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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先争优奖励办法为深入落实市局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我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我局整体工作争优上位,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先进的原则以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二、奖励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局机关股室、各分局、征收厅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各类文明创建、竞赛比武、岗位考试、资格考试等。三、奖励标准(一)、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岗位考试的奖励标准1、全省统一排名,标准如下: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至第十名4000元;十名以后全省排名靠前,被通报表扬的2000元。2、全市统一排名,标准如下: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三名以后全市排名靠前,被通报表扬的1000元。(二)、参加省市各类比武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奖励标准1、省级标准如下:第一名每人10000元,第二名每人8000元,第三名每人6000元。2、市级标准如下:第一名每人5000元,第二名每人4000元,第三名每人3000元。(三)、本局组织的各类考试、比武竞赛的奖励标准本局统一组织的岗位考试、岗位比武、竞赛等奖励标准: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四)、取得“三师”执业资格人员奖励标准注册会计师5000元,注册税务师5000元,律师5000元。(五)、被评为优秀党组织、优秀党员的奖励标准凡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奖励该组织党员活动经费1000元;优秀党员:奖励200元。(六)、读书明星奖励标准在我局读书学习活动综合评比中,被评为读书明星的奖励200元。(七)、服务明星奖励标准在我局服务明星评比中,被评为服务明星的,奖励300元。(八)、被上级通报表彰的奖励标准在省、市各级明察暗访中被通报表彰的或者被媒体表彰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颁发局长特别奖,对于被批评或曝光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九)、各类荣誉及典型经验奖励各部门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及经验介绍的,视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十)、精神奖励对在创先争优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视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对单位给予一定的考核加分奖励,对个人在年度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十一)、其他未明确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四、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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