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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32章公司條例-LONGTITLE詳題VerDate:30/06/1997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公司有關的法例。[1933年7月1日](本為1932年第39號(第32章,1950年版))公司條例-SECT1簡稱VerDate:30/06/1997本條例可引稱為《公司條例》。公司條例-SECT2釋義VerDate:21/02/2011釋義及格式的指明(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A表”(TableA)指附表1內的A表;“一般規則”(generalrules)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一般規則,亦包括表格;“上市公司”(listedcompany)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公司”(company)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公司集團”(groupofcompanies)指任何2間或多於2間的公司或法人團體,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的控股公司;(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文件”(document)包括傳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記冊;“公開發出”(issuedgenerally)就招股章程而言,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外的人;(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補)“分擔人”(contributory)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代理人”(agent)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身分而行事的人;(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whoisindefault)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罰款”(defaultfine)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訂)“印刷”、“印製”(printed)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處長酌情接納的其他工序而製造的;(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自動清盤決議”(aresolutionforvoluntarywindingup)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ofsolvency)指根據第233條發出的證明書;(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有關財務文件”(relevantfinancialdocuments)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須根據第129G(1)條就該公司送交的文件;(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有權利的人”(entitledperson)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與第129G(1)條的但書一併理解的該條下有權獲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的人;(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voluntarywindingup)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股、股份”(share)指公司股本內的股份,除在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隱含的區別外,股份亦包括股額;“非上市公司”(unlistedcompany)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沒有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非香港公司”(non-HongKongcompany)具有第33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股本減少決議”(resolutionforreducingsharecapital)具有第5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周年申報表”(annualreturn)指根據第107條所規定須製備的申報表;(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修訂)“招股章程”(prospectus)—(a)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任何具有以下性質的招股章程、公告、啟事、通知、通告、冊子、廣告或其他文件—(i)向公眾作出要約,要約提供某公司(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不論它已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股份或債權證,供公眾以現金或其他代價認購或購買;或(ii)旨在邀請公眾作出要約,提出以現金或其他代價認購或購買某公司(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不論它已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股份或債權證;(b)在招股章程、公告、啟事、通知、通告、冊子、廣告或其他文件—(i)屬第38B(2)條所指的刊登文件的範圍內;或(ii)載有或關乎與附表17各部(第1部除外)一併理解的該附表第1部指明的要約的範圍內,不包括該招股章程、公告、啟事、通知、通告、冊子、廣告或文件;(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代替)“法院”、“法庭”(court)指原訟法庭;(由1984年第6號第2條代替。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法團成立表格”(incorporationform)具有第14A(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訂明”(prescribed)就本條例中關於公司清盤的條文而言,指由一般規則訂明;就本條例的其他條文而言,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明;(由1999年第23號第3條修訂)“指明法團”(specifiedcorporation)指公司或非香港公司;(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指明格式”(specifiedform)就本條例的某項條文而言,指為該項條文而在當其時根據第2A條指明的適當格式;(由1997年第3號第3條增補)“紀錄”(record)不僅包括書面紀錄,亦包括藉任何其他方法傳遞資料或指示的任何紀錄;(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修訂”(amend)包括刪除、增補或更改,並包括同時作出上述所有或其中任何作為;(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財政年度”(financialyear)就任何法人團體而言,指在大會上提交該法人團體省覽的損益表所涵蓋的期間,不論該段期間是否為一年;(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財務摘要報告”(summaryfinancialreport)就上市公司而言,指符合第141CF(1)條的該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高級人員”(officer)就法人團體而言,包括董事、經理或秘書;(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Receiver)指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獲委任的破產管理署署長;(由1999年第30號第2條增補)“帳目”(accounts)包括不論是否以帳目形式擬備的公司集團帳目;(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現有公司”(existingcompany)指根據《1865年公司條例》*(1865年第1號)或《1911年公司條例》+(1911年第58號)組成及註冊的公司;“處長”(Registrar)指根據第303條委任的公司註冊處處長;(由1984年第6號第2條代替)“處長公司名稱索引”(Registrar'sindexofcompanynames)指處長根據第22C條備存的名稱索引;(由1990年第60號第2條增補)“章程大綱”(memorandum)指一間公司原來擬定或依據任何成文法則經修改的組織章程大綱;“章程細則”(articles)指一間公司原來擬定或經特別決議修改的組織章程細則,又在適用於該公司的範圍內,包括載於以下各表的規例,即附於《1865年公司條例》*(1865年第1號)附表1內的A表或依據該條例所給予的權力而經修改的該A表的規例,或《1911年公司條例》+(1911年第58號)附表1內的A表的規例,或依據昀後提及的條例第117條而經修改的該A表或本條例附表1內的A表的規例;“開立認購名單的時間”(thetimeoftheopeningofthesubscriptionlists)具有第44A(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清盤人”(liquidator)包括憑藉第194條擔任臨時清盤人的人;(由2000年第46號第2條增補)“售賣要約”(offertosell)就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而言,包括—(a)旨在邀請作出購買該等股份或債權證的要約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其他事項;(b)對發售要約的任何提述;(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備任董事”(reservedirector)指根據第153A(6)條獲提名為私人公司的備任董事的人;(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昀低認購額”(theminimumsubscription)具有第42(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無限公司”(unlimitedcompany)具有第4(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修訂)“集團帳目”(groupaccounts)具有第124(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74年第80號第2條增補)“創辦成員”(foundermember)指已按照第4(1)條在一份章程大綱上簽署其名字的人;(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電子紀錄”(electronicrecord)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董事”(director)包括以任何職稱擔任董事職位的人;“意願通知書”(noticeofintent)指根據第359A(2)條訂立的規例提述的意願通知書;(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債權人自動清盤”(creditors'voluntarywindingup)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債權證”(debenture)包括不論是否構成公司資產押記的公司債權股證、債權證明書及任何其他證券;“經理”(manager)就一間公司而言,指在董事局的直接權限下行使管理職能的人,但不包括—(a)該公司的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b)根據第216條委任的該公司的產業或業務的特別經理人;(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認可交易所”(recognizedexchangecompany)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9(2)條獲認可為營辦證券市場的交易所公司的公司;(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增補)“認可財務機構”(authorizedfinancialinstitution)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認可機構;(由1988年第12號第2條增補。由1995年第49號第53條修訂)“認可控制人”(recognizedexchangecontroller)的涵義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增補)“認可證券市場”(recognizedstockmarket)的涵義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增補)“認可證書”(recognizedcertificate)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2010年第12號第24條增補)“認股權證”(sharewarrant)具有第7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就一間公司而言,如該公司董事或過半數董事慣常按照某人的指示或指令行事,指該人;(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影像紀錄”(imagerecord)指用影像處理方法製作的紀錄,如文意准許,包括可閱形式的紀錄;(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影像處理方法”(imagingmethod)指藉以進行下述作業的方法:將可閱形式或微縮影片形式的文件用掃描器掃描,使其上記錄的資料轉化為電子影像,然後儲存在能以可閱形式檢索和重現的電子儲存媒介內;(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數碼簽署”(dig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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