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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主讲人:XXX培训提纲法的基本概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二三四五一、法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法: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法的特征:•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分类: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划分类别不同。•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发展观•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胡锦涛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温家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联合执法的原则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生产单位的财产安全,针对施工、经营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的总称,在建筑活动中,有关人员必须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同时应了解法律、法规及标准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规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原建设部15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贾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作用:《建筑法》的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当前建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也为推进和完善建筑活动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安全生产法》出台前的一段时间内,《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惟一一部法律。地位:《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核心内容:1.《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3.《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建筑法》确立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法》的框架体系1.总则2.建筑许可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是入世后依照国际惯例,以人为本、关爱生产、热爱生命、尊重人权、关注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是我国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标本兼治的重大措施。地位:《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核心内容:1.《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2.《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保证工作。3.《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4.《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5.《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6.《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安全生产法》的框架体系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法律责任7.附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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