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十章环境管理第一节环境管理概述一、环境管理的概念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对影响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进行指挥、组织、规范、监督的职能,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的活动。二、国家环境管理的特点(一)手段的特殊性(二)利益的整体性(三)管理的综合性(四)管理的区域性(五)管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三、环境管理的手段1、行政手段2、法律手段3、经济手段4、技术手段5、教育手段第二节国家环境管理体制一、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有关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责权结构及其运行方式。二、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一)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发展过程经历了5次调整,形成了一个比较能适应环境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1、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1971年,针对工业“三废”污染问题,国家计划委员会设立了“三废”利用领导小组。这是中国建立以后成立的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2、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至1982年1974年10月,国务院组建了由20多个部、委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这样,中国就诞生了第一个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3、1982国家机构改革1982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撤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将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名为环境保护局(部内的司局级机构)4、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1984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1984年底,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环保局改为国家环保局,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公机构。5、1998年机构改革将原林业部调整为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新的“国土资源部”,同时将原副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二)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1、从横向的关系看,具有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特点2、从纵向的关系看,具有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特点3、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平等的特点三、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实施环境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包括: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5、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6、渔政渔港监督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第三节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重要法律制度。(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首创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之后,这一制度为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和采用。如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在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当中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及其立法2005年初,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授予的“一票否决”权,叫停了三十个大型工程项目,在中国刮起了一阵“环评风暴”。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是对一项特殊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立法的一次创举。(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2、建设项目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2、建设项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它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二、“三同时”制度(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2、意义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二)“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1、基本对象为一切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与自然开发项目。2、监督管理分工权限(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2)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3)建设单位:3、建设项目单位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4、施工中的注意事项5、环境设施竣工验收6、违法责任(1)(2)(3)(4)(5)(6)三、环境许可证制度(一)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及意义1、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我国环境许可制度始于1987年水污染领域的防治。2、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意义(1)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模式从直接管理逐渐向间接调控过渡(2)采取灵活性较强的管理办法(3)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二)有关环境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1、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4、噪声污染防治法四、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1)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清洁生产(2)扩大污染治理的资金渠道(3)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二)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的确定(1)污水排污费(2)废气排污费(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4)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1)什么是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什么是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2、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意义(1)可以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2)可以使受到污染、破坏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和经济损失。(二)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事故报告2、事故处理六、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的概念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二)限期治理的法律规定我国调整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第18、29、39条以及其他单行污染防治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三)限期治理的基本内容1、限期治理的对象2、限期治理的目标3、限期治理的期限4、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5、决定限期治理的程序七、环境监测制度我国环境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1、环境监测月报制度。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2、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由地、州、市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3、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分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由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4、环境监测年鉴制度。由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写。八、环境标准制度(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环境标准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2、环境标准的意义(1)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手段。(2)环境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能够促进排污者推行清洁生产。(3)环境标准的规范性决定了它在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独特作用。(二)环境标准体系是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和分类而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三)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废止1、国家环境标准的制定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制定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4、环境标准的修订与废止(四)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环境标准的实施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的实施6、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
本文标题:12-环境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905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