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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nz-UFELtd.H.R.PolicyandProcedure人力资源政策与操作流程SUBJECT:主题: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HRP&PNo.HRP&P号:HR-37Preparedby起草者:AnyaWan/KsPanReviewedby审核:NadiaLiang/JamesMao批准:CKLeeSupersedes替代:无NoneEffectivedate生效日期:2011年5月30日PageNo.页号:1of4第1页/共4页1.窜货的定义1.1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与经销商采用签订《经销商年度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销售区域”和“销售渠道”;经销商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销售区域”或“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应当被视为窜货。2.窜货的形式2.1直接窜货:经销商直接窜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下几种情况:2.1.1未经过公司销售部书面同意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渠道销售。2.1.2经销商(含经销商的分公司/子公司,或与经销商有直接关系人员拥有的公司/个人)跨区经营(设立)的连锁店出现窜货,视为直接窜货。2.2间接窜货:由渠道下面的分销商/零售商窜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2.2.1签约的分销商窜货。2.2.2未签约的分销商(即批发商)、零售商窜货。2.2.3以上间接窜货,经销商负举证责任,如举证证明自己对该串货行为无过错,经销商可免连带责任;如举证无效,视为经销商共同窜货,同样按窜货行为处罚。2.3跨区零售连锁配送供货门店,与经销商合同约定的物流配送范围为经销商属地。3窜货的管理3.1窜货行为严重扰乱公司产品市场的正常销售,造成价格混乱,使合法销售经销商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干扰和渠道受阻,利润减少会令销售商对品牌失去信心。同时更严重威胁公司品牌的无形资产和企业的正常经营。3.2亨氏联合有限公司各合法经销商、签约分销商和直接负责的公司销售人员及其直属上司均应遵守合法销售的原则,维护自身权益,禁止和防范窜货。公司销售人员及其直属上司对直接负责的经销商、分销商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各方合法正常营销。Heinz-UFELtd.H.R.PolicyandProcedure人力资源政策与操作流程SUBJECT:主题: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HRP&PNo.HRP&P号:HR-37Preparedby起草者:AnyaWan/KsPanReviewedby审核:NadiaLiang/JamesMao批准:CKLeeSupersedes替代:无NoneEffectivedate生效日期:2011年5月30日PageNo.页号:2of4第2页/共4页3.3窜货的管理:3.3.1每次窜货一经确认,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3.3.2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根据公司物流系统的记录,以窜货方经销商的进货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且单位数量等于或大于3罐或3盒,算一次窜货。品类定义如下:序号品类产品1奶粉亨氏超金系列奶粉2牛初乳亨氏金装纯牛初乳粉,牛初乳配方粉3.3.3窜货的处罚范围:一经确认窜货事实,将按规定处罚窜货的经销商,签约分销商和直接负责的销售人员及其直属上司。4窜货查处的流程4.1购买前的物流码查询:发现窜货后,首先向公司销售总部奶粉品类组(查询电话020-87706218,分机612或818)查询物流码,确认该码不在区域范围内,则以书面形式(包括Email)正式向销售总部奶粉组营销推广经理或营销推广专员举报窜货行为,同时购买所有窜货产品,发运回广州销售总部。在收到产品前,销售总部将不向任何人透露任何窜货方信息。4.2购买产品:购买产品时须索取正式发票/收据/电脑打印单,并零售盖终端章;票据上面明确注明产品名称、规格、价格、购买时间,方可报销费用。若门店无法提供任何票据,则提供该门店名片和门店有效收货凭证等能有效证明窜货产品的凭据,待销售总部调查确认后方可报销费用。4.3寄货:产品寄出时,小票要贴在对应的产品上,并清楚说明寄货办事处,购买窜货产品的货款划给具体哪个经销商,无说明的视为放弃报销。4.4销售总部作出窜货处罚决定:销售总部收到窜货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货品检查确认,并发邮件书面公布详细窜货方信息,窜货办事处负责人收到邮件后3个工作日回复,经窜货方、被窜方双方确认后,销售总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罚决定。4.5购买窜货费用处理:一经确认的窜货,销售总部收到由被窜货方寄出的窜货产品,经过核查数量及金额无误后,公司总部将出具正式书面通知,要求窜货方直接打款至被窜货方账Heinz-UFELtd.H.R.PolicyandProcedure人力资源政策与操作流程SUBJECT:主题: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HRP&PNo.HRP&P号:HR-37Preparedby起草者:AnyaWan/KsPanReviewedby审核:NadiaLiang/JamesMao批准:CKLeeSupersedes替代:无NoneEffectivedate生效日期:2011年5月30日PageNo.页号:3of4第3页/共4页户,购买回被冲货产品,待被窜货方确认收到款项后,公司将窜货产品发运至窜货方,运费由窜货方自理。5窜货处罚:本规定适用于亨氏联合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包括服务于亨氏联合有限公司销售部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员工)5.1处罚原则:5.1.1经销商窜货,主管经销商的营业代表/销售主任/销售经理负主要责任;5.1.2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窜货,主管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业务员/营业代表负主要责任;5.1.3上级连带责任:分区内经销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窜货,分区主管主任/分区经理,大区总监/大区经理承担连带责任。5.2处分规定窜货1次窜货2次窜货3次窜货客户的直接负责人1)扣除当季所有产品50%的奖金2)给予“口头警告”处分3)销售部通告批评1)扣除当季所有产品奖金2)给予“书面警告”处分1)扣除当季所有产品奖金2)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分3)销售部通告批评直接主管1)给予“口头警告”处分2)销售部通告批评1)扣除当季所有产品50%的奖金2)给予“书面警告”处分1)扣除当季所有产品奖金2)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分3)销售部通告批评直接主管的上级经理1)销售部通告批评1)给予“口头警告”处分2)销售部通告批评1)扣除当季所有产品奖金2)给予“书面警告”处分3)销售部通告批评责任方处分方式5.3备注:5.3.1扣罚奖金只针对责任人,不针对整个办事处及与该次窜货行为无关的下属。5.3.2处罚时,若责任人已不在职,则此处罚规定仍适用于其上级。5.3.3上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等处分类别与《员工手册》定义一致,相关执行和累计式参照《员工手册》处理。5.3.4对于经销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窜货的处罚规定,参照《经销商年度协议》。Heinz-UFELtd.H.R.PolicyandProcedure人力资源政策与操作流程SUBJECT:主题: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HRP&PNo.HRP&P号:HR-37Preparedby起草者:AnyaWan/KsPanReviewedby审核:NadiaLiang/JamesMao批准:CKLeeSupersedes替代:无NoneEffectivedate生效日期:2011年5月30日PageNo.页号:4of4第4页/共4页6窜货处罚申诉流程7本《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由公司工会集体讨论并审核同意,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与本规定条款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8本《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的解释权、制定权归销售部及人力资源部所有。附件:HR37a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回执-正编HR37b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回执-南油临编HR37c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回执-达生临编
本文标题:1.窜货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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