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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2(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3第七条财务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相关费用进行核销,严禁超标准核销。第八条团长负责制。自组团需确定团长,由团长全程负责在境外的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纪律执行及考核工作。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要服从组团单位团长的指挥与安排,有临时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及我市外事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第四章组团规定第十条严格根据实际公务安排因公出国。(一)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及人员安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重复性考察出访。(二)禁止一切以公务为名的各种公款旅游和娱乐活动。实质性公务活动要占在外全部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三)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最高限量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总量不得超过年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安排计划外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4(二)原则上局级、处级干部两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五年内不超过2次(参加双跨团组出访,计入本人和集团出访批次),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参考执行。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公务出国。(三)同一单位正副职主要负责人不得安排同期、同团出国。(四)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国家,不出机场除外)(五)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含全部离境时间)。其中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航班衔接不便的拉美、非洲国家1国不超过6天,2国不超过9天,3国不超过12天。)(六)人员安排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携带配偶及子女及无关随行人员。第十二条组团不得接收中介机构出具的邀请,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的邀请。第十三条严禁组织团外团、拆分团。严禁安排人员打前站,在境外拼团。第十四条组团应避免在访问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时期往访。第五章办理流程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因公出国手续5(一)收到邀请所在部门或单位提交正式报集团请示文件至集团办公室,需附所有出访国家的中外文邀请函及行程表(含人员名单)。(二)报请批复1)市管干部:集团科技发展部根据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准后草拟形成报国资委请示文件并将经费预算提交财务部审核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再将请示材料(含请示文件、中外文邀请函、行程表、财务审核意见和出访人员情况表等)报国资委(党务领导报国资委党委)批复。2)正处级(含)以下干部:集团科技发展部根据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单位同意函。3)副处级(含)以下干部需由组织部填写附“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报国资委党委办理审查批件。注:当出访领导(市管干部)同时兼任党、政职务时,可只填报级别相当的行政职务,如: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可高职低报。(三)办理任务批件集团科技发展部取得国资委(党委)的批复件后,根据级别形成报市政府(市委)或市外办办理任务批件的请示文件。(附中外文邀请函、行程表及财务审核证明,单位同意派出函,批复等)(四)办理政审6取得市政府任务批件后,出国人员在集团组织部办理政审。市管干部、正处级干部填写“备案表”进行备案,副处级(含)以下干部提交“审查批件”进行备案。(五)办理护照集团科技发展部负责公务普通护照的统一办理。申办护照或通行证须提交任务件、政审件、中外文的邀请函和行程表、身份证、户口本、照片、护照(如有在有效期内的),填写护照申办表并缴费。(六)办理签证各往访国家要求申报签证条件与材料各不相同,结合具体情况准备材料或准备面签。(七)出访。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六条集团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本公司对外形象。第十七条出访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第十八条出国执行公务期间,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办事,收授礼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团组成员回国时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出入境。7第十九条厉行节俭,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一)不得乘坐包机,住宿不安排豪华套房。(二)不得用公款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与酒水。(三)参加签约仪式等特殊活动不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第二十条出访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二)不得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三)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严禁出入经营赌博、色情等非法场所。第七章考核与公示第二十二条集团按照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完成任务的情况以出访报告形式进行工作考核。出访回国后,应在2周内将出访报告交至集团发展部,发展部将出访完成情况与出访报告根据级别上报至各级外事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除了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事项之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行前要通过内网、公告栏等形式对公务出国任务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天。出访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示实际执行情况与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四条对出国(境)团组或人员的资料、手续、公示、考核等材料由集团发展部存档。8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发表损害国家或本公司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完成总结报告工作的、未交还护照的,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9科技发展部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10附录(一)申办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所需材料:(1)邀请函所有往访国的邀请函需由往访国(地区)发出,并用往访国(地区)文字或英文书写,落款需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或邀请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翻译件为打印的中文译文。邀请函和行程表的原文和翻译件可使用复印件,但需有原件以备核查。邀请函样本见附件。(2)行程表行程表需由往访国(地区)发出,出访行程表中须包含整个出访停留期间每日行程时间安排、地点、人员名单及公务内容。(3)财务审核意见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出访费用预算。审核意见中要体现出访所需总额和经费来源。(4)单位同意函处级以下(含)人员单位提交正式请示报告并附中外文邀请函和行程表报集团办公室---集团科技发展部分管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单位同意函。团组中含有申报单位系统外的人员,需出具该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派出函;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11津港保税区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则需所在区县外办或管委会外事办公室出具同意派出函。(5)国资委请示批复报国资委请示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出访目的、具体任务、邀请单位、出访人员详细名单(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单位、职务或职称、对外身份等)、往访国家(地区)、起程时间、在外停留天数(以由国内出发至返回国内的时间计)经费来源及本次是出访人员本年度的第几次出访等。文件(函)号、印章齐全,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含手机)。如人员名单不在正文内,需在人员名单加盖公章。(6)申办公函取得国资委(党委)批复后,集团行政、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分别向市政府、市委上报申办公函;集团其他出国人员向天津市外办上报申办公函。集团有多人出访时,请示文件按最高级别领导的申办要求和程序办理,其他随同出访人员名单在集团领导(局级)的请示文件列出,不再另行上报。申办公函主要内容同请示文件。一般人员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时限约为7天;需市委审批的党务领导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时限约为15天。注: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所需材料需单独准备一式二份。12(二)办理因公护照或港澳台行证需材料(1)护照申请表(2)任务批件市政府任务批件一份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如团组中有的人员不能出访或减少原定出访国家,组团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情况说明。(3)政审件原件(4)身份证及户口本需提供由本市公安局所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本的原件,并将身份证的复印件自行贴在申办表上,原件在审验后退回;外地身份证需提供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在审验后退回,暂住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在发护照时退回。一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5)照片办理护照时需提供申办护照人员近期同一版本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小二寸软光纸彩色照片(照片长度不得小于48mm,宽度不得小于33mm,头部宽度为20mm-22mm,头部长度为27mm-31mm)两张。验护照及护照延期需交照片一张(照片要求同上)。(6)营业执照。必要时需查验出国人员的营业执照正本,并与出国人员进行面谈。13上述材料送交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15、116、117窗口申办因公护照。办事窗口联系电话:24538145。因公护照办理时限约为7天。(三)申办签证所需材料各国签证对提交资料有不同的要求,最终所提交资料以往访国的要求为准(1)签证申请表。按往访国要求内容和方式填报。(2)任务批件,数量按往访国要求准备。(3)邀请函、行程表。(4)单位同意函。(5)护照。护照中“持照人签名”处须有护照所有人本人签名。(6)照片。规格、要求同上,数量按往访国的要求准备。(7)部分国家需要检验检疫证明,需进行疫苗注射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8)境外保险、全程机票订单、旅馆订单、派遣单位营业执照(中文和外文翻译件)等,按往访国签证所需提供材料要求准备。因各国使馆办理签证的要求及使馆费经常变化,故了解使馆签证要求请致电24538022或登陆天津对外服务公司网站查询。14上述材料送交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15、116、117窗口申办签证。受理窗口联系电话:24538022。签证申办时限约为10天。相关文本:附件1:邀请函样本附件2:单位同意函样本附件3
本文标题: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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