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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第三编物权第十七章用益物权目录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节国有企业经营权第三节农村承包经营期第五节典权第六节自然资源使用权与采矿权第七节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编物权以使用和收益方式直接支配他人所有之物,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法干预的限制物权特征:1、他物权2、以物之用益为目的3、排他性4、原则上是独立物权——5、客体具有限定性——传统民法:不动产我国民法:不动产、集合财产二、用益物权的意义1、有利于缓和物质资料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2、有利于发挥物之最大化效益3、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构架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概述第三编物权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国家所有的土地并加以用益的权利。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2、取得原因的二元性——划拨与出让3、独立的财产属性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次取得(一)划拨1、行政性2、无偿性3、无期限性第三编物权(二)出让1、民事性——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出让合同)2、有偿性——出让金3、期限性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继承(一)前提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方式1、转让——移转土地使用权2、抵押——设定抵押权3、出租——有偿许可他人使用4、继承——移转土地使用权第三编物权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消灭(一)变更——变划拨的使用权,为出让的使用权1、订立出让合同2、缴纳出让金3、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二)消灭1、国家收回使用权——公益目的,依法事实,合理补偿2、用地人违反出让合同——变更用途、闲置土地3、土地灭失4、使用权期限届满讨论: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问题第三节农村承包经营权一、概述第三编物权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个人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依据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依承包合同取得2、取得原因具有身份性——集体成员3、客体为农业用途的不动产生产资料二、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独立的经营权2、承包权的处分权——不同于承包财产的处分权第三编物权三、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1、《民法通则》——“与所有权有关的民事权利”——“承包经营权”2、他人物之用益的两种模式——(1)债权性用益——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差的用益权利(2)物权性用益——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高的用益权利3、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表现——(1)对承包人而言——权利及于物上(2)对发包人而言——所有权承受负担(3)对第三人而言——受到承包经营权对世性、排他性的排斥(4)对于国家而言——受到经营权“外部效力”的制约——征用第四节国有企业经营权一、概述第三编物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1、新型的用益物权2、取得原因具有行政性3、客体为集合物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1、经营决策权2、财产支配权3、劳动人事权3、拒绝摊派权第三编物权三、国有企业改革与“两权分立”(一)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旨1、政府附庸——市场主体2、市场机制——利益独立3、利益独立——财产独立(二)“两权分立”模式1、财产独立的改革要求,与公有制法律实现方式之间的妥协2、财产独立的尴尬之一:所有权的缺失3、财产独立的尴尬之二:两权并举的主管机关4、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独立(2)出资主体多元化与出资行为民事化第五节典权一、概述第三编物权承典人基于典权合同支付典价,对出典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特征:1、传统习俗的用益物权化2、客体为不动产3、支付典价,为典权成立的条件——“典半”4、期限性、可回赎性二、典权的内容第三编物权(一)用益权除非由典权合同另行约定,典权人的支配权没有范围上的限制(二)典物的法律处分权1、转典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再次出典予第三人的权利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第三人转典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转典的限制——(1)典权合同禁止的,不得转典(2)转典的典价与期限,均须在原典的范围之内第三编物权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第三人转典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2、出租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出租予第三人的权利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第三人出租合同支付租金交付典物第三编物权(三)退典权典权人将其典权以及对于典物的占有,移转予第三人的权利注意:“转典”与“退典”的比较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转典——第三人转典合同出典人退典——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第三人转让合同典权出典人第三人典权合同第三编物权(四)留买权出典人将其典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典权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转让第三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事先征询三、典期届满后典物的处理第三编物权(一)回赎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1、“房”、“价”两还返还典物返还典价2、“房”不计租,“价”不计息出典人承典人典权合同支付典价交付典物利息租金第三编物权3、回赎期限时间合同成立合同届满回赎期满1、典权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典权合同无约定的,合同届满10年3、典权合同未约定典期的,合同成立30年10年30年第三编物权(二)绝卖回赎期间内,未曾回赎,典权人即无偿取得所有权(三)找贴回赎期间内,出典人与典权人订立买卖合同,典权人支付典价与买价之间的差额给出典人,并取得所有权。注意:“找贴”与“绝卖”的比较1、回赎期内,还是回赎期外2、有偿取得所有权,还是无偿取得所有权3、基于合同取得所有权,还是基于不回赎之事实取得所有权第六节国有资源使用权和采矿权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一)概述特定的法人依法对国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占有、用益的权利(二)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内容特征:1、主体,为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法人2、客体,是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和水面等第三编物权3、权利取得,具有行政性质1、权利,为占有、使用和收益2、义务,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二、采矿权(一)概述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依法开采国有矿藏资源的权利特征:第三编物权1、主体,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法人以及自然人2、客体,是国有的矿藏资源3、权利取得,具有行政性质(二)采矿权的内容1、权利,事实开采,并获得所采矿务的所有权2、义务,合理使用、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第七节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一、概述西方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用益物权特征:第三编物权1、私人财产的他人用益权2、客体,为土地3、具备公示制度4、取得基于民事事实二、地上权(一)概述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权利特征:第三编物权1、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为目的2、是取得所建房屋、所种竹木的所有权的依据——“附合”之阻却3、具有“土地用益”与“地上物取得”两个方面的含义4、期限之有无、地租之有无,具有任意性(二)地上权的内容1、土地用益、地上物取得2、地上权的处分权——转让、出租、抵押(三)地上权消灭的后果1、地上权人取回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2、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上物购买权——单方权利、并非义务3、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义务——未予取回的地上物4、地上权人的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增加土地价值的费用(四)地上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异同第三编物权相同之处——均是用益他人土地,并取得地上物所有权的权利不同之处——1、土地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同2、权利设定的方式不同3、权利的有偿性与期限性不同4、权利的可流转性不同5、权利消灭后的地上物的处理不同三、地役权(一)概述第三编物权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需役地A供役地BA地所有权人B地所有权人地役权第三编物权特征:1、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之便利为目的2、用益物权3、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1)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转让(2)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一体处分需役地A供役地BA地所有权人B地所有权人地役权从属性第三编物权4、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取得或者消灭,均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个部分或仅有一部分之存在甲乙丙甲乙丙需役地A供役地BA地所有权人B地所有权人地役权不可分5、期限及价金的任意性(二)地役权的内容第三编物权1、对供役地的支配权2、附随的地役权3、用益设施之设置权(1)维护费用,由地役权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供役地所有权人在不影响地役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费用分担(三)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对供役地恢复原状2、设施的取回与补偿(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差异第三编物权1、是否要求不动产之相邻2、是否以土地为限3、法定权利,还是约定权利4、他物权,还是所有权的适度扩张5、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是双向的,还是单向的6、对于涉邻不动产关系的调节程度不同——相邻关系:基本的涉邻关系——法律直接规定相邻关系:较高层次的涉邻关系——约定取得四、永佃权第三编物权(一)概述永久性地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的权利。特征:1、以在他人土地耕作或畜牧为目的的用益物权2、稳定性3、有偿性(二)内容1、土地用益权2、土地用益权的处分权——转让、继承、设置担保——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本文标题: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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