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立法目的(一)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需要;(二)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需要;(三)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野生动物保护法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一)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林业部、农业部发布。2、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四)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野生动物保护法四、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和破坏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二)重点保护制度;(三)自然保护区制度;(四)环境监测制度;(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六)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遭受损失的补偿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五、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一)定期进行资源普查制度;(二)猎捕管理制度;1、特许猎捕证制度2、狩猎证制度(三)驯养繁殖管理制度1、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1、可以申请特许猎捕证的情形:(1)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必须猎捕的;(3)为承担科研项目或者完成医药生产任务的;(4)为科普宣传、教学、展览的;(5)国事活动需要的;(6)经论证需进行种群数量和结构调整的;(7)其他特殊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2、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视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经营利用管理制度1、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登记制度;2、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登记制度;3、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限额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五)运输管理制度1、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须向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由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野生动物保护法3、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需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六、出口管理制度(一)批准出口文件;(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野生动物保护法六、法律责任(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二)非法狩猎行为及其处罚;(三)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及其处罚;(四)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的动物行为及其处罚;(五)妨害野生动物管理证件、公文的行为及其处罚;1、刑法第341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3、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野生动物保护法(六)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及其处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本文标题:野生动物保护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380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