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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再度被害: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随之而来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询问、出庭作证或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时间与金钱等)、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以及精神刺激。这些因犯罪被害而来并具备被害性的损失、损害或痛苦,通称为再度被害。2.犯罪场:是指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或者说,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称为“犯罪场”。其构成内容包括四种因素: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有关情况,社会犯罪控制机制。这些因素给犯罪人以易于得逞的印象。无犯罪人则无犯罪场,通过控制犯罪场可以制止犯罪。3.被害人贬值: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是犯罪后,为了防止产生或是消除自己的犯罪感,有意无意地贬损被害人的存在价值,否定被害人的固有人格的一种心理纹饰活动。4.犯罪饱和理论: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促使犯罪发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分别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人类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倒是保持不变的,呈现动态的规律,有可能局部国家或地区犯罪会出现超饱和现象,但最终还是会回到饱和状态。(菲利的观点)5.犯罪标签理论:犯罪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人们主观的产物。犯罪之所以为犯罪是因为人们将之解释为犯罪,即司法认定。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6.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如犯罪暗语,犯罪亚群体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纹身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7.自然犯罪: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其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8.平均人理论:重点在于论述犯罪与各种社会因素的联系(1)社会为犯罪产生创造条件,社会体制的固有缺陷必然导致犯罪,犯罪人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2)社会制度的改革可以抑制犯罪。9: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10.犯罪正常论:(1)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2)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须的,要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3)犯罪将有益于社会进化。有时,犯罪看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11: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12.心理强制理念:是古典犯罪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巴哈的观点,其主要内容如下:(1)人能够区分善恶,分清是非,而且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2)权衡利弊后,为了免受痛苦,他就可能放弃想要实施的犯罪活动。(3)心理强制可以使人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4)对犯罪行为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行为前法律要有明文规定,否则就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5)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否则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13.挫折攻击理论:主要以“自卑情结”来解释人和社会的发展。其基本观点是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14.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二、论述题1.如何理解犯罪人的本质属性?粘贴: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包括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1)一般属性:①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者融合;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本质属性:a、人,包括犯罪人,均来源于动物,并且迄今仍然带有动物性即自然属性的一面;b、人,包括犯罪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认识一种社会动物,一种文化动物,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才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质属性;c、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而不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简单凑合。②人,包括犯罪人,是一种具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或者说,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都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精神性存在。③从原初意义上讲,人性是非善非恶的或者是善恶相融互渗的;从实践意义上讲,在人的后天发展中,人既可能发展成善的,也可能发展能恶的。(2)特殊属性——反社会性:指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主要表现为:①错误的信念体系;②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受挫折状态;③自我意识发展欠缺;④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⑤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2.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比较?(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犯罪实证学派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实证学派主要是侧重探究犯罪的原因,更多的是用实验,用数据论证。(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提倡“自由意志说”,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主张意志自由论,犯罪是基于人自己的选择。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去研究犯罪的心理学原因,主张尽可能多的研究行为,即行为中心论,同时也认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故又称道义责任论。犯罪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犯罪是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提倡的是行为人中心主义(主观主义)。(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认为犯罪是个人道义上的原因,既然选择了犯罪,也同样选择了承担相应的刑罚。犯罪实证学派认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而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即罪行相适应;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形式古典学派认为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报应,即暴力刑主义;犯罪实证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儆戒一般公民,使其不敢触犯法网,即教育刑主义。3.贝卡利亚有关犯罪学的主要思想?粘贴: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里面主要论述了他的犯罪学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的特征:①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规定刑罚;②法律只能由立法者颁布;③法律只能由立法者解释;④法律必须明确、通俗易懂;⑤法律必须公布于众,不得不教而诛。(2)刑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福利,若某刑罚的目的超出了这个范围,则这个刑罚是非正义的。(3)刑罚的特征:①严厉性:刑法所带来的痛苦必须要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利益和快乐,但也反对酷刑;②及时性:刑罚越及时,越公正;③必然性: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4)法官的作用:①反对法官擅用法律;②反对法官解释法律;③反对法官根据犯罪人主观因素衡量犯罪的危害。(5)罪刑相适应:①罪刑相符,重罪重罚,轻罪轻罚;②刑罚应按比例大于犯罪所得利益。(6)刑事司法:①反对刑讯逼供,强调证据合法性;②陪审员选定,一半出自被告人阶层,一半出自被害人阶层。(7)原则上反对死刑,但认为犯罪人的生存会导致国家叛乱,只有对其执行死刑才利于社会安定。(8)反对死刑的原因:①死刑并非威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且这种威慑是多余的、不必要的。②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的同情与怜悯,冲淡乃至取代法律所预期的恐惧。③死刑败坏社会道德,提供了杀人的合法榜样,削弱人道主义情怀。④死刑具有不可逆性,没有相应的不久措施。4.犯罪学中的社会社会学习理论。(萨瑟兰,该理论又叫做不同接触理论)粘贴:(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别人交际过程中相互影响学会的。(3)犯罪行为最主要部分的学习在有密切的个人关系的群体之中。(4)犯罪行为学习包括学习犯罪技巧,这种技巧有时相当复杂,有时却相当简单。(5)犯罪动机和态度的习得与人类对法律正反两方面的解释有关。(6)如果助长犯罪的解释压倒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个人就会犯罪。(7)不同接触的效果因频率、持续时间、先后顺序和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8)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了对任何一种学习过程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而不是简单的模仿过程。(9)尽管犯罪行为时一般的需求和价值的反映,却不能用这种一般需求和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这些需求和价值的反映。5.试比较犯罪人类学派与犯罪精神分析学派在犯罪学观点上的异同(1)相同点:1源于达尔文主义,为达尔文主义在犯罪学上的应用。2yyy染色体理论以退化解释犯罪;龙勃罗梭以隔代遗传所产生的返祖现象为原因;弗洛伊德则以心理因素为原因。3以性恶论看待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注定成为犯罪人,这是由他的身体特征所决定的;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一生之中幼儿时期的本我是原始本能,所以人从一开始就是犯罪人。(2)不同点:1精神分析学派认为左右人都是作为犯罪人而出生;人类学派认为返祖现象为天生犯罪相。2精神分析学派着重处理本我、自我与超我的关系;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人的身份是由其身体独特结构所决定。3精神分析学派注重外部经验的重要性,认为犯罪是教育的缺陷;人类学派更重视先天的遗传。6.试对犯罪标签理论进行评价。概念:犯罪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人们主观的产物。犯罪之所以为犯罪是因为人们将之解释为犯罪,即司法认定,社会给某些行为贴上犯罪标签即为犯罪。评价:(1)任何行为从固有本质来看都不是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是由于法律。(2)犯罪的定义是由有权威的群体代表因其自身利益而强制使用的。(3)将人区分为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是与常识和经验相矛盾的。(4)尽管有许多人犯罪,但只有少数犯罪人被逮捕以及追究,则这种行为引起贴标签的过程。(5)刑事司法活动以刻板观念为基础,即:犯罪人乃道德败坏之人。(6)面对公众的谴责以及犯罪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形象,若对标签加以内心认同,则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7)没有贴标签的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反而会促使犯罪的发生;这种促进作用是通过犯罪人对标签意义的认同、内化的过程而实现的。(8)该理论的关注重点从犯罪人转向犯罪人及其共生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人。7.试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及其原则。概念:综合治理模式是我国预防犯罪实践的基本模式。所谓犯罪预防模式,是犯罪预防标准化、制度化的基本实践形式。从结构上看,它表现为特定的犯罪预防主体、策略和措施的综合配置和具体运作。每一个国家都将依据其特定的犯罪情况、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文化传统采取适当的犯罪预防模式。内涵及要求:综合治理是我国预防犯罪实践的基本模式,其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在各级党政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原则:综合治理的实践原则。(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这是我国预防犯罪的重要原则。(2)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犯罪预防一贯坚持的原则。(3)法治原则。(4)党委和政府统一的领导的原则。这是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8.试述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犯罪预防的必要性:(1)犯罪是一种社会恶害,他不仅为社会和公众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人身乃至生命损害,而且会造成深刻的精神和心理方面的损害。(2)如果犯罪得不到有效的预防与控制,其最终结果将是现存的统治秩序的瓦解,乃至人类共同体的自毁。因此预防和控制犯罪是任何社会、任何政府所部门能不为的事情。(3)犯罪是从人类社会内部所必然衍生出来的东西,具有不可避免性。尽管
本文标题:犯罪学期末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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