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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为切实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供地。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的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列入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允许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供地。建设用地安排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安康工程中低档次住房项目等。通过推进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的改善,大力提高我省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水平。二、大力推进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合理用地放在首位。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青岛、烟台、威海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亩;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亩;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城乡规划和其他建设项目具体用地指标,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三、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各环节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用地。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由于用地区位、项目性质、基础设施承载力差别较大,需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和用地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强化节约用地意识,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自觉控制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执行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进一步完善、落实推进建设用地集纳利用的鼓励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2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政绩观。要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把贯彻执行(下转第46页)《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推进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升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文本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04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12日(地方法规
本文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鲁政办发[20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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