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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第3章电子文件的相关政策法规国家级精品课程《电子文件管理》时间:月日第-节教室:教学重点政策法规对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作用①可使电子文件管理的实践更加标准化,使在规范化环境下管理的电子文件能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②有助于管理者对文件管理技术、程序和系统的选择,使电子文件可在IT管制下运作,以便审计;③为电子文件的IT专业服务提供者(如数据商、软硬件商等)提供标准与规范,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融入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中,使机构和组织的电子文件生成、管理、移交归档与销毁等都能满足法律要求;④对电子文件的创建者、管理者与利用者进行指导,使其相关行动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中;⑤为电子文件形成机构提供分析与自检的基础,确保电子文件的档案化管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电子文件管理的理论基础电子文件价值实现的法律环境政策与法规政策法规对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内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2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4证据,即证明的根据,是指具有法定形式,经过查证属实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不同于一般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证据的本质特征。(2)关联性,或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和需要证明的案情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关系或联系。(3)法律性,或称合法性,是指证据是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法律性是客观性和相关性的保障。1.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问题:1、电子文件能够作为呈堂证供吗(电子文件是否有证据能力)?2、哪些因素阻碍了人们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同?实践进展:1、国际上,1985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2、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法令;3、其他国家和地区4、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电子证据立法进入新的阶段。1.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电子证据法是指各国用于规范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以及用于规范如何收集、保全、举出、质疑与认定电子证据各环节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该法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数据电文(DataMessage)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该法确立了三个方面的“功能等同”原则:①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②电子签名等同于传统手书签名;③具备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等同于原件。例如: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8条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原件认定。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科技进步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传统以书面文件为基础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应对挑战而制定的供各国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立法作参考的法律范本。该法的目的是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促进现代通信和信息存储手段的广泛使用,诸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传真。同时,它也为各国电子商务的尽可能统一提供了一个示范的法律模式。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该法是国际上关于电子签字方面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电子签字”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该法对电子签字给予了法律上的承认,而不论其采用何种技术(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电子签字示范法》第6条第3款规定了电子签字的鉴证规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字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字:(a)签字生成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字人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b)签字生成数据在签字时处于签字人而不是处于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中;(c)凡在签字后对签字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d)如签字的法律要求目的是对签字涉及的信息完整性进行保证,凡在签字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1)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单独为电子证据制订的法律。该法为突破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的制约创设了一个范例:(a)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最佳证据规则可适用于某一电子记录,则通过证明如下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即算满足最佳证据规则,这些被证明的系统是:记录或存储有数据的电子记录系统,或者借助其数据得以记录或存储的电子系统;该法第2款另有的规定除外。(b)如果明显地、一贯地运用、依靠或使用某一打印输出形式的电子记录,作为记录或存储在该打印输出中的信息的记录,则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该电子记录是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以计算机数据为基础的证明材料能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受到最佳证据规则的狙击,即:以计算机数据为基础的证明材料是不是证据法所要求的原件受到置疑。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采取置换原件的方法,以计算机系统真实性的证明取代对计算机记录的真实性的证明。这种置换原件的理由是:“原始的”这一概念不是很容易应用到一些电子记录中的。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2)南非《2002年电子通信和交易法》(3)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该法是英国第一部规范电子证据的成文证据法。根据该法,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文书要满足法律对该陈述和计算机的要求,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l)计算机是在日常开展的活动中经常使用的;(2)计算机经常提供陈述中的该种信息;(3)计算机正常地运行或者任何有缺陷的运行不会影响到计算机的结果或其准确性;(4)该信息来自于通常的活动过程中提供给计算机的信息。1.3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并没有成为一类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因此暂无单行的证据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子证据立法进入新的阶段。我国两岸三地的立法实践:大陆《电子签名法》台湾《电子签字法》香港《2004电子交易(修订)条例》和《诉讼证据条例》大陆地区的电子证据法律法规特点:分散,但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正在逐步确立。主要内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2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42.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版权(copyright),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版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电子文件版权是作者或版权人对自己创作的电子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电子文件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手段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并界定了相关责任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权利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1电子文件的版权认定版权保护的首要问题是版权认定。包括:客体认定主体认定权利内容认定(1)受保护的电子文件认定判断电子文件是否享有版权,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认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①电子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②电子作品必须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③电子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小问题:纸质文件的数字化作品版权属于谁?2.1电子文件的版权认定不享有版权的电子作品☆小问题:国家标准有版权吗?(2)电子作品版权权属的认定一般情况,《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要区分以下特殊情况:职务电子作品委托制作的电子作品数据库作品数据库作品的整体版权由制作者享有,但其中单篇作品的版权仍由原版权人享有。3电子作品版权权利内容的认定2.2版权保护措施(1)保护他人的版权解决方法:获得“权利许可”(2)保护自己的版权解决方法:技术措施、法律措施☆问题:你还能想到其他有效措施吗?2.3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数据库(database)是数据管理的高级阶段,它是由文件管理系统发展起来的,依照某种数据模型组织起来并存放在二级存储器中的数据集合,可为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的有序的集合。数据库内有序地组织着大量电子文件,有被他人随时擅自复制、传播的风险。受保护条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思考:(1)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2)由不享有版权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辛勤采集原则(额头冒汗原则)原创性原则2.4网页的版权保护需明确:网页完全可以成为版权作品而受到版权保护。网页的版权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网页链接的方式上:外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当用户点击链接后,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并且在网页浏览器的地址栏中显示的也是被链网站的网址——没有侵权;内链:又称“深度链接”,其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a:地址栏显示原网址——不侵权b:加框链接——侵权☆小问题:网页快照会侵犯版权吗?2.4网页的版权保护【案例分析】百度MP3的是与非有批评者认为百度广泛侵犯知识产权,如MP3连接搜索服务侵犯了唱片公司的权益。美国特别301报告就点名批评百度提供MP3音乐下载,指它为中国规模最大的侵犯音乐版权的网站。环球唱片、百代公司、新索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华纳音乐及几家中国本地公司在2008年6月3日这天,针对其音乐盗版问题,发表联合声明称,百度是中国最大、最顽固的盗版音乐提供商,坚决抵制百度已成为各方的共同目标。并且向各大广告公司发出信函,呼吁他们审慎考虑是否应继续在存在盗版行为的媒体上投放广告。2.4网页的版权保护【案例1】2005年10月,国际唱片业联盟(简称IFPI)代表百代、环球音乐、索尼BMG、华纳音乐、正东唱片、金牌娱乐和新艺宝唱片等七大唱片商起诉百度,称百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民提供这七家唱片公司歌曲的免费下载服务,IFPI要求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百度则表示,这个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不是搜索公司。北京市第一中院的法官认为,搜索公司的搜索服务是为了帮网民在网络中迅速找到所需信息,百度MP3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内容来源于网络上所有提供MP3“试听”和“下载”的网站,而百度无法识别、预见及控制这些MP3的合法性。法官表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而在此案中,七大唱片公司并未尽到通知的义务。北京第一中院是中国最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法院,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官司都是在这里判决,他的权威是不言而喻的。2.4网页的版权保护【案例2】2008年12月22日消息,搜狐IT获悉,北京高院就泛亚公司(又称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做出一审裁定,裁定百度MP3搜索合法。法院同时裁定,百度在MP3中歌词搜索中提供的歌词快照服务直接向用户提供歌词的方式存在瑕疵,判决百度对此项整改,给予娱乐基地5.2万元赔偿,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54.18万元的大部分44.65万元。北京高院在判决中确认,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存储被链接的涉案歌曲,百度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百度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泛亚公司认为,以“歌曲名+歌手名”关键词的通知方式能够使百度确定侵权作品的网址,百度负有查找侵权作品的义务。法院确认,就MP3搜索而言,搜索引擎的
本文标题:电子文件的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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