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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发布日期:2006-05-3115:47:39目的和要求:(1)掌握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2)了解制度的起源;(3)弄清制度的功能。教学手段:多媒体与传统讲解结合,案例分析与学生形成互动。提问讨论。第一节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讲解要点:中西方学者对制度的定义;一、制度的定义及其本质(一)、制度的定义讲解要点:强调礼乐文化的制度结构特征。1、中国古典文献对制度的认识:从中国最古老的书《尚书》开始,就有了对制度的记载;号称“三礼”的《周礼》、《仪礼》和《礼记》,就对夏、商、周三代的礼乐文化作了大量描绘和评述;《礼记》中有这样的记载,“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1]怪异的《山海经》被有些作者认为是上古政治制度的记录,《春秋公羊传》则是儒家政治制度经典。《诗经》所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即是讲“有人群就必有规则”。吸收夏商文化,开辟中华文化正统的周朝,用“礼”这种特定形态的制度主导社会秩序,礼乐文化成了后来中国制度结构的主要内容。到了孔子,则集周礼之大成,引进理性主义成分,提出了“仁”、“和”、“中”等包含制度均衡的概念,并毕生“克己复礼”。他所著《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引出了公羊学传统,为中国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汉儒实践了这一政治思想,造就了当时空前的国家。在一千多年后复兴了儒学的宋明儒家,也是把他们强调的“天理”、“心性”引伸到了典章制度。朱熹所编《近思录》专辟了“制度”一章。受儒家思想熏陶了两千多年的民族,既尊重“祖宗家法”,又强调“其命惟新”。后人所编《十通》和《五礼通考》都是资料全备的制度史。更有数不清的政府档案和民间合约资料。当我们研究制度时,这些有关制度的资料极为重要。中华文化内涵着对制度的理解,它显然是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发展的丰沃的土壤。[2]2、西方学者对制度的各种定义讲解要点:强调行为、规范;制度应有的特性。辞典的相关解释:《韦伯斯特字典》或者《美国文化遗产大字典》里给出的解释是:“制度就是行为规范”。[3]在《辞海》里,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在中文里它的涵义可以归纳为:以法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规则和以财产权让渡为内容的规定。旧制度经济学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经济学家主要是凡勃伦和康芒斯。凡勃伦的定义:“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4]凡勃伦上述对“制度”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制度的一种形式,即非正式规则的存在。因为,制度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正式规则,另一种是非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实际上就是以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思想习惯”或“精神态度”等形式存在的。当然,凡勃伦的“制度”定义显然还是不科学的,因为,它并未抓住制度最一般的本质。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专门论“制度”的一节中,有几处给“制度”下了定义:“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5]“业务规则在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规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原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6]第一段话是康芒斯对“制度”的最直接界定,在他看来,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那么,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工具和手段是什么呢?康芒斯在第二段话中作了说明,即各种“规则”。所以,康芒斯的“制度”定义更全面地说,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或者更通俗地说:制度就是由社会一定范围内(也许是全社会范围内)每个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规范。康芒斯对“制度”的这个界定,应该说,抓住了制度最一般的本质,即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它的作用在于:对行为进行规范。安德鲁·斯考特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规律性具有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的境界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之。”霍奇森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规范化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尼尔认为,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务的安排,它同时也含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具体来讲,某一制度因具有下述三个特征而被识别:一是存在着大量的人类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见且可辨认;二是存在许多规则,从而使人类活动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并提供可预测的秩序;三是存在着大量的习俗,它对人类活动和各种规则加以解释和评价。艾尔斯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布罗姆利认为制度是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分割的;其他的权力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约。制度体系既可以用法律、用社会学或社会人类学表述,又可以用经济学来描绘。沃尔顿·汉密尔顿定义为,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或某种广为流行、经久不衰的行动;制度是根植于人群的习惯风俗,它为人类活动划定了界限并且强加给人类的活动。佩乔威齐也认为:制度是为人类重复性交互行为设定的法律、行政、习惯性的安排,主要功能是加强对人类行为的预期。思拉恩·埃格特森说,“制度可以被定义为对人类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新制度经济学家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有诺思、舒尔茨和拉坦等。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在他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7]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8]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9]尽管诺思关于“制度”的界定有不少,但只不过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其实质是一样的,即在诺思看来,“制度”就是一种“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诺思的“制度”含义比康芒斯的“制度”含义进了一步的地方在于,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被细分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两种。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通过向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从实际效果看,制度“定义的是社会、特别是经济的激励结构”。T.W·舒尔茨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舒尔茨对制度的分类: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①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②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等。③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等。④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10]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11]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他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12]我国学者对制度的定义也做了不少考察。张宇燕在他的《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一书中,在考察了前人研究成果后,从12个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总结。[13]李建德认为,制度是人类社会中的共同信息。只有经过社会化的过程,个人才能获得这些信息,并把社会的共同信息内化为各个人的行为规则。遵循这些行为规则,就能建立起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减少社会中的个体在决策时的不确定性。人类个体通过共同信息而使合作关系得以形成,并把个人组织成社会,以有组织的整体来为更有效地适应稀缺的环境世界。[14]作者定义:建立在对这些定义分析的基础上,为了避免混乱,我在这里按照诺斯的观点给制度定义为“游戏规则”,制度是经济单元的游戏规则,这里的经济单元既包括人,也包括诸如企业的经济组织等,并认为,制度的内涵至少应当体现这样几点内容:(1)习惯性。制度都具有习惯性特点,都是历史的一种沉淀,先有重复性,而后被固定下来。都是最初被某些人发现某种规则有利可图,而后被坚持下来,接着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最后成为一种习惯,成为历史沉淀物被保留下来。(2)确定性。只要是制度,都告诉人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给人类行为划定了边界。也正是具有这样的特点,才能够使其具有确定性、减少不确定性,从而为人类行为提供稳定的预期。一个有效的规则必须从两个方面看都是确定的:必须是可知的、透明的;必须能够对未来提供可靠的指导。确定性的最大化表示一般居民都能够清晰地把握制度的信号,知道违反制度带来的后果,对自己行为的影响是清楚的。(3)公理性。所有制度都有确定所指,指哪些方面的制度,都是针对确定行为讲的。只要是这样的行为,基本上都应当遵守这样的规程,同样的行为遵守同样的章程。从纵向看,只要是同一行为,前天进行、昨天进行、今天进行和明天进行,一般都会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从横向看,无论是你、是我,还是他,只要是相同性质的事件,一般都遵从相同的规则。(4)普遍性。所谓普遍性,就是指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对所有人都是同样适用的,没有区别对待的情况,没有歧视性。除特殊情况例外,制度不应有“区别对待”的现象。普遍性还说明没有人能够凌驾于制度之上,每个人在制度面前都是平等的。制度的普遍性如果遭到破坏,意味着制度的透明性、制度本身受到破坏。(5)符号性和禁止性。简单的符号明确给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省略了隐藏在符号背后的深刻哲理,大大节约了认识成本,这也是制度的最基本的功能。符号一般都代表了一个复杂的制度安排。与符号相似的是制度的禁止性特征。当然,这种带有盲从的做法也有副作用,它容易限制人们对环境的适应性能力,使人们难以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制度进行及时调整。符号和禁令能够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使对规则的执行更加直截了当。(二)、制度的本质讲解要点:除了直述制度的本质外,还应从制度与组织、组织与制度安排、制度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区别中把握制度的本质。通过以上对制度的定义分析,可以看出,制度具有以下本质:1、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新制度经济学家反复强调,新制度经济学应该从现实的组织体制出发,同时也要从现实中的人出发。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的。这些制约条件就是人们“发
本文标题:制度经济学-第四讲-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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