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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监察综合室王彦福一、什么是依法行政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三、浅谈如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案例1】2009年10月14日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引言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一、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概览内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各项公共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并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起步阶段(1978-1989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的观念从无到有地确立起来,行政合法性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将依法“治事”作为依法行政的中心,尚未准确认识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发展阶段(1989-1996)《行政诉讼法》——重要里程碑“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报告》(1993)《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阶段(1996——)依法治国方略——1996“依法治国”入宪——1997《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1999《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国务院明确提出“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程序、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等相关立法正在进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的现状执法程序随意化执法职责“一体化”执法受经济利益驱动,以权谋私行政执法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乏科学完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何谓“行政”正确理解“行政”是掌握“依法行政”这个重要问题的起点,因为这涉及到依法行政适用对象。行政的概念在我国日常生活中运用的相当广泛,人们往往把行政等同于“管理”,凡是有“管理”的地方即被冠以“行政”。管理的部门称为行政科、室、处,管理人员称为行政干部、行政人员等,甚至有人将行政解释为后勤,也有人把非专业的杂物也称为行政。“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是有特定含义的,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国家与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执行的活动。从这个含义中,可以发现“依法行政”的“行政”包括四层意思:(1)从主体而言,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比如,公安机关对闯红灯的汽车司机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市场上的食品安全情况等。(2)从范围而言,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公共事务的管理。(3)从方式和手段而言,有决策、组织、管理、执行等,比如,发布命令和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4)从本质而言,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等主体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案例3】民警何某接小孩违章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某县公安局民警何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先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何某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何某违章驾驶,撞伤了一位老太太。在该事例中,对于民警何某接小孩违章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理由是何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何某有权代表该县公安局行使权力;何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不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而是何某的私人行为。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不是执行公务行为,因而与县公安局没有关系。我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即何某的行为不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而是何某的私人行为。理由是不符合“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中本质要素——行使行政权力——的要求。在本案中,判断何某是否代表所属公安局行使行政权力的关键是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民警何某驾警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执行公务,没有运用行政权力,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是否在运用行政权力,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何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警车,虽然时间仍在上班时间(尚未回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及功能,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没有行使行政权力,由此不是“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正确理解“依法”是掌握“依法行政”这个重要问题的关键,因为这涉及到依法行政的依据。“法”的类型“依法行政”中的“法”的类型非常广泛,包括:(1)宪法;(7)法律解释;(2)法律;(8)行政措施;(3)行政法规;(9)其他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二)何谓“依法”【案例4】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刘亮是某乡村民,1999年12月18日与王英再婚。2000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女服务员与村妇女主任到再婚后的刘亮家做妇检工作,因未带仪器,便口头查询王英带环情况,并告之够间隔年龄可再生一胎。2001年11月25日,王英生育一女。2002年5月2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刘亮家,以孩子出生未办准生手续,属计划外生育,违反了《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贯彻〈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刘亮处以罚款。本案的问题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评析:在本案中,《省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贯彻〈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是行政措施,也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如果与《省计划生育条例》没有抵触,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依据。【案例5】普法读物和党委通知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侯某原是四川省某市官渡镇明月村六社村民。2003年8月考入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同时将户口迁入该校。2004年10月,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市委41号文件精神,对镇内已到承包期限的联产地进行调整并续签承包合同。侯家于1999年5月与明月村六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5年,现已到期,属于这次调整和续签联产地合同的农户。2004年11月2日,明月村六社以发包方身份召开村民大会,绝大多数社员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某耕种,而由本社另一村民耕种。侯某不服,认为四川省政府对此有明确规定:大中专在校学生,虽然户口、粮食关系已转到学校,但还需要家庭负担的,原定承包的土地面积可以不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结业分配后,当地土地所有者可将其土地收回,另行调整承包经营面积。故以此为由请求官渡镇人民政府解决。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在完善土地承包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应充分尊重本社群众意见,只要多数人同意就行”的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某出版社出版的普法读物《农村政策法规一千问》中也有关于在人多地少地区可对考入大中专学校的学生的承包地适当调整或收回的规定,于2005年4月4日口头作出了维持明月村六社收回侯某的联产地的处理决定。本案问题是:官渡镇人民政府上述两项依据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进而能否作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评析:我们认为《农村政策法规一千问》是一本普法性读物,其对有关政策法规的介绍与解释只能作为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不是依法行政中所指的“法”,充其量只能作为行政决定的参考。某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若干问题的通知》属于党委文件,也不属于依法行政中所指的“法”的范围,可指导行政决定的作出,但不可直接作为法律依据。2004.3.22,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六个具体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是管理社会的底线权力的取得须获得法律授权权力的行使不与法律相抵触(一)合法行政——打造“有限政府”(2)如何做到合法?第一,依法行政必须首先依照宪法行政。第二,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案例6】重庆电信事件2004年4月,四川某市法院审理一起男方提起的离婚案。依据女方的申请,法官为了收集男方的证据,前往重庆移动公司,欲查询男方手机通话清单。移动公司认为法院无权查询,予以拒绝。法院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责令协助调查。1.依法行政首先依宪行政(1)《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内容进行检查。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电信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得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如有抵触以法律为准。法院最终裁定:对移动公司罚款3万元,责令协助调查。(2)《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研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1)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该项权利,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2)移动用户的通话详单记载了大量的个人隐私和秘密,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因此,法院调查取证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结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文:《关于如何理解宪法40条、民事诉讼法65条、电信条例66条的交换意见》([2004]3号文件),明确表态:“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2.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法规范时,当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优先适用法律,再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之“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所依之“法”主要是法律。陈某未办理捕渔许可证,非法捕渔,被县渔政管理人员查扣,根据福建省人大《实施渔业法办法》,没收陈某的渔船和船上的鱼网等渔具,陈某不服,诉至县法院。全国人大的《渔业法》规定:“无捕渔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可以没收渔具。”但福建省《办法》规定:“无捕渔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可以没收渔船。”【案例7】【结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司法解释》,指出:由于《渔业法》只规定了可以没收渔具,而福建省的《渔业法实施办法》却规定了可以没收渔船。因此,地方性法规与《渔业法》不一致。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渔具——直接用于捕捞和采收水域中经济动物的各种工具的总称。为提高捕捞效率而为渔具配置的仪器、仪表等辅助设备以及渔船和机械装备等不属于渔具的范围。(二)合理行政——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歧视的表现:(1)立法上的歧视:对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违背平等权是实现其他权利之权利。(2)适用上的歧视:选择性执法【案例8】2006年9月某天,程某在当地不幸遭遇车祸,其伤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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