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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投资私募基金政策要求和市场情况的调研报告2012/11/15目录第一部分政策要求一、相关政策二、政策解读第二部分市场情况一、直接投资二、间接投资三、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第一部分政策要求保监会2011年8月18日在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表示,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积极拓宽险资的投资领域方面,至2012年10月底,保监会已经出台11项新政放行险资投资的范围和品种,无论债券、基金、股票、PE,还是不动产、QDII、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一、相关政策至2012年10月底相关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类政策法规如下表: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发布日期1《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发(2012)95号2012-10-122《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94号2012-10-12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2012-10-125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2012-10-126《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2012-7-167《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2012-7-168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2012-7-169《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2012-7-1610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1)19号2011-4-2011《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2010-9-512《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2010-9-5各政策详细条文见附件:资金运用类政策法规文件包。其中涉及险资投资私募基金的政策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二、政策解读1、相比于2010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2年的《通知》主要在投资门槛、投资范围、投资上限上做出了调整。降低投资门槛——在偿付能力充足率、盈利、净资产等方面做出较大让步,符合条件的险企扩充至数十家,使更多的险企有望跨入股权投资领域;扩大投资范围——为契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险企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范围在原有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上,新增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而间接投资——由险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规定基金类型为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有限制的投资公开上市股票亦同时获批准;提高投资上限——险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股权基金的上限由总资产的5.0%上调至10.0%;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达6.78万亿元人民币,提高股权投资上限意味着险资可撬动的潜在入市资本量达到6776.00亿元之多,对当前低迷的股权投资市场是个有利的促动因素;其中已获得PE牌照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泰康人寿获益最多,根据2011年年报显示,这三家机构的总资产在2011年底就超过4.22万亿元,投资上限提高对这三家机构增加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配比影响最大。此外,《通知》依然强调保障资产安全,加强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仍不允许成立VC基金,投资标的仍锁定在成长期、成熟期、PRE-IPO阶段且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对单一投资标的有限额比例规定,便于分散风险;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险资所投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这意味着保监会可能会限制险资以单纯LP身份进入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管理的第三方股权投资基金,此举意在加强险资对所投资金的跟踪监督,但这是否暗示传统GP/LP关系不再适用,仍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解读。表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一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门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0%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需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0%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0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投资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针对直接投资,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需为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有相应限制,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0%投资上限直接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间接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0%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调整为10.0%增加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0%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2、《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首次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证券公司有11家满足受托管理条件: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要成为保险资金的受托投资机构,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一共有11家证券公司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要求,包括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海通证券、东方证券资产、光大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宏源证券、东海证券。基金公司有43家满足受托管理条件: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要成为保险资金的受托投资机构,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根据Wind中的数据分析,目前市场上有68家基金公司发行了基金产品,其中有43家基金公司符合条件,可以受托管理保险公司资产。政策影响分析:委托投资机构的放开,将使可为保险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机构从17家增至71家,1)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有更多的资产管理机构可选择,有利于降低委托管理费用,并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2)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旗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竞争加剧,一部分资产管理业务将被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抢走,但政策同时会促使整个行业的投资效率提升,因此该政策正负效应抵消,总体中性;3)对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有资格分享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这块大蛋糕,保险公司稳定增长的资产规模将是公司稳定的收入来源。通过测算2011年保险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大约为62.70亿元,未来将保持约年均20%的增长率,2016年管理费约125亿元。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1、对委托人、境内外受托人、托管人资格作出明确规定;2、对境外投资的国家与地区作出分类规定;3、对境外投资品种的信用等级作出明确规定。险资投资范围扩大后,今年可投向境外PE基金的资金总量为144亿美元,明年将达168亿美元,有计划来华募资的美元PE基金有望从中受益。险资境外投资范围由原先的香港地区扩展到25个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国家,品种也从原先的股票和债券扩展至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货币市场类、不动产以及基金等。《实施细则》对国内险资投资境外PE基金或未上市企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保险资金展开全球范围内的更多类别资产配置。计划来华募资的美元PE基金也将改变仅拥有国家开发银行、中投、外管局等少数大型机构类LP的局面,可开始将保险公司作为其又一大资金来源。在此之前,国内仅有国开金融(曾投资曼达林基金、中非法占基金、东盟-中国投资基金、中国-瑞士合作基金等)、中投公司(曾投资中俄投资基金、贝莱德中国全球机会基金、中国-比利时欧洲投资基金、J.C.Flowers旗下基金等)、外管局(曾投资TPG旗下基金等)等少数大型机构类LP具有投资境外美元PE基金的记录。在《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内保险公司也将成为境外PE机构的潜在LP群体。第二部分市场情况从2002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5799亿元,截至2012年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6.9万亿元,十年时间增长12倍,按照险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股权基金的上限由总资产的5.0%上调至10.0%计算,可投资PE资金规模约6900亿元。另据投中集团统计,中国人寿集团可投资PE资金规模达到888亿元,居各保险公司之首,其次是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可投资PE资金规模分别达到586亿元和238亿元。2010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这被视为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正式开闸。直接投资就是指将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间接投资就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一、直接投资事实上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已允许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参股商业银行,随后各大保险机构纷纷试水。中国人寿于2006年入股广发银行,并斥资350亿元持有南方电网32%的股份,而平安也于2006、2007年相继入股深圳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之后人保、太保、中再集也陆续出现在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名单里。表2:国内保险机构参企业股权投资典型案例二、间接投资自2010年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开闸至今,仅有中国人寿、平安集团、泰康人寿等少数保险公司获PE投资“牌照”,上述调整意味着将有更多保险公司获得股权投资资质,投资主体数量将进一步扩充。虽然险资可以进军私募(PE),但是如今涉水私募(PE)的险资相当谨慎。在办法出台之初,市场一度乐观预测将有2260亿元的保险资金大量涌入PE市场,但目前并未出现“井喷”现象。业内人士称:“由于PE投资流动性低、风险较高、信息透明度较低,出于投资风险管控的考虑,保险公司更倾向于作为具有支配权的GP。”办法中“不得投资设立或参股投资机构”意味着险资在PE中只能做LP,从风控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做LP动力不足。附表3:中国保险公司投资PE基金情况保险公司参股PE基金出资时间出资规模(亿元)基金总规模(亿元)中国人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弘毅二期人民币基金中信产业投资基金三期2006-122012-01未披露10162060100100平安集团西部能源股权投资基金长江产业投资基金2010-112011-08--200200人保财险兵器产业基金未披露310PE投资团队不仅应包含投资、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人员,还需要专人评估PE投资与保险公司的负债风险结
本文标题:关于保险公司投资私募基金政策与市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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