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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09]58号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87号)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以下简称动态监测)工作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山企业在开采中还存在着“采富弃贫、采厚弃薄”,超层越界、不按开采顺序开采等现象,资源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综合利用资源的认识不够,未充分认识动态监测的重要性,致使开展此项工作成效不理想。为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摸索经验,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一、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原则试点工作的目的:一是健全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机制;二是随时掌握矿山开采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为完善《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基础;四是探索总结经验,为我省全面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借鉴。试点工作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规范、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积极有效、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试点工作的范围为铜仁地区、开阳县、习水县、盘县特区、2平坝县、福泉市、天柱县、兴义市、金沙县和黔西县。凡在上述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开采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下简称“地测机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一般建筑用的砂石、页岩、石英砂等矿山企业不列入动态监测范畴。但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新设矿山企业未验收投产前,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当年度停产或者基建等暂停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三、试点工作的技术标准动态监测技术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下简称《要求》)要求执行。四、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矿山动用储量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矿山企业在采矿权许可范围内,应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下年度矿井(山)储量动3用年度计划,确定开采(区)块段、开采量及开采回采率指标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次年1月31日前,根据矿山储量动用计划与已备案登记的矿山资源储量分布、开采现状、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完成程序性备案。备齐下列资料的,出具《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备案证明》(格式参照附件1)。备案后,完整资料送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矿山动用储量年度计划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1、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申请备案文件(格式参照附件2);2、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文字说明;3、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4、动用储量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5、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矿山储量动用计划进行开采。需调整、扩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储量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二)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地测机构”的确定。1、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2、不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可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连片、集中的原则,根据工作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测机构”准入的数量,引导矿山业主分片4委托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签订地质测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和国家、部、省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地测机构”工作区域实行轮换制,原则上大中型矿山实行1-2年一轮换,小型矿山实行2-3年一轮换。3、具备矿山地质测量的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贵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的“地测机构”,可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1)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监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具有矿产地质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3)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矿产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50%;(三)矿山地质测量要求1、地质测量工作是指具备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依据现行的地质勘查、测量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对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上、地下采掘、勘查工程进行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进行地质编录,绘制相应图件,对采掘、勘查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技术资料。2、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矿山地质测量实行每半年一测,5小型矿山实行一年一测,均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按《要求》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资料。对于顶、底板不稳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矿、全面垮落法处理采空区的矿山以及其它不及时施测就难以取得地质测量数据的矿山,应及时施测,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企业全年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的综合反映。由承担地质测量的“地测机构”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和采矿权人印章。(四)《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年度审查备案制度。1、《矿山储量年报》审查。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所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由其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地测机构”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自行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其他专家职称可为工程师以上)出具审查意见。2、《矿山储量年报》抽查复审。各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辖区内矿山总数的5-10%随机抽查《矿山储量年报》,由具备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复审,并在下一年1月3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审查(复审)时,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组名单)和附图、附表;6(2)本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备案证明及有关附件;(3)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4)样品检测分析报告或引用以往地质报告中的化验成果复印件及采矿权人承诺认可的样品检测数据;(5)矿山各类储量台帐和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6)矿山企业委托书,“测量机构”资格证明及出具的有关资料真实性“承诺书”;(7)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如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以往地质资料、图件等)。审查中发现资源储量变化存在重大问题的矿山,应由编制部门主管单位或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矿山进行现场核查,编制《矿山储量核查报告》,矿山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3、《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备案制度。《矿山储量年报》审查通过后,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程序性备案。备齐下列资料的,出具《矿山储量年报备案证明》(格式参照附件3)。备案后,完整资料送所在地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备案时,应提交以下必备材料:(1)《矿山储量年报》申请备案的文件(格式参照附件4);(2)本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备案证明及有关附件;(3)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含复审意见书);7(4)《矿山储量年报》及附图、附表(各类储量台帐、资源储量报表)、附件(含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地测机构”资格证明、“地测机构”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5)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文件。(五)矿山年度动用储量中的储量损失部分的报销、注销实行审批制度。1、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山储量年报》备案时一并注销。2、属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山储量年报》备案前,向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小型矿山非正常损失经其批准可报销;大、中型(含中型)矿山经其初审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报销。未获批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地质勘查的对比资料;(2)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材料;(3)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说明;(4)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资源储量估算图及其它有关图件;(5)申请报销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表。8因采矿权人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滥挖的,人为因素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的,或无充分理由丢弃矿产资源储量的,不得按正常损失报销。(六)经审查备案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可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登记、统计、采矿回采率考核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区资源开发整合、调整矿区范围以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的重要依据。自2010年2月1日起,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必须附有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历年矿山储量年报数据,其资源储量数据应相吻合。(七)《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储量核查报告》及其审查材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有关办法归档立卷。五、试点工作的职责分工(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和技术培训、指导;2、审批大、中型(含中型)矿山非正常损失储量的报销;3、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督管理;4、组织对资源储量变化存在重大问题的大、中型矿山进行现场核查;(二)市(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组织本9区域内矿山企业开展动态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统一安排矿山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2、负责组织抽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复审工作;3、审批小型矿山企业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核算统计矿山年度动用储量;4、对大、中型(含中型)以上矿山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提出初审意见;5、完成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有关动态监测其他监督管理事项。(三)县级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监督检查矿山开展地质测量进度,储量台帐的建立;2、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进行依法查处;3、对“地测机构”在本区域内从事地质测量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建立本辖区矿山企业动态监测档案;5、对本辖区内的《矿山储量年报》备案;6、完成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四)“地测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地质测量和评审。101、“地测机构”受矿山企业的委托,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协助矿山进行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及生产有关图件、表册。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认真审查。专家组应以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为主,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该年报属合格、复测(重测)和重做储量核实报告的结论。(五)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主动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做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对占用的和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测量和核销,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应保障“地测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在井下测量与检查工作时的安全。六、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一)2009年4月底前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5月底前下发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二)2009年6月底前分别在列入试点的市(州、地)和试点县举办两次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明确要求,规范作法、掌握技术要求,解决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三)2009年12月底前召开一次列入试点单位的国土资源部门及矿山企业代表参加的试点工作座谈会,提交试点工作报告。七、其他要求11(一)对未按规定开展地质测量,未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和矿山储量台帐、资源储量报表,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或者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不符合规定的、《矿山储量年报》与备案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悬殊较大的矿山企业,其“采
本文标题:《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09]58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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