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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一、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马XX,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2005年11月25日,山本XX乘坐XXX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XX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经审查,山本XX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XX路XX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XX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XX交接时被当场抓获。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上述案例中,山本**虽是日本国籍,但与马**两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照我国刑法依法处罚。1.构成犯罪,二人都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347条有规定,他们很可能会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2k#l&X#u:w:E*w2.应当适用。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只要任何一部分在中国境内,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理。这是属地管辖原则,)T.u6n!x%`-r%T+|,M5y8U*g山本**成立走私毒品罪,马**成立贩卖毒品罪。二罪按九七规定一千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最近几年好像提高标准了,说不定不会那么重,不过几率很小。与毒品沾边的除了为消费而购买毒品外不是犯罪外,其余的即使只是一克,也是犯罪。:U2U+I'O2m0A6为卖而买毒品的就是贩卖毒品。代他人买卖的也是。将境外的带到境内就是走私毒品。在境内的转运就是运输毒品。-`!V8pXc%W+[%B,|,R非法将毒品制造出来即为制造毒品。&z*f3~1?n,y2f,u9c1W有关毒品的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该物是毒品。8d/k!s$@,e)X;`+T.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贩卖毒品手受刑法追究。二、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王XX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XX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XX也随同前住.在游泳时,陈XX要求王XX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XX虽然觉得自己的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还是能够保证陈XX的安全的,于是表示同意,并将陈XX带动着游到了离河岸七米多远的地方.游了一会后,王XX感到身体有点累了,便让陈XX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则返回岸边洗澡.不久,陈XX因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结果溺水死亡.问: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会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答:1王某带未成年人陈某去游泳而未尽到保护作用,使其溺死,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校园笑话玄幻小说,网络小说,言情小说,武侠小说/p/q~!u2@w'o2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王某带陈某去游泳,应当能预见可能发生使不会游泳的陈某溺死的危害结果,但其疏忽大意,自行上岸,未将陈某带出,使陈某在游泳中消耗体力较大而溺水死亡,故王某构成犯罪。3、王某带年幼的陈某到深水处玩,应履行好特别义务,即保护好陈某,保证其安全,但王某疏忽大意,自行上岸,致使陈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太大而溺水死亡,王某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王某17岁,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作业二11一.赵某,男,1989年3月出生,××学校初一学生。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市××镇××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放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有,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好玩。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性质构成放火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将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单位保卫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时,不采取措施以致引发大火。其次,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之关键。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虽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有引起这种结果的危险。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放火罪。2、放火罪只有行为人年满14周岁方可构成。本案赵某1989年3月出生,放火行为发生于2003年2月7日,故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养。二.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小,男,15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山坡上挖数兜作柴烧,很生气,遂对其子李某小说:“咱俩从山后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便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了人。挖树兜人见状四处逃避。李某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说:“别砸着了,真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说“怕什么?并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是,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由于撞在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兜的农民,将其击倒,滚落山脚死亡。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3.李X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从材料分析,李某(45岁)看见一群农民在挖自家自留地上的树蔸,很生气,便对李*小(15岁)说,滚石头,砸死几个,父子俩一起滚石头,致使山下的农民被砸死。李某的行为与农民被砸死有因果关系,故李某构成犯罪。2、李某当时的心理态度是:李某明知自己从山上滚石头可能使山下挖树蔸的农民被砸死,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构成了间接故意。3、李某小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李某小当时和他父亲一起滚石头,致使山下农民被砸死,犯有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业三一王某,女,33岁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庭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在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本案中,王某客观上实施了用鼠药杀夫的行为,主观上又出自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汤某在其夫吃下鼠药,到在地上痛苦呻吟的时候,及时中止了犯罪行为,将汤某送到医院抢救,并使汤某脱险,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因而王某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女13岁。孔x详男19岁。胡x瑜男18岁。2002年6月1日,周某、甘某与李某三人在一迪厅跳舞时,某中学女生黄某不小心碰到了周某,两人发生争执,甘某与李某随即围了过来,黄某见势不妙跑到迪厅门外,周某等三人紧追上来对黄某拳打脚踢,周某、甘某还将啤酒淋到黄某的身上,李某则用砖头、木棍击打黄某的头部。接着,周某、甘某强迫黄某脱光衣服,三人押着黄某上街游行,并在一网吧内游了三圈,其间还不断殴打黄某,引来不少人围观,周某对围观的人群大喊:“谁要想搞她就跟我来!”随即将黄某押到一条小巷内。此时,在旁边围观的孔x详、胡x瑜见状跟随过去,周某对二人说:“想搞吗?,想搞你们就开始干!”于是,孔x详、胡x瑜对黄某实施了轮奸,周某、甘某、李某在旁观看。问题周某、李某、甘某、孔x详、胡x瑜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首先,对周*、甘*、李*的行为分析:行为一: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暴力殴打,犯故意伤害罪,若导致被害人重伤,从重处罚。行为二:对被害人强行脱光衣物当街游行,周某,甘某,李某犯的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行为三:教唆孔**、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构成强奸罪,若被害人为不满14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注:强奸罪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男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女性帮助、教唆男性实行强奸,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由于周*、甘*年满16周岁,应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李*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危害性较为严重,应依法由政府收容教养。其次,对孔*、胡*的行为分析:孔*、胡*均年满16周岁,犯的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孔X详,胡X瑜属于强奸罪的情节严重行为,按法应从重处罚其对被害人轮番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由于是轮奸,依法从重处罚。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以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作业四一、李某,男,36岁,无业。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问题】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DQ答:1、李某不属于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前罪后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陈某不在五年内故意犯罪,但是一般累犯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本文标题:刑法学案例分析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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