条款。2、注册建造师是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专业技术人员。3、报名条件:○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从事管理工作满3年。4、注册申请: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资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5、初始注册:○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显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资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6、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7、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任延续原注册有效期。8、受理初始注册: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在20日内审查完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9、受理变更注册:对申请变更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10、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11、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它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12、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有上条规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13、注册建造师对岗位规定:注册建造师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14、注册建造师的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盖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14、注册建造筑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15、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建筑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17、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聘用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18、宪法:是整过法律体系的基础。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合同后、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督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19、法的等级:1、宪法:核心。2、法律(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3、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市区及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常委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等。5、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上级法规。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此文件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定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国际条例: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的文件。20、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民事法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力、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2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限制事行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有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3、民事法律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资财富。24、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25、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6、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委托他人代理的除外。27、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8、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29、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30、债的常见分类方式:定义之债与法定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31、连带责任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32、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一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437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