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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什么?培养员工“我要安全”的理念,提高员工“我懂安全”的素质,强化员工“我会安全”的技能。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第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第二级: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第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凡新入职的员工,都必须接受不少于二天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试用。对已入职的员工,利用生产工作间隙,进行安全继续教育培训,以增强全员消防和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消防和安全生产技能。◆每个新进员工都须填写《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哪三级?公司级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及成员,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三、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设备分布情况,消防和安全生产知识;四、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意义、内容及基本要求;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原因分析及事故处理程序;六、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1节: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订,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九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起首次施行。前后九次修订,2015年8月为最近1次修订,1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四百五十二条。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5、公安部第61号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四十八条。第1节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四条;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四条,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修订。9、《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二条。2013年9月27日修订。消防法《消防法》规定了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范围,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消防法重点内容提要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七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法重点内容提要消防法重点内容提要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1、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内容提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以及法定义务和责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3、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法内容提要《刑法》中与消防相关的条款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罪:指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与消防相关的条款“消防事故责任罪”案例2008年2月27日凌晨4时许,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南方金属公司厂房一楼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废品收购站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是深圳自1999年以来最大的一的一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由于压缩塑料的机器用电长时间超过电路本身的负荷,而铺设电线的电线槽没有盖子,裸露在外,致使电线逐渐融化、断开,最后产生火花,并掉在车间内大量堆放的塑料制品上,迅速燃烧,并产生大量剧毒气体。而在车间内设的两间阁楼上已熟睡的15名工人,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葬身火海。事故责任嫌疑人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锦龙、会计兼业务主管陈永泉均被依法刑事拘留。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处罚: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案例:20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火灾时,由于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和科员曹明军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地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注册安全主任义务消防队长消防队员安委会委员各车间值班领班,各部门经理或主管保安员,各车间机长第2节公司与安全相关的制度1、安全保卫管理;2、进出管理;3、吸烟管理;4、易燃溶剂管理;5、员工行为规范及奖罚管理。★:公司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安全责任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进入车间切记: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域;吸烟必须到允许吸烟区,其它区域禁止吸烟;涂布车间、溶剂库内禁止使用手机;安全管理重点提示进入公司切记在生产工作中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无证驾驶特种车辆和操作特种设备;严禁随意动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或动火;严禁在上岗前和工作期间饮酒;严禁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擅自触摸与己无关的设备、设施;严禁在工作期串岗、离岗、睡岗;上班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第3节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消防安全知识介绍公司主要设备介绍;公司特种设备介绍;空气压缩机及储罐;公司危化物品介绍;工业酒精、化工溶剂类(酮类、苯类、酯类)、涂料等;安全·消防知识介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三违”是指什么?Ⅰ违章操作,Ⅱ违章指挥,Ⅲ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的危害:“三违”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根据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表明,70%至80%的伤亡事故都是由“三违”所导致。▼违章操作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杀人,▼对违章操作不制止就是见死不救,▼对违章指挥不惩处就是纵容杀人。《刑法》对违章操作及违章指挥的责任规定: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4条(修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四不放过”是指什么?①事故原因没有查明不放过;②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③事故责任人和员
本文标题:安全教育培训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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