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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①概述②股东会③董事会④监事会⑤经理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二、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和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1、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因。所谓公司治理,就是约束经营者的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遏制管理腐败:第一,大股东控制的公司,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第二,股权分散的公司,防止经营者对股东的利益侵害。2、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组织机构的关系公司机构是公司治理的物质基础,公司治理起自于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改造,完成于具有新内容的公司组织机构的确立。二、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原则1、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依据。①委托代理理论。②利益相关者理论。2、公司治理的原则。①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原则。②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1、外国的经验。外国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①英美型模式。典型的英美型公司的特点是股权分散和总经理持股甚小。英美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所依赖的是公司运作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不设监事会。美国公司治理的五道防线:A.经理报酬——激励机制。B.建立独立公正的董事会——外部董事C.股东会权力的行使——“用脚投票”D.公司并购——接管威胁。E.社会监督——评估、审计、信息披露②日德型模式——双层委员会制。A.德国是纯粹双层制,即: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B.日本是双层并列制或者三角制:董事会—→经理股东会〈监事会③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是股权集中且稳定,经理人高度持股。经理人高度持股,无需腐败。四、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1、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2、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3、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4、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第二节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概念二、股东会的职权三、股东会会议及其种类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六、股东会会议决议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股东会的概念1、概念【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2、特征①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具有全员性。②股东会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这一特征同时也揭示了股东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③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设的机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①定期会议②临时会议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会议的法定事由①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②董事提议或董事会认为必要③监事提议或监事会认为必要④发生法定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创设会议股东会会议还应包括一类特殊的会议,就是公司的创设会议。股份公司称为创立大会,有限公司称为首次会议。其实质也是股东会会议。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1、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2、召开前的程序通知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1、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亲自行使——代理行使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①代理人的资格:与股东会决议事项无利害关系②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接受数人委托时的的表决权限制③代理权招揽(招集)制度3、表决权行使的特别限制。①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②股东表决权回避。③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者,无表决权。六、股东会决议1、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类推解释,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2、表决权计算方法直接投票制——累计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①普通决议②特别决议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对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有效,无论投了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对所有股东有效,无论是否参加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确认之诉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溯及既往的无效,撤销之诉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节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三、董事会的职权四、董事会会议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概念【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2、法律地位①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向股东会负责。②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3、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英美法系认为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是信托关系,所以只要董事会认为他们采取的行为对公司和股东有利,就可以自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大陆法系把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关系视为代理关系,因此董事会只能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做出决定,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视为无效。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1、董事会的产生和任期通常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例外)更换董事通常也需股东会决议。董事一般为自然人,但也有国家法律规定法人也能成为董事。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2、董事会的组成①组成的人数:3-13,5-19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③董事分类——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何谓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什么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是什么关系?三、董事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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