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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汽车法规》课件5――汽车检验标准
内容回顾•汽车检验分类•汽车技术检验及周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第三节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引言•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中相应地对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都有所提高。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标准中也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一、概述•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GB/T11381—19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二、整车•1整车标志•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1.2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挂车除外),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工程作业车除外),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可不标总、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汽车a乘用车b、客车c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货车d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e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轮式专用机械车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挂车车辆识别代号f、总质量、整备质量a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b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c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d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e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f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1.3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1.4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2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2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机动车类型长宽高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2.50≤1.00≤1.40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正三轮摩托车≤3.50≤1.50≤2.00两轮轻便摩托车≤2.00≤0.80≤1.10三轮轻便摩托车≤2.00≤1.00≤1.10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0.00a≤2.50≤3.00a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5.00≤1.70≤2.20a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12.00m,高度限值为3.50m。•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4轴荷和质量参数•4.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4.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5核载•5.1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1、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mm核定3人。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2、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射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3、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1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2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2核定1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2核定1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4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6比功率•机动车(无轨电车除外)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8kw/t,其中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7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得小于:----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25°;----双层客车28°;----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35°。•8图形和文字标志•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4094和GB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8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水现象。9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油现象。10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m/h-48kn/h。•11车辆外观1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2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12行驶轨迹1车辆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2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被牵引的车辆不得有明显偏摆。•三、发动机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标定功率的75%。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3发动机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5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四、转向系1机动车的转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其中汽车、无轨电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的转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特殊作业的机动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转向盘。2机动车的转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3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4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5机动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转角均不得大于: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0°;b.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15°。•五、制动系1基本要求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设置对前、后轮分别操纵的行车制动装置。1.1机动车应具有行车制动系。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1.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功能。1.4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的各系统以某种方式相联,它们应保证当其中一个或两系统的操纵机构的任何部件失效时(行车制的操纵踏板、操纵连接杆件或制动阀的失效除外)仍具有应急制动功能。1.5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能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2行车制动行车制动必须使驾驶员能控制车辆行驶,使其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2.1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所有车轮都应装备制动器。2.2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2.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每根轴的左右车轮之间对称分配。2.4制动器必须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必须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必须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受热或制动摩擦片的磨损达到一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2.5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能保持一定的制动性能。2.6行车制动系制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3应急制动3.1应急制动必须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3.2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独立系统。3.3应急制动系统的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转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操纵机构可以与行车制动系统的操纵机构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系统的操纵机构结合,但三个操纵机构不得结合在一起。•4驻车制动4.1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设置驻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使车辆停在上
本文标题:《汽车法规》课件5――汽车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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