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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发布时间:09-03-3014:10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网《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2009-03-10发布2009-09-10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728—2009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术语和定义GB7588、GB/T18775和GB/T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电梯使用单位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3.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3.4安装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注: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3.5改造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3.6维修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这些施工活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3.6.1重大维修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3.6.2一般维修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3.7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3.8维修保养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4基本要求4.1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4.2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4.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5.1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5.2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小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注: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5.3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1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5.4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5.5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可以设立多家。6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6.1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6.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其施工资质应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一般应与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同时评审。6.3维修保养施工点由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其资质范围内授权设立,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7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条件7.1法人机构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要求,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应持续满足规定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7.2分支机构7.2.1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7.2.2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7.2.3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m。7.2.4人员要求应满足:a)至少1名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的分支机构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机械和电气各1名,至少有1名具备工程师资格;b)至少6名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检验人员;c)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d)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2.5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电焊气割工具;——起重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常用电工、钳工工具。7.2.6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7.2.7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7.2.8应设有24h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7.3维修保养施工点7.3.1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7.3.2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m。7.3.3人员要求应满足:a)不少于3名,其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名;b)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c)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3.4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起重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常用电工、钳工工具。7.3.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7.3.6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7.3.7应设有24h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8维修保养施工组织8.1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施工,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8.2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8.3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8.4电梯维修保养单位,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以后每年书面告知一次,书面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a)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证书和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授权文件;b)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c)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基本情况表(见附录A);d)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e)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帐。8.5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地址、人员、总公司资质以及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办理变更。注:履行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8.6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每年应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的每台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检查考评工作应记录,记录双方至少应保存4年。8.7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统计、安全、文明使用宣传等工作。8.8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的,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d内持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9维修保养工作要求9.1合同评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拟维修保养电梯,应根据不同制造单位、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资源要求进行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和条件保证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9.2签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维修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b)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的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年,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应至少每15d一次;c)在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d)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电梯,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e)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9.3制订作业指导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标题: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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