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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教【2007】130号文件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预算根据贫困寄宿生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编制。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学生人数真实、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和水平合理,并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数额,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和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编审的预算进行审核,根据财力情况综合平衡,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按学校和项目批复预算。第六条教育经费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和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或预算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支付机构(会计核算中心)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或将资金额度下达到学校零余额账户,由学校到相关机构或自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第七条加强教师培训费管理。严格教师培训审批制度,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教师培训计划所列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和费用进行认真审核,县外培训要报县政府主管教育领导审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学校财务部门要对培训经费严格审核,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财政部门不得列支。第八条加强购置费管理。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第九条加强维修维护经费管理。使用公用经费进行的零星维修,要严格按核定预算执行,项目调整或超预算的,必须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维修项目,开支超过一定额度的,由学校教职工集体决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其中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由全体教师投票决定。具体额度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使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进行新建、大修和改造的,按照《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6〕84号)规定执行。第十条加强消耗性实物管理。农村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和程序,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第十一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严格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和报废审批程序,确保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要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并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第十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学校内部管理监督,准确核算,厉行节约,提高各项经费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农村中小学校要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及时将教育经费预算在校内对全体师生即学生家长公布,并在每学期期末公布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并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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