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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行医相关行为解读一、非法行医界定与法律适用3非法与违法相比较•1、在主体上:非法一般是非法定主体实施的行为;违法则可以是合法主体在从事正当行为中的违法。•2、在主观因素上: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因素;而违法以主观上的过失为主。•3、在危害性上,非法多具有较重或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4、在客观因素上,非法多是触犯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4非法与违法相比较•5、在表现状态上,非法是主动性的作为;违法则可以是作为、不作为或者行为的不规范。•6、在程度上,非法是严重的违法,违法可以是很轻微的违法。•7、在法律后果上,非法是需要予以严厉指制裁的违法,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违法在法定条件下则可以不予制裁。5什么是行医?•一是,行医是实施医师职责行的活动,这是狭义的解释。•二是,行医是指实施医务人员或者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临床药师、检验师等)技术职务行为的活动。•三是,行医是指从事或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活动,即实施医疗机构法定职能行为的活动,即医疗执业活动。6医疗执业活动•诊疗是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7在认定行医行为的过程中需要说明3个问题:•1、诸多具体的诊疗行为既可以独立存在、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一个完整诊疗活动的中间或者起始环节。•2、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务人员,通过实施了具体诊疗行为,完成了一次诊疗过程,即属于行医活动;如果这个行为仅是完整诊疗过程的一部分时,只能认定为行医的行为而不是行医活动。8•3、一个主体,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一个具体的诊疗行为,但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这些医务人员的单个行为,集合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诊疗过程,这个主体的行为,属于行医活动或者诊疗活动,即行医活动。9什么是非法行医?•1、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没有依法取得相应法定资格(权能)的机构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即所谓无证行医。•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10什么是非法行医?•2、宽泛解释的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11什么是非法行医?•3、专项行动对非法行医的界定•其一,无证行医行为。无证即无权能、无资格,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对象。•其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虽然具有合法资格,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属于行医中的违法•但是被聘用者无资格、无权能,其行医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医疗机构的行医活动属于面上的正当合法,环节点位上的非法。•12什么是非法行医?•其三,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虽然具有合法资格,出租出包科室相当于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属于行医中的违法;•但是承租承包者以获得的假象资格、权能开展诊疗活动,实际上无资格、无权能,属于非法行医活动。13什么是非法行医?•其四,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医活动,应当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性病诊疗活动,虽然可以属于行医中的违法,但是性病诊疗特许项目,未经特许为无资格,是局部的非法行医活动。14什么是非法行医?•其五,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一是须经批准才能实施的行为,未经批准属于无权能的非法;•二是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非法;•三是属于触犯法律严厉禁止性规定的非法。15什么是非法行医?•其六,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科目登记范围,超出了法定许可范围,其行为实际上属未经批准的非法行为。•其七,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活动,需科目登记批准,且对主诊医师有更高的准入条件。16非法行医的定义(多数派)•“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17非法行医的特征•1、客体特征•主要客体: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社会公共卫生(不特定多数人健康生命安全)•2、客观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183、主体特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主体特征的内涵分为三层意思:•一是医疗机构要有执业许可证,医师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是医疗机构要在执业许可证效期内执业,医师要在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三是医疗机构和医师都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19•以上三层内容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由此观之,在我国从事医疗业务,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同时,《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生的执业的地域、执业范围等也有明确规定。204、主观方面•1.非法行医主观上是故意;•2.对人身伤害是过失。21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22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坐堂医生)•(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23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4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10)执业医师未经变更注册异地点执业的;•(1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1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25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13)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1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或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1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刑法意义上“非法行医”的区别27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体:单位个人•违法行为认定:•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开展诊疗活动;•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4.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规开展诊疗活动;28法律责任•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只是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29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体:个人•违法行为认定:•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实施了“行医”的行为;•2.“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30法律责任:•1.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2.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3.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1医疗机构无证行医(非法行医)•擅自执业(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吊销、注销)•—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3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册、处方及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各种医学证明文件、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及助产技术业务。33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37条的12种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非医师行医的34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经注册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内行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未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3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6《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
本文标题:非法行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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