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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云建建[2001]1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八)开标;(九)评标;(十)定标;(十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合同签订与备案。第二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财务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资料;(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四)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签订书面代理招标协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填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并持相应资料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办理备案登记且应当在接受招标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要求改正。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财务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四)投标文件格式;(五)招标人必须明确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七条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省外入滇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证书;(三)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七)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共同投标的协议书;(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三十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做出规定。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六)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后果及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不得比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
本文标题: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云建建[20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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