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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儒家与法家思想合流的渊源及现实意义杨新年(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自春秋战国开始,儒家和发家就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法做出不同的阐释,他们之间的对立冲突与合流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儒家思想强调礼仪,注重教化;法家思想看重法治,注重刑罚。两家思想曾经有过激烈的交锋,但最终又通过“引礼入法”、德主刑辅等方式实现了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合流,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因此,探究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合流对当今社会主义建设与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儒法合流中图分类号:D9091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解析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自创立之初几乎就是从相互对立的立场来阐述各自的主张,而他们的合流也是自他们的对立开始。1.1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以“兴经”2为理论经,以“仁义”作为理论核心,祖述尧舜,师孔孟,是注重道德教化的学派。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内容:1.1.1仁治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仁者爱人则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家庭方面,父慈子孝;政治方面,君待臣以礼,臣侍君以忠;忠恕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于小人则应“恭、宽、信、慧、敏”。“仁”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终诉为手段,以恢复完善礼治为目的。仁本身承认爱之不平等性与等级性,提倡宗法,由亲及疏,由己及人。1.1.2礼治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以礼治国,寓法于礼。礼的核心思想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因此礼治旨在维持尊卑等级秩序,其内容有:礼下庶人;举贤才,打破世卿世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以树立道德榜样。而礼的具体实施则包括:以法正名;礼乐军法自天子出;亲亲相隐以包庇犯罪;反对立乱法、乱立法。1.1.3德治“德”是个人修养的集中反映,尤其是君主的修养。主张以道德教化百姓,从心理上进行改造,认为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绝不是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的效果。其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在政治经济方面提倡“先富后教,先慧后使,先教后使”;其二,在法律上3要“先教后刑,宽猛相济,以德去刑”;其三,在德治方面,孔子有“有耻且格”的思想,孟子则持“以德服人”的观点,而荀子则主张教化思想以改变人性之恶。1.1.4人治人治的核心在于人,重视人的道德发展,尤其是对君主的德行树立了较高标准,“人存政举,身正令行”是人治思想的突出反映。孔子孟子认为治国应该坚持为政在人思想,主张圣贤之治,举贤才官吏,圣贤决定礼治。而荀子则提出“有人治,无法治”思想,认为“君子,法之源”,“法者,治之端”。仁,礼,德,人治四方面系统的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其着眼点在于否定社会平等,肯定人有阶级,并根据自己所处地位行礼。这四方面的思想自成体系而不是单独成章,因此对于人的约束也是涉及到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借以维持着封建等级制度的稳固。1.2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战国时期最重要的学派之一,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学派的建树者众多,如商鞅、李悝、韩非、李斯等,他们的法律思想具体体现在他们所实施的变法强国的实践上:李悝卫国变法,吴起蜀国变法,商鞅秦国变法……1.2.1法家先驱的法律思想在早期的法家思想里,维护君权统治是其主要目的,法家改革通常会保证君主绝对的至高权利,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也应该是法家容易被各国所接受的原因。如商鞅认为君主应该要有驾驭臣民的4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于制度;此外,韩非认为应该“君主集权,以法独制”。法家的早期代表大多主张成文法,注重治国策略:前有管仲反对“刑不可知”,子产铸刑书,后有邓析著“竹刑”、教授人打官司。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着成文法,主张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限制统治阶级在行使法时的任意性。1.2.2商鞅之法治思想商鞅的法律思想更加注重法律的实践效果,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善恶。强调君主的权利和制度的结合,以实现“缘法而治”,主要有以下体现:第一,强调法、信、权的结合。法是国家颁布的法令,是国之权衡;信指示法一旦颁布就不能朝令夕改,保持法的权威性;权是君主所独有的集所有权利于一身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刑,一教,一赏”理念,旨在用法律统一人们的行为,将人们的行为、思想纳入国家法治当中;此外还有“任法、重信”,即法的事实与适用要“君臣共操”。第二,重刑思想。重刑思想既是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对违法者施以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国治”之效。其思想基础是“性恶论”,即人性本恶,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可用刑赏统一人们行为的作用。故进而提出“轻刑重罚”的主张,如果很轻的罪都施以重罚的话就没有人犯罪了,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要刑主赏辅,借此减少施政成本,刑不善而不赏善。51.2.3申不害的“术”治思想申不害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术治”上。“术”指君主的治国之术,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因任授官,循名责实”。既根据大臣的才能授予官职,并以其职责进行考评;第二,君主也应“藏于无事,以示天下无为”,即要求君主不将个人喜好示于众人,以免臣下揣测并从中渔利。1.2.4慎到之“势治”势,指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定赏分财必由法,即以法作为赏罚的依据。其次,大君任法而佛躬为,即垂拱而治。最后,势位可以屈贤,权利是为服务国家、天下所设立的。1.2.5韩非之法律理论韩非是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在总结前人之思想后,亦是提出部分新观点。总结前人变法的理论与实践,认为人性是“欲利自为”的,故提出了“人口论”,反对人民众而货财寡;另一方面总结了法的作用在于“禁奸,尊主,强国”,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此外主张唯法唯治,“一其宪令布之百姓”,在此基础之上继承前人重刑的思想,提出执法应该遵循“信”,并抱法处势而治。法学理论里一大批的优秀法学家不断丰富、充实着法学理论,使得法理论成为一个时代的显学,他们功不可没。1.3儒法思想的对立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6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度作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礼治、德治、法治之不两立,主要体现在礼与法,德与刑两方面。1.3.1礼与法儒家强调礼仪,礼之实质内涵为“异”,通过教化以伦理道德,以理服人来维持社会秩序,以实行王道。而法家强调法治,通过刑罚并施以制度法律,以力服人来维持社会秩序,以实行霸道。首先,儒家之“礼”否定社会平等,提倡人有上下贵贱之分,各行各的礼,各司其职。此所谓“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序,贫富有度”。而礼之作用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名是非”。每个人按照自己的社会地位去行礼,则国可治。而法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法家注重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认为国治端在赏罚。他们也主张除国君外应该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梳贵贱,一断于法”,一以度量断之才可为治。此外,在礼治,法治的具体实施上亦有明确的对立面:一方面,儒家主张亲亲相隐,以包庇罪;而法家实行连坐告奸之法,鼓励亲友间相互监督,举发。另一方面,儒家赞成以情断刑,即以犯人之社会地位判其罪行;而法家则推行行为等级,即使高官触发也要受罚。总之,儒家注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并以具有差异性、因人而异的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而法家则欲以统一单纯的法律来约束百姓行为,主张法制1.3.2德与刑7一方面,儒法两家的立论基础有截然的差别:儒家实施德治之基础在于性善论,认为人人都可教化。并以为这一教化是使人心良善,是最根本的方法,知耻而后无奸邪之心。以德去刑是一种思想的治国方式,并认为德治为事前预防,是优于法之事后补救的方式的。法家的治国基础在于性恶论认为只有刑罚才可以约束人们不为恶。他们否认德化的力量可以治国,反对有人治而无法治、人亡政亡之法。法家追求一种长久治安的方法,并探索最快最有效之法来治理国家。另一方面,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先教后行,以体现其仁;法家主张先刑后赏,以刑去刑,以立法之威严。儒法之对立,除去上述礼与法、德与刑之间的对立外,还有体现在其他的方面:例如儒家思想之重要实施者为人,提倡人治,对统治者有圣贤和德礼之要求,以树立道德榜样。而法家则对统治者给与更多自由,对于统治者自身的素质要求也较低。再如,儒家主张教化,是一种智民政策;而法家主张“燔诗书,明法令”的愚民政策。如此这些都体现儒法家之间的对立,两极思想的交锋,促进了中国思想史的进步。儒家与法家都是当时社会思想的杰出代表,是塑造中华法系的重要力量。作为一种统治政策,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各有所长,又独具特色,儒家和法家政治法律思想差异代表了中国先秦时期治国方略的不同路向,形成了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的不同传统,并奠定了儒法互补的基本格局。82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合流的具体内容2.1儒法合流的发展历程自秦汉后就以儒家经典学说为指导进行立法和解释法律并形成“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一时期,礼不断法律化,法不断道德化,儒家与法家的思想就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合流。这一时期儒法合流大致有以下几个途径:第一,总结先秦的教训,为儒法合流制造舆论。如刘向在《说苑》中对德与刑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这一论述是针对如何建设长治久安的王朝而提出的。第二,通过注释法律和“春秋决狱”,融入儒家的法律观念。由于《春秋》的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所以汉代盛行“春秋决狱”,根据《春秋》的精神解释法律,指导断罪量刑。董仲舒撰写的《春秋决事》受到当时执法者的普遍欢迎。大多数儒家的法律思想家和司法官员都持有“刑德两手并用”的主张,处理问题既诉诸道德的原则,同时又依靠具体的法律规范。汉代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等多种渠道,为儒家和法家法观念的合流创造了有利条件。其后的魏晋南北朝处于战乱纷争的状态,统治者为了自存和进取,都加强了立法活动,注意发挥法律的治国作用,同时依然坚持“礼德为主,刑法为辅”的指导思想。以晋朝为例,晋朝是由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司马氏创建的,因此在法制建设上尤其致力于儒家化。比如,根据“尊尊亲亲”的思想在新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临9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儒法两家法观念的合流在唐律中得到最完善的体现:儒家倡导的“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礼和法这两个方面结合、互补,作为治国的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一直到1912年的辛亥革命,它们始终是历朝法典的两翼。这一合流使得中华法系独树一帜,深刻地影响着周边国家,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大影响。儒家法观念中的法是“潜在的法”,是尚未纳入法典体系之中的、作为人们公共行为的社会道德规范,而法家法观念中的法则是被概括为“实际的法”,也就是这种社会力量已被系统地纳入人们公共行为规范的法典体系中。当儒家倡导的“礼”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渐渐结合进法典中的时候,两种法观念也就合二为一了。2.2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合流的必然性儒家与法家虽然在形成之初的许多思想都有很多差异,但他们却是用不同的方法在完成同一个目的——维持社会秩序,维持封建统治,所以在历史的行进中,相互借鉴,相互合流形成“内儒外法”的法治模式便成为了历史使然。儒家主张的是“贤人治理”,法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君主的权势,并且以法予以保障。儒家强调君主的个人修养,寻找道德支撑,而法家则忽视法、律是否有道德的支持。以至于,法家的法律思想很容易导致“恶法亦法”;儒家则注重“法”与“礼”的关系,要求法符合进行祭祀活动“礼”中的亲情和温情关系。儒家学说在道德上为君主10统治留下了难题和隐患:“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可见,法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存在针锋相对的对立,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又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在统治国家的适用方面,儒法两家的主张也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是促进他们合流的直接原因。在和平时期,国家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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