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冒名、诈骗、违法放贷
1目前,虚假授信、冒名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收贷不入账、账外经营是贷款业务领域的主要案件风险。一、冒名贷款(本息对账)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冒名贷款违规问题较为突出,但也不排除大额贷款用此手法)冒名贷款有四种形式:顶名贷款——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以自己名义为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办理正常手续的贷款,将贷款归其亲朋好友使用。搭名贷款——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因自己或亲朋好友无法贷出贷款,而在其他贷款人贷款时要求其多贷出一部分,将多贷出部分供自己或亲朋好友使用的行为。盗名贷款——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不知道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假名贷款——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假名进行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借名冒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和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且往往贷款种类规定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抵押贷款少、信用贷款居多,贷款质量差,风险很大。其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11种:21、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2、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3、信用社加强贷款跨区域管理(特别是SC6000上线后),跨区域贷款操作相对较以往难度加大,客户经理可能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5、加强贷款授权制度管理后,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当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又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7、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义和个人资信等信息资料,违规假名放贷。以贷还贷、以贷结息,虚增贷款利息收入,自欺欺人,利润指标失实。38、个人贷款企业使用。由于部分企业因贷款所需手续不全、更有甚者,有些企业由于属产能过剩行业,无法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信用社内部人员协助企业以冒名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转移用途投向于产能过剩行业。9、个人贷款村委会使用。以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名义申请贷款,村委会实际用款。10、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利益驱动,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人使用。(纠纷突出,加之通常情况下,联保贷款授信额度相对于独立自然人的授信额度进行了倍数放大,风险加剧)11、由于农村农户的土地房屋无相应的土地证和房产证,造成顶冒名贷款基本以保证人担保的形式发放。借名冒名贷款的风险:1、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据调查,冒名贷款的收回率一般在60%以下,而且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这是借名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借名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大部分都会引起贷款纠纷,给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2、使信贷管理制度难以落实。信用社虽然制定了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严格防范自批自贷、超权限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贷款等违规贷款,但是,违规人员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贷款,逃避信贷管理制度,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贷款,给信4贷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3、严重影响自身持续发展。(大面积违规贷款——监管评级不达标——一票否决制——对职工的影响——业务受限——可持续发展(经营数据证明)——统一法人改革)。4、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严重的声誉风险。借名冒名贷款中,多假冒农户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贷款支持的自然人、甚至企业法人获取了贷款支持,而本应获得支持的农户却难获贷款,使相关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借名冒名贷款一般是用款人与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借款户“吃、拿、卡、要”,不见好处不办事,某些工作人员与一些私企业主、专业户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喝玩乐打成一片,由此产生腐败,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同时,信用社因为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另外,由于借名冒名贷款往往是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关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后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还有一种情况,随着征信系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已逐步实现联网,客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到自己的信用记录和状况。因此,当冒名贷款逾期不还时,被冒名人将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化股金——冒名贷款——征信异议。建议一是必须立即主动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申请异议处理,及时消除客户的不良记录;二是及时进行内部账户处置,正确归属会计核算。)55、严重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主要体现为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监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一是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的贷款数额大,又无物抵押,上报审批又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二是违反了大额贷款一般要有担保的规定,使贷款风险无防。《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个不敢用真名立据的借款人,显然不符合资信良好的规定。这样借款人即规避了贷款风险又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从冒名贷款大量存在的原因看,时间跨度长、违规数量大、涉及机构广。究其原因,有历史原因、社会因素、体制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农村信用社粗放管理、粗放经营所致。制度不健全是形成冒名贷款的基本原因。制度执行不严格是形成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一笔贷款发放牵涉到信用社主任、客户经理、门柜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多个岗位多名人员,贯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多个业务操作环节,由于各条线、各环节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来办理,“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发现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为顶冒名贷款的发放提供6了可乘之机。更有甚者,部分客户经理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发放顶冒名贷款。此外,由于受信贷人员数量限制等原因,客户经理岗位轮换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联社客户经理长期不进行交流,致使顶冒名贷款的问题长时间不能暴露,日积月累成重垢。员工素质不高是冒名贷款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最为悲哀——“新员工”受到的影响——缺乏正确的职业道德教育,不准确、不充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内部监督缺失是冒名贷款泛滥的重要原因。信贷业务方面的专业检查很少,每年基本只开展高管离任稽核方面的检查,而且只是泛泛检查,审计意见就问题说问题,从实际情况看,监督检查不深入不彻底,很多检查在一定程度上走了过场,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后不能及时、彻底纠改,内部监督的效果不理想。此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不力,部分联社对顶冒名贷款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进行严肃追究,而是碍于情面姑息迁就,不能起到警示与防范作用。二、贷款诈骗罪(案例1:引资案件其主要犯罪人“魏成彬”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案例2:以“贷款诈骗罪”走刑事的途径清收贷款)贷款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常见多发的金融诈骗犯罪。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7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贷款诈骗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情况不实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或者以引入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等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所谓在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合同,以骗取贷款;(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内容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或者以假货币为抵押骗取贷款,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情况。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即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注: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9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有些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
本文标题:冒名、诈骗、违法放贷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756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