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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监理单位全称)。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24个月。“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内。(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5)其他约定: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1.7联络(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业主代表。(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按监理合同约定。(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监理合同约定。(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组织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发包人现场质量负责人:,履行职责:;2、发包人现场计量负责人:,履行职责:;3、发包人现场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及监督现场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等。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除享有《通用条款》规定的权利外,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执行。3.3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1.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2.保证施工场地绝对安全和整洁。。(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两套完整的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图纸或与工程配套的其他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第六,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履约担保和差额履约保证金均是本合同的附件。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承包人项目经理4.11不利物质条件地质、自然灾害及设计变更等。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施工使用前(包括每个单项工程)5天;2、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承包人不得将已报废机械、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或运用于本工程。如果承包人按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施工机械到场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施工机械数量或性能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对工程量和进度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调施工机械到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承包人应立即按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执行,否则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开工前三天。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规划和设计的要求,满足合格质量的需要。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后3日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2天内给予批复。9.3治安保卫承包人项目经理。9.4环境保护合同签订后3日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2天内给予批复。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仔细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3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工期进度安排、具体措施等。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前3天。(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由承包人按施工具体情况按规范编制编制,报监理人审核。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每月的28日前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仅包括: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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