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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中今律师事务所柴瑛平1◼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规则2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3再融资类型非公开发行配股可转债增发•俗称定向增发•面向特定对象•现金定增•重大资产配套融资•即公开发行股票•面向不特定对象•实务中也涵盖定向增发•面向全部现有股东•控股股东承诺认配(一)再融资的主要类型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制订,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规章•主板(中小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创业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科创板:实行注册制-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审核指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年7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7年2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二)再融资的监管框架5(三)再融资规则的变化再融资新规降低创业板的定增门槛条件增加发行对象数量其他重要修订松绑发行规模限制缩短锁定期限放宽定价机制•定增:取消连续两年盈利的要求•增发:取消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要求•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定增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修改为80%•锁价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为本次定增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之一•锁价发行和竞价发行的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定增锁定期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定增发行对象数量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将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扩大为“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明确不得作出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划定再融资新旧规则的适用原则为“新老划断”6二、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7(一)再融资的发行条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盈利要求•近3年连续盈利•近24个月曾公开发行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情形•近2年盈利•不设财务条件,规范运营并不存在负面情形即可分红要求•近3年累计现金分红不低于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近2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N/AROE•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N/A•N/ADAR•N/A•N/A(再融资新规删除了原规定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N/A非公开发行•创业板曾要求非公开发行需要近2年盈利,再融资新规删除了该项要求•新规下各板块非公开发行均不再设置财务性指标,仅保留非财务性要求8(二)再融资的规模控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增发•N/A•N/A•N/A配股•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50%定向增发•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N/A9注:总股本包括A股、B股、H股以上间隔期适用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科创板仅要求上市后首次增发与IPO上市的间隔期至少6个月,除此之外无其他控制(三)再融资的节奏控制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资(IPO/增发/配股/定增)本次发行(增发/配股/定增)以下特殊情形之一,间隔缩短至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根据新规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6或18个月的间隔期:-发行可转债-发行优先股-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10•根据窗口指导,以下情形,也不适用6或18个月的间隔期:-存在前次重组配套融资,再次非公开发行的-存在前次非公开发行,再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前次发行H股的三、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11(一)再融资之定增方式定增锁价发行竞价发行发行对象•全部发行对象由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认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境内:目前默认承诺锁定18个月即是;境外: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非战投适用QFII、RQFII等规定)定价机制•董事会直接确定发行价格•董事会可以提前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事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以发行期首日为基准确定价格•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在取得证监会批文后依据竞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董事会事先确定的对象不得参与后续竞价,但应承诺接受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并明确其他事宜•董事会决议未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或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属于三种特定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进行竞价确定•董事会也可先确定部分对象,后续取得证监会批文再通过竞价确定其他对象•锁定期不少于18个月锁定期•锁定期不少于18个月12(二)再融资之定增定价——基准日1234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批复股票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期首日•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前提-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属于可以锁价发行的三类特定对象-锁定期18个•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在实践中曾作为最常用的定价基准日之一,在2017年的再融资规则修订时被取消,2020年再次修订被有条件恢复•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的,下列情形应重新确定基准日:-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其他对本次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锁价发行还是定价发行,都适用•定价发行必须选用•公开发行,基准日为招股意向书公告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配套融资定价适用再融资相关规则13(二)再融资之定增定价——价格折扣•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公开发行(增发和配股)不存在价格折扣,科创板允许有95%的价格折扣。各个板块的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一致,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配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值。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锁价发行竞价发行购买资产部分配套融资部分发行底价的折扣比例•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适用非公开发行相关定价规则发行底价的计算方法•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发行底价要求相同14四、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15(一)再融资之发行流程1234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批复股票发行境外战略投资者☑批文有效期•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本次发行未变更国有股东的控股权;本次发行未导致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省级以上国资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地级国资管理机构审核:本次发行变更了国有股东的控股权;本次发行导致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审批:上市公司经营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商务部审批:外资并购十号文下的关联并购•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其他情形•原规定6个月,新规延长为12个月•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除科创板实施注册制外,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56新股登记上市交易16创业板•股东大会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授权应列列明发行方案的相关要素,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小额快速融资-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15个工作日-定增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定增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除外科创板•授权交易所制订规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制定规则,交易所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申请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定增(二)再融资之授权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创业板、科创板17(三)再融资之授权发行/小额快速融资——主板、中小板•主板(中小板)无类似创业板、科创板的授权发行规则,下述小额快速发行规则仅适用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配套融资股东大会申报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审核专题会并购重组委审核落实重组委意见审结归档证监会批复核准披露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满足“小额快速融资”适用情形的,简化程序,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上重组委审核-适用情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近12个月内适用“小额快速”通道审核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5亿元,或近12个月发行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总股本5%且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10亿元-排除情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未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且未超过5000万元;不属于分道制中的审慎类18(四)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19•定增认购对象-科创板,限于合格投资者、持股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他板块,规则未明确限定,由董事会确定范围和资格•人数上限-新规将各板块(含科创板)的非公开发行对象统一为合计不超过35人-认购并获得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原规则下,主板/中小板,10人;创业板,5人•人数穿透计算规则-上限200人穿透计算,认购对象穿透后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QFII、RQFII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视同1个发行对象-合伙基金备案后,视同1人-员工持股计划,视同1人,不穿透(五)非公开发行的特定认购对象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5%以上股东-参与定增时,应直接认购,不得通过资管产品/合伙基金等-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直至发行后6个月,不得有减持或减持计划(涉嫌短线交易)•董事、监事及高管-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直至发行后6个月,不得有减持或减持计划(涉嫌短线交易)•员工持股计划•计划本身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符合证监会[2014]33号公告•信托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认购21(六)再融资的发行承销与销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增发•公开发行,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定向增发自行销售•发行对象为前十名股东•发行对象为前十名股东•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其他对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员工•发行对象为前十名股东•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其他对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员工•自行销售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不得竞价发行承销•不符合自行销售的情形应当选择由证券公司承销•符合自行销售的情形也可以选择由证券公司承销22(七)再融资的股份锁定期新股上市T日6个月18个月•其他认购对象-除之外的认购对象•特定认购对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认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6个月•发行股份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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