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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特证和种类;掌握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延长以及计算方法;了解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意义。•【教学重点及难点】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与中断制度的主要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2020/3/271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一)时效制度的概念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第十章2020/3/272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第十章2020/3/273•时效制度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注意: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二)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2020/3/276二、时效的种类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可以称为占有时效。第十章2020/3/277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第十章2020/3/278二、诉讼时效的效力《民法通则》采抗辩权发生主义论,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第十章2020/3/279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债权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请求权•4.基于其他债权的请求权(防卫过当)•(二)继承权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四)人身权请求权(五)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六)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1、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征(1)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3)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人民法院保护。(二)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选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第十章2020/3/27141、一般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2)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第十章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020/3/2716(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十章2020/3/2717(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十章2020/3/2718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第十章2020/3/2719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十章2020/3/2721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A、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B、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C、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的持续D、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E、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F、其他2、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我国关于发生时效中止时间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3.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效力的规定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十章2020/3/2726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A、提起诉讼,是指民事诉讼。B、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破产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视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C、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D、因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A、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请求专指诉讼外的请求,不包括诉讼上的请求。)B、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A、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为承认,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B、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租金等,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C、在诉讼时效经过以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为诉讼时效之中断,而为新债的产生,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委托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自身提供担保,则应当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如果义务人只是承认债务,或者只是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不能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不导致新债的产生。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四)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第十章2020/3/2734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以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者是否有重大影响为判断的基本依据•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单选)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C一、除斥期间的概念与特征(一)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第三节除斥期间(二)除斥期间的特征1、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2、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二、除斥期间的性质与作用(一)除斥期间的性质除斥期间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二)除斥期间的作用稳定法律秩序;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5.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四、除斥期间的计算(一)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之日起)(二)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没有规定的,自权利发生时起算。五、除斥期间的效力与法律援用(一)除斥期间的效力1、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2、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二)除斥期间的法律援用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援用。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2)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等。第十章2020/3/2742(3)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第十章2020/3/2743第四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第十章2020/3/2744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期限的计算有期日的计算和期间的计算两种情况。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第十章2020/3/2745期间的计算比较复杂,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其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第十章2020/3/2746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第十章2020/3/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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