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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物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1.2本制度适用海文物业公司各部门。3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1.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3.1.2用火作业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3.1.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1.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签发《安全施工许可证》,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3.1.3.2施工人员落实“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安全消防处监督执行并予以安全告知。3.1.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3.1.4.1各种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3.1.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1.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3.1.5.1一级用火作业3.1.5.1.1公司生产范围内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各车间生产区域内所有煤气管线及煤气管线相连的设备(包括各煤气水封)所属范围20米之内的动火;。3.1.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要进行升级作业(由原先的三级作业变为二级作业,二级作业变为一级作业)。3.1.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也要进行动火作业升级。3.1.5.2二级用火作业3.1.5.2.1公司各仓库内的动火作业。3.1.5.2.2公司10KV变电室内的动火作业。3.1.5.2.3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设备内,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3.1.5.3三级用火作业3.1.5.3.1在大厦范围内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二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三级用火处理);3.1.5.3.2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3.1.5.3.4海文大厦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3.1.6“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3.1.6.1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1),报公司安全消防处、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消防处存档。3.1.6.2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安全消防处备案。3.1.6.3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3.1.6.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安全消防处进行审查批准。3.1.7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本文标题:9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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