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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 学位[1995]20号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全面改革现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办法。现将经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见附件一)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二,下简称《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5年起,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不再单独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改为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审定所属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审定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名单见附件三。二、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审定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和组织遴选指导教师的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承担博士生指导任务的教师必须符合《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本单位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3、按《实施办法》第一种方式开展审定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单位,其计划的审定工作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组织进行,招收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领导委托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按第二种方式开展的有关主管部门,其计划的审定和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按上述两种方式遴选出的导师一律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中所设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数进行聘任。4、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进行遴选指导教师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并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制订必要的回避、监督和仲裁规定。5、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本单位确定的培养目标,接受外单位在本单位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的单独或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其遴选确定办法与本单位人员相同。6、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审定的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填写《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表》及录入相应的计算机软盘报有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计划表》一式两份和软盘一张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实施。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于1994年至1995年期间进行自行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试点工作的单位,可按原计划继续完成自行审定工作,从1996年起再实行新的审定办法,也可从1995年起即实行新的审定办法。四、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一方面,要以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改革为契机,注意做好博士生教育的规范和教学环节的配套改革工作,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的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制订和审定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工作中要注意调查研究,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告。请你们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我国自学位制度创立之初,就制订并实行了由国家组织统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从1981年起,经前后五批审核,全国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8043名,截止1993年底共培养博士14000余名。这套集中统一且严格的审核办法,对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建立完备的博士生培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已有了较为一致的认同;近两年经过开展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试点工作,又为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遴选指导教师积累了经验。有鉴于此,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全面改革现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办法,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单独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实行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在审定所属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的指导教师的办法。在实施中,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已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步推开。从1995年起,新增博士点其指导教师的遴选亦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办理。会议责成学位办公室按本意见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实行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遴选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办法的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包括对指导教师聘任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做好对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 附件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二、制定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的主要原则和内容:1、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计划,更好地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满足下个世纪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2、要根据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中确定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并根据需要设置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3、要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点和指导教师岗位,以及担任指导培养博士生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遴选指导教师。4、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的内容应包括:(1)学科、专业名称;(2)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数;(3)设置的指导教师岗位数;(4)遴选确定的指导教师名单及其研究方向,以及指导小组成员名单;(5)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适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课题、研究经费和招生名额等。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作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的计划:1、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国际上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高等学校的还应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各培养单位应区别不同学科的情况,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标准,其中可以量化的应尽量予以量化。如公开发表的专著和论文篇数,获奖级别和数目,承担研究课题或项目的级别,科研经费的数目等。四、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审定,根据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情况,分别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方式: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进行。其中对过去已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招收培养博士生,在遴选时可简化评议手续,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对准备新提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遴选中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其中至少要听取两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第二种方式: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有关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将所提出的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及初步遴选的指导教师人选,报送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其中对过去已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可简化评议手续,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对准备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则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所聘请参与评议的专家中应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中相同或相关学科、专业的2名以上专家。评议结果由主管部门反馈给各单位,由其选聘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人员作为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上述两种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由有关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按第二种方式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并同时遴选指导教师的单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条件已成熟的,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报告,经批准转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审核。今后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其招收培养博士生的计划,一律按第二种方式进行审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条件成熟后,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报告,经批准转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审核。五、各主管部门需将所属各有关单位(包括列入第一种方式的单位)审定的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表,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软盘数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六、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博士生教育检查评估制度,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加强博士生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包括对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情况的检查。对不能保证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减少博士生招生数、暂停乃至撤销有关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处理。
本文标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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