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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教学重点难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出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并未分离。(一)优点:设立容易经营效率高有利于社会扩大投资,增加就业(二)缺点: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投资人投资风险过大经营规模受限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地位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只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一样,个人独资企业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8条)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能用个人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一)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等。(二)工商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B是A的分支机构。B和C签订了买卖合同,则B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由个人投资企业A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主要表现为:合并、分立、转产、迁移等课堂讨论1、以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或多个自然人B.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D.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参考答案答案:A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人员,以及根据竞业禁止原则受到约束的特定身份的人员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等人,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如违反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举例:投资人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A代表甲与善意的第三人B签订10000元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此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答案】BC【例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机构设置及劳动用工自主权。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义务:1、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缴纳国家税收。3、依法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保障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清算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5、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6、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章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王某管理,并授权王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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