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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规范条件(2018.03)
—1—附件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规范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住建部关于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家、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信部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条件。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一)新建、改扩建机制砂石骨料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矿产资源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统筹资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发展。天然砂石骨料项目应符合河道、航道整治和湘江流域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二)机制砂石骨料矿山企业须取得矿山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天然砂石骨料企业还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三)新建机制砂石骨料项目宜选择资源或接近矿山资源所在地,远离居民区。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保护区、—2—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新建和扩建机制砂石骨料项目。严禁布置在矿山爆破安全危险区范围内,已建成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进行处置。二、工艺与装备(一)生产规模新建、改建机制砂石骨料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60万t/年;对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砂石骨料,其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新建项目其矿山资源储量服务年限应不低于10年。(二)生产工艺优先采用干法生产工艺,其次半干法砂石工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湿法砂石生产工艺。砂石骨料生产线及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GB51186《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技术设备,已建项目不得使用淘汰设备。生产工艺及设备配置应能灵活调整砂石成品级配和石粉含量,并能有效控制砂石成品针片状含量。采用先进高效破碎、制砂、筛分和散料连续输送设备,推广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技术。矿山开采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18152《选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露天开采应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三)节能降耗—3—机制砂石骨料工厂的节能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能源使用、设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性等因素,制定节能措施。生产设备的配置应与砂石骨料工厂的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砂石骨料生产工艺要求,优选大型设备,减少设备台数,降低总装机功率。物料输送应采用带式输送机。三、质量管理(一)机制、天然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4《建设用砂》等标准要求。(二)机制、天然砂石骨料工厂应建立试验室,具备砂石骨料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职试验人员。试验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砂石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报表、台账。(三)出厂检测机制、天然砂石应按GB/T14685和GB/T14684要求进行出厂检测,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可增加相应岀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机制、天然砂石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砂按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分别编号和取样,石按分类、类别、公称粒径及日产量分别编号和取样。(四)砂、石产品分级分仓储存,各类产品应按分类、规格、类别分别运输、堆放和销售,防止人为碾压、混料及污染。四、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一)环境保护—4—砂石骨料企业应制订相关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机制砂石骨料生产线须配套收尘装置,采用喷雾、洒水、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破碎加工区、中间料库、成品库等区域实现厂房全封闭,污染物排放符合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矿山开采鼓励选用湿式凿岩工艺,若采用干法凿岩工艺,须加设除尘装置,作业场所应采用喷雾、洒水等措施。机制砂石骨料生产线须配置消声、减振、隔振等设施,工厂噪声应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厂区污水排放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及以上要求,湿法生产线必须设置水处理循环系统。公用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GB51186《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资源综合利用砂石骨料生产线须配置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设施,矿山开采应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符合区域生态建设要求。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对矿石的顶板、夹层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开发生产满足相关要求的砂石骨料。(三)环境恢复与复垦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改善、美化采区地表景—5—观。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采用适用的充填开采技术。五、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一)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厂貌整洁,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齐全并保存完整,建立生产、安全、监控、财务、物流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二)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符合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有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保险。(五)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制订相应操作规程。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标准要求,所有设备的传动部件应设防护罩。工作平台、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电力装置的防火、防—6—燃设计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标准规定。六、监督管理(一)全省机制、天然砂石骨料企业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鼓励企业自我声明其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未达到本规范条件的,鼓励其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等措施尽早达到本规范条件。新建、改扩建机制砂石骨料工厂项目应达到本规范条件。(二)地方经信部门对机制、天然砂石骨料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开展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范条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要开展宣传贯彻本规范条件并协助做好执行和技术服务工作。(三)根据企业申请,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机制、天然砂石骨料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七、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类型的机制、天然砂石骨料工厂。(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扏行。(三)本规范条件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四)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2月23日印发
本文标题: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规范条件(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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