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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前言网络经济时代,政府的监管正在有加强的趋势。每个公司都需要了解竞争规则,知道自己和竞争对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既可以善用规则为策略,也可以在别的公司破坏规则的时候,利用规则保护自己。观念:电信行业是特种行业,“只能做被许可的电信业务,未经许可的,均不能做”。电信业务主要监管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码号等电信资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1)一、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1、许可架构2、当前许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电信许可的动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2)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1、《电信条例》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一、许可架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目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层:1、第一层次:法律《电信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但尚未出台。2、第二层次: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3、第三层次:部门规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号令《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二、当前许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电信条例》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其根本属性决定了所调整法律关系在广度和深度存在一定限制。如:驻地网中与《物权法》的关系、电信资费管理与《价格法》的关系等2、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层出不穷,业务界定出现模糊,主管部门审批难度加大。3、电信监管机构存在天然的组织缺陷,监管难以到位。◆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三、电信许可的动态1、旧版废止,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9年3月发布实施。2、《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表示,“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推动三网融合,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但何时审议或出台,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表。◆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3、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已征求意见,随时可能发布。4、国家对互联网政策的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将要做出调整。5、电子公告服务、博客、微博等,一直是互联网管理的难点问题。据有关文件,这类内容审批也要做出调整。◆当前电信业务许可架构体系个人认为:电信业务许可趋向放宽并简化程序;互联网内容及安全管理将进一步强化;退出程序、信誉管理将是许可管理的重点之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一、《电信条例》1、许可方式: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2、禁止: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3、授权:许可证受理、审核和颁发、行业监管、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电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4、申请者条件、许可时限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版)1、法律依据:《电信条例》2、新版内容的主要变化:*管制有松有紧—降低注册资本: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明确经营行为规范(第五章):基础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增值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电信管理机构应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严格退出程序条件: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提交材料:比旧版要求更加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对监管部门行政行为提出更高要求如:第五章中企业经营行为规范的管理、年检、许可证的使用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许可审批*许可证的使用*经营行为的规范*许可证代理和授权*经营退出*许可证备案*许可证年检*许可证变更*信誉管理*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许可审批(修改的更具有可操作性)—审核阶段时限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自收到申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申请者是否完成工商登记不再区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许可证的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如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按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更广泛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规定1年内应开展业务,否则应事先报告)(说明:旧版中,违反此规定最重可注销许可证,新版取消了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参加许可证年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经营行为的规范(新增内容)—基础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公开、平等原则为增值单位提供经营相应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接入、业务接入服务。对合作的增值单位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和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增值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租用有相应业务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代报备网站用户信息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网站管理所需有关信息。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合作关系协调依据留存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协议等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并充分听取其意见。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不正当竞争禁止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许可证代理和授权—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多家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不得采取组建电信网络或启用新的电信服务号码等方式自行向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代理者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责、权、利,保证电信业务代理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经营者应明确要求代理者执行国家的资费政策,代理者违反国家资费政策的责任由相应的被代理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经营者退出(调整幅度较大)—规定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经营,应具备的条件。—规定、细化了终止经营应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规定可不予批准。—规定了吊销、撤销或者注销许可证的,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指定业务承接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许可证备案—备案时限进行了修改。材料合格的,15日内完成备案确认;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不得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集团接入企业也应纳入备案范围)。—负责当地业务经营的机构进行了灵活规定,扩大至非本地范围。凸显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许可证年检(修改较大)—年检变成监督检查,年检范围发生变化。(年检限于发证对象)—跨省单位年检方式发生变化,提交年检报告变成检查方式。—年检结果,取消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手段。—强化服务规定,明确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许可证变更—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增加了对跨省备案撤销的规定。—取消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变更许可证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信誉管理—申请电信业务的,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应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考虑电信管理机构公示的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未经发证机关批准,经营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经营者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电信业务时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利用在电信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式经营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强迫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经营许可与备案制度—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2、前置审批制度要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3、提供互联网信息要求—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机构—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
本文标题: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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