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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程序,保证车辆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部门。第二章车辆维修保养范围及方式第三条车辆维修保养范围包括公司在册所有机动车辆常规强制性保养、日常中小型维修(含轮胎)、车辆大修以及新购置车辆常规所需的初始装饰、装具;投保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一切维修,由财务审计部负责协调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设备管理部轻车维修队具备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轻车维修队进行维修保养。对于未出保修期或轻车维修车间不具备维修保养条件的车辆,由设备管理部依据相关审批程序,委托相关4S店或有能力、有实力的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第三章设备管理部职责第五条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在册的所有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包括公务用车、生产指挥车、上下班通勤车、交接班通勤车等车辆。第六条设备管理部负责新购置车辆到货验收,并办理上牌照以及配置新车必要的装具等手续。第七条设备管理部负责建立所有车辆设备台帐、维修保养记录表、申请审批表等日常车辆维修保养纪录。第八条设备管理部协助财务审计部进行意外事故车辆维修的协调、联络、验收等工作。第九条设备管理部每月对各单位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考核。对驾驶员违规操作、车辆使用不当、不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等违规行为,设备管理部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处罚,并对相关部门有考核及经济处罚权。第十条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车辆月度定期检查计划和月度维修保养计划,并由轻车维修车间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负责报送公司所有车辆当月运行情况统计表(包括运行公里数、燃油消耗等数据),公司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5日下班前向设备管理部报送。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轻车维修队负责机动车辆废旧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回收、储存与管理。第四章驾驶员职责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所属车辆必须设专职或兼职驾驶员,驾驶员在设备部备案。第十四条驾驶员职责主要有:1、驾驶员是车辆维修保养第一责任人;2、驾驶员负责提出车辆日常强制性保养申请,不得无故提前或推后车辆保养日期;3、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定期检查车辆,并根据车辆实际运行状况,负责提出车辆维修建议;4、驾驶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车辆维修,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轻车维修车间或其他维修点维修时,必须向设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请示。5、驾驶员负责车辆验收,维修保养不合格,驾驶员有权拒绝接车,同时有权要求轻车维修队或其它维修单位重新维修,直至验收合格。6、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新车在磨合期内,必须严格按车辆说明书有关规定操作驾驶,严禁超速、超载。7、驾驶员负责外委维修车辆的废旧材料、备件的回收和上报,并按时交到设备管理部轻车维修队指定的回收点。第十五条驾驶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勤检查、勤维护、文明驾驶;若车辆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上报并送修。第十六条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必须马上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汇报,不得瞒报、谎报,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设备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车辆带病运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短暂驾驶故障车辆,必须上报设备部审批,核准后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驾驶。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根据当月车辆维护保养计划,指派专人(驾驶员)按时将清洗干净车辆送到轻车维修队指定的待修区,同时对相关维修人员详细说明车辆运行情况(包括故障、隐患等),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维修。第十九条轻车维修人员将车辆由待修区移送到车辆检修区,并根据车辆故障情况,对车辆进行全面、详细检修,根据检修结果及内容填写《车辆检修工作单》,检修完毕后将车辆由检修区移送到停车区。第二十条驾驶员与设备部车辆管理人员共同对车辆进行验收、试驾,合格后,在《车辆检修工作单》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出保修期或轻车维修队不具备维修保养条件的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详细填写《机动车辆外委维修审批单》,按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核,获准后,驾驶员按照审批单的维修项目及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维修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设备部直接审批,维修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维修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非正常损坏的故障车辆维修必须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第二十二条车辆外委维修结束后,驾驶员根据《机动车辆外委维修审批单》中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接车,在3个工作日内将盖有维修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审批表及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项目明细清单及时交给设备部车辆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所有外委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更改、增补《机动车辆外委维修审批单》中维修项目,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向设备部车辆管理人员请示,必要时应向公司相关领导请示,获准后方可进行维修。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支付第二十四条设备部每月对各部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进行统计并上报(包括矿内维修费用、外委维修费用),实行单车费用核算。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外委维修费用统一由设备管理部审批,即驾驶员按正常程序填写费用报销单,将《机动车辆外委维修审批单》、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项目明细清单、有效发票等票据一并附上,经车辆所属部门确认,由设备部、财务部审批,报相关领导核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辆其它相关费用如燃油费、过路费、洗车费、装饰装具费(新车初始费用除外)以及各类国家规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等)由总经理工作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批。第六章车辆管理处罚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设备管理部将扣罚责任部门100至500元、直接责任人50至300元;1、车辆没有明确责任人或在1个月内更换三名以上驾驶员的;2、车辆不按期保养(推迟5天或超过500公里);3、驾驶员在新车磨合期内,未按有关规定操作驾驶,有超速、超载等行为的;4、车辆带病运行,不及时送修,尚未造成车辆严重损坏;5、未按期送交车辆月度运行报表;6、违反《机动车辆外委维修审批单》有关程序;7、其他违反机动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设备管理部。附件:1、车辆外委维修审批单2、车辆内部检修工作单附件1:机动车辆外委维修审批单年月日编号:申请人车辆号码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维修类型累计行驶公里数维修地点序号拟进行车辆维修项目明细预算费用(元)12345合计(元)车管人员审核驾驶员验收签字设备部批准维修单位(盖章)签字(盖章)分管领导批准本表一式四份,设备部、财务部、车辆所属部门、轻车维修队各一份附件2:机动车辆内部检修工作单车辆所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牌号(或编号)保养日期送车人接车人累计行驶公里数维修类型序号车辆维修项目(部件更换)明细预算费用(元)12345合计(元)驾驶员验收签字维修人员签字设备部车管人员签字批准轻车维修队签字签字(盖章)本表一式四份,设备部、财务部、车辆所属部门、轻车维修队各一份
本文标题: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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