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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执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2•一、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基本知识•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该注意的问题3•一、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基本知识•(一)知识产权执法•(二)司法•(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4•(一)知识产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不仅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而且应该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法简称为“知识产权执法”。5•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的第三部分标题“Enforcemen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比较贴切的翻译就是“知识产权执法”。涉及到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程序和民事救济、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刑事程序和刑事救济。•广义而言,知识产权执法应该包括上述3种程序和3种救济;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执法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司法和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6•(二)司法•司法,通常是指被法律赋予司法权的机关,依法处理各种民事、刑事和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以及非讼案件的行为。•(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行政,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7•行政管理,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是政府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措施。•行政行为,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而从事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8•行政执法,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为了实施、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完成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授权、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为。9•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管理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为公民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及相关的管理,包括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不包括直接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包括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直接执法、知识产权准司法机构执法10•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专业执法组织,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准司法行政机构,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直接执法,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直接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为。11•“行政准司法机构”(AdministrativeQuasi-JudicialAgencies),是国外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机构的统称。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行政机构担负着类似于司法机关的职能,针对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而提出的相关请求,按照相关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进行审理、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是行政准司法机构。12•“行政准司法机构”的裁定不同于一般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定,必须对裁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做出充分说明,通常被认定为是一级司法裁定,具有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需要设置相应司法程序由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其承担相应的司法审查职能,对于其裁定的司法审查如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司法审查一样,是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提起诉讼方式进行司法救济,做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13•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民事救济2、行政救济3、刑事救济4、司法保护存在问题(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中国行政执法的特殊性2、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关执法的内容(四)中国与德国知识产权执法比较14•长期以来有一种流行的说法,称中国内地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在世界上是特有的。•这种流行的说法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确切的。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双轨制”不同之处在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的是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司法并存的双轨制。15•(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民事救济•全国具有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70个:包括35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31个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全国具有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38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甘肃酒泉、武威、张掖、四川绵阳4个中级法院。16•全国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3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大连市、青岛市、烟台市、温州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2008年7月,有关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约400家中级人民法院和49个区级法院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进行了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试点。172、行政救济(1)知识产权确权的行政救济不涉及民事纠纷的确权纠纷——行政庭涉及民事纠纷的确权纠纷——知识产权庭一审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18•(2)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救济•对各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的侵权案件不服的,可以到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由行政庭审理,也有由知识产权庭审理。•3、刑事救济•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刑事案件。•全国有9个基层法院、6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19•(1)版权刑事救济•《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0•(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217条规定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21•所谓“盗版”(Piracy),通常是指在版权领域,未经合法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合法权利人支付报酬,非法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即“盗用他人版权”的行为。“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在TRIPS协议第51条的注脚14中,对于“盗版商品”(Piratedcopyrightgoods)作了如下解释:“盗版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其未经权利持有人本人、或在商品制造国的被正当授权之人许可而复制,其直接或间接依照某物品制造,而该物品的复制依据进口国的法律已经构成侵犯版权或有关权利。22•《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18条规定的罪名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除了适用《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以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引入《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被更多采用。23•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8日公布,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24•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对于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的构成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25•1、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非法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4、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26•5、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版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27•(2)商标权刑事救济•《商标法》第59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假冒商标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商标的行为。•这里将假冒商标行为细分为3种。•《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对以上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9•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8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商标犯罪违法行为做出新的解释。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4日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施行),对于侵犯商标犯罪违法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再次降低单位构成刑事犯罪的门槛,并明确罚金刑的标准。31•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6、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2•7、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8、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3•1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11、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12、明知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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