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英文名称:CHINESETAEKWONDO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第二条本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第四条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本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第十四条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第二十条执委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第三十条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第五章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13位执委和1位司库,司库由副主席兼任。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第三十二条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三)会费;(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中的会费标准收取,均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付清。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按有关国际惯例收取。(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执委会大多数人的同意可以恢复。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专项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本团体设立下列专项委员会。(一)技术委员会;(二)竞赛委员会;(三)公共关系与战略发展研究委员会;(四)科研与医务委员会;(五)器材研发和市场开发委员会;(六)段位审批与考试管理委员会;(七)教育与道馆发展委员会;(八)新闻与宣传委员会;(九)青年与少年儿童发展委员会;(十)纪律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第四十四条专项委员会的组成(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团体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产生。第八章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第九章比赛和活动管理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一)全国各级正式比赛、世跆联或亚跆联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第四十八条非本团体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协会间举办
本文标题: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665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