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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劝学书义劝字[2013]第001号(监护人姓名):你(们)的被监护人于2013年9月9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请你们在接到本劝学书7日内,送被监护人复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劝学学校(盖章):劝学人:杜彬2013年9月9日-2-金龙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通知书义报字[2013]第001号(居)民委员会:你村(居)民(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于9月9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监护人姓名)有义务送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我校已向吴胜碧(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劝字[2012]第001号),限定吴胜碧(监护人姓名)在2013年9月17日前送被监护人复学。请你委员会说服动员吴胜碧(监护人姓名)按照义务教育劝学书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学校(盖章):通报人:杜彬2013年9月9日-3-金龙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报字[2013]第001号蓬溪县金龙乡人民政府:我乡村社的被监护人于年9月9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已向(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劝字[2013]第001号),(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第一款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吴胜碧(监护人姓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成吴胜碧(监护人姓名)送被监护人复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盖章):报告人:杜彬2013年9月9日
本文标题:C4-1-4辍学劝学书通知书报告书登记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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