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课件
2012年2月16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培训停用或减少危害性物质改用危害性较低的物质用机器代替人工工程技术控制消除危险降低危险个体防护风险控制阶梯自动监测报警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最后一道防线安全帽救命案例—炼钢1.13事故课程内容1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2常用特种护品佩戴及使用要求3护品原因导致的事故案例护品选用规范及配备标准41护品原因导致的事故案例山东省2001-2011年工矿商贸事故共发生3108起,其中事故原因为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使用不当或有缺陷导致事故发生211起,占事故总量的7%。护品违章及事故图片案例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一、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法律法规1.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等;2.法规: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等;3.标准、规范:如GB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DB37/1922-201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GB/T2811-2007《安全帽》GB6095-2009《安全带》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二、劳动防护用品法定管理内容(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含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别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普通劳动防护用品。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以下6类21种(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为普通劳动防护用品):一类、头部护具类1.安全帽二类、呼吸护具类2.防尘口罩3.过滤式防毒面具4.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三类、眼(面)护具类5.焊接眼面防护具6.防冲击眼护具四类、防护服类7.阻燃防护服8.防酸工作服9.防静电工作服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五类、防护鞋类10.保护足趾安全鞋11.防静电鞋、导电鞋12.防刺穿鞋13.胶面防砸安全靴14.电绝缘鞋15.耐酸碱皮鞋16.耐酸碱胶靴17.耐酸碱塑料模压靴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六类、防坠落护具类18.安全带19.安全网21.密目式安全立网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2.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4.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测、经营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8)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2.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3.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4.《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及外省进入我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登记备案证明。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七)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要求1.用人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和未经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2.严禁采购无证、超期和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3.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4.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5.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产品。其资质等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工业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必要时)《营业执照》(营业范围)等。2护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七)处罚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2.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违法行为的,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护品选用规范及配备标准GB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超链DB37/1922-201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超链3护品选用规范及配备标准GB12014-2009《防静电服》、GB/T20091-2007《防静电鞋》规定:属0区、1区的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应穿用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应穿用防静电服(鞋)的场所和区域室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摘录)4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一、安全帽对人体头部受外力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子为安全帽,它由帽壳、帽衬、帽箍、下颏带等组成。戴用要求:1.工作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戴用适用类别的安全帽。Y表示一般作业类别的安全帽。T表示特殊作业类别的安全帽。2.佩戴时必须按头围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避免安全帽意外脱落。3.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4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4.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开孔,以免帽体的强度降低。5.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安全帽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6.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7.严禁使用只有下颏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垫的安全帽。3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8.系带应采用软质纺织物,宽度不小于10mm的带或直径不小于5mm的绳。9.佩戴高度应为80mm-90mm;垂直间距应≤50mm;水平间距为5mm-20mm。10.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使用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11.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玻璃钢(维伦钢)安全帽不超过三年半(40个月)。3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12.每顶安全帽的标识由永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组成:永久标识为刻印、缝制、铆固标牌、模压或注塑在帽壳上的永久标识。必须包括:执行标准编号、制造厂名、生产日期、产品名称、产品特殊技术性能(如有)等。产品说明书可使用印刷品、图册或耐磨不干胶等形式提供给最终使用者。必须包括:适用和不适用场所、报废的判别条件和保质期限等要求。执行标准:GB/T2811-2007安全帽3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二、安全带安全带是指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它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等组成。使用要求:1.GB6095-2009《安全带》中的安全带分为围杆作业(W)、区域限制(Q)和坠落悬挂(Z)安全带。适用于体重及负重之和不大于100kg的使用者。2.产品性能以字母表示:Y一般、J抗静电、R抗阻燃、F抗腐蚀、T适合特殊环境(各性能可组合)。如W-Y表示围杆作业、一般安全带。3.主带应是整根,不能有接头,宽度不应小于40mm。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有效长度不应大于2m。有两根安全绳(包括未展开的缓冲器)的,其单根有效长度不应大于1.2m。所有绳在结构上和使用过程中不应打结。3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3.在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扎好安全带方可工作。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4.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缓冲器、速差自控器和自锁钩可串联使用。5.安全带上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位和挂钩部分,发现断裂或磨损,要及时修理或更换。3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6.安全带使用一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7.安全带硬储藏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也不准长期曝晒。执行标准:GB6095-2009安全带3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三、防静电服(鞋、手套)为了防止服装的静电积聚,用防静电织物为面料,按规定的款式和结构而缝制的工作服为防静电服。穿用要求:1.适用场合:凡是在正常情形下,爆炸性气体混杂物持续地、短时频繁地涌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合及爆炸性气体混杂物有可能呈现的场合(属0区、1区的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应穿用防静电服。如乙炔0.017、苯0.20、丙烷0.25等。3常用特种护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2.进入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穿用防静电服。3.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4.禁止在防静电服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件。5.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防静电鞋配套穿用。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6.穿用防静电鞋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鞋垫。7.在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鞋的底部不得沾有绝缘性的杂质。8.在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h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9.防静电
本文标题: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458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