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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个人支票存款为什么难以走入我国寻常百姓家?现阶段我国居民的个人消费主要以现金支付为主,极少用到个人支票,许多人甚至根本不知道个人支票存款为何物。为什么支票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不能走入我国寻常百姓家呢?也许有人会认为,个人支票存款不普及的原因在于银行监管方面的限制,但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向来鼓励和支持个人使用支票存款,认为这既方便消费者个人消费,也利于人民银行对现金的管理和控制。1986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曾联合下发《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通知》。通知认为,由于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在其消费活动中有使用支票结算的要求。为便利商品流通,减少现金使用,调节现金流通,简化清点和收付手续,并有利于聚集社会资金,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决定对个人结算进行改革。通知还设专门条款指示“有条件的储蓄所试办个人活期储蓄支票结算”。1995年公布的《票据法》规定的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条件也并不苛刻:“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签”。那么是不是因为各商业银行对办理个人支票存款不热心呢?商业银行是追求利润的,如果一项业务有利可图,而且政策上也支持,它们是应该有积极性去办理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银行曾经为了竞争招揽存款而使出浑身解数,如果个人支票存款能够成为它们吸收存款的有效途径,它们又何乐而不为呢?据悉,中国工商银行曾于1989年在浙江某地试办过个人支票业务,然而当地居民宁愿用麻袋装现金也不肯使用支票。自1996年底开始,中国银行在北京分行和建国门分理处进行个人支票业务的试点,但效果也并不理想。如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从1996年底至1998年中总共只办了不到80份个人支票账户,又因中途有清户,其所存个人支票账户不到70个。令人可喜的是,我国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个人可以签发支票了。但是,仅从成都市的情况看,第一周内是零个人支票签发。除了银行门槛高的缘故外,制约中国个人支票存款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支票结算是一种信用结算,如果没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作支持,必定难以推广。我国的金融环境还很不成熟,缺乏那种严密的对个人信用的监督体制,既难以对个人支票使用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作出事前防范,又难以在事后进行有效的惩罚,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不能保证,人们不敢轻易接受支票。在这种背景下,银行办理个人支票存款也是如履薄冰,为安全起见,往往要制定较为严格的开户条件,从而把大批消费者拒于个人支票账户的门外。另外,还要对个人支票的使用附加某些限制,例如试点中的个人支票账户只有消费功能,还未涉足转账等领域,这就使得支票账户应有的便利不能充分发挥,从而难以使消费者动心。当然,我国居民对个人支票账户还缺乏了解,银行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又非常有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支票账户的发展。案例2:战俘营里的货币二战期间,在纳粹的战俘集中营中流通着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香烟。当时的红十字会设法向战俘营提供了各种人道主义物品,如食物、衣服、香烟等。由于数量有限,这些物品只能根据某种平均主义的原则在战俘之间进行分配,而无法顾及到每个战俘的特定偏好。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偏好显然是会有所不同的,有人喜欢巧克力,有人喜欢奶酪,还有入则可能更想得到一包香烟。因此这种分配显然是缺乏效率的,战俘们有进行交换的需要。但是即便在战俘营这样一个狭小的范围内,物物交换也显得非常地不方便,因为它要求交易双方恰巧都想要对方的东西,也就是所谓的需求的双重巧合。为了使交换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需要有——种充当交易媒介的商品,即货币。那么,在战俘营中,究竟哪一种物品适合做交易媒介呢?许多战俘营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香烟来扮演这——角色。战俘们用香烟来进行计价和交易,如一根香肠值10根香烟,一件衬衣值80根香烟,替别人洗一件衣服则可以换得两根香烟。有了这样一种记账单位和交易媒介之后,战俘之间的交换就方便多了。香烟之所以会成为战俘营中流行的“货币”,是和它自身的特点分不开的。它容易标准化,而且具有可分性,同时也不易变质。这些正是和作为“货币”的要求相一致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战俘都吸烟,但是,只要香烟成了一种通用的交易媒介,用它可以换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自己吸不吸烟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现在愿意接受别人付给我们的钞票,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对这些钞票本身有什么偏好,而仅仅是因为我们相信,当我们用它来买东西时,别人也愿意接受。案例3: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的母公司花旗公司(Citicorp)和旅行者集团(TravelersGroup)宣布合并,这一消息给国际金融界带来了极大的震动。这次合并之所以引入注目,不仅仅是因为其涉及1400亿资产而成为全球最大的一次合并,更重要的在于,一旦这次合并得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合并后的实体将成为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大超市,从而使“金融一条龙服务”的梦想成为现实。花旗公司原为全美第一大银行t1996年美国化学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后,屈居次席。旅行者集团是——家总部设在纽约的老字号保险金融服务公司,是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中的一员。早期以经营保险业为主,在收购丁美邦经纪公司后,其经营范围扩大到投资金融服务领域。1997年底又以90多亿美元的价格兼并了所罗门兄弟公司,成立了所罗门---美邦投资公司,该公司已居美国投资银行的第二位。至此,旅行者的业务已包括投资服务、客户金融服务、商业信贷和财产及人寿保险业四大范围。合并后的新公司将命名为“花旗集团”(Citigroup)。旅行者集团首席执行官斯坦福•韦尔和花旗公司董事长约翰•里德同时担任花旗集团董事会主席。根据协议,旅行者集团的股东将以l股换新公司1股,花旗公司的股东将以l股换新公司2.5股的方式获得新公司的股份。合并完成后,原来的两家公司特务持新公司股份的50%。根据两家公司原来的财务及业绩计算,新组成的花旗集团1997年的资产为7000亿美元,流通股市值超过440亿。以市值而言,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新组成的花旗集团将集中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消费者信贷、信用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经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地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业务。韦尔说,新集团将成为一家经营全球多元化消费者金融服务的公司,一家杰出的银行,一家全球性资产管理公司,—家全球性投资银行及证券交易公司,一家具有广泛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即将合并的消息在世界金融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欧、日对此极为不安,欧洲舆论呼吁欧洲金融界尽快采取类似的兼并行动以防止美国金融界独霸全球;日本认为,花旗集团的出现使日本中小银行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压力,同时也将冲击亚洲金融界。可以预料,花旗集团的出现将在美国乃至世界的银行与金融服务公司之间引起新一轮的兼并和合并浪潮,从而形成更多业务广泛的金融集团公司。案例4: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大和银行是日本名列第12位的大型国际性商业银行。1995年9月25日,该行纽约分行主管交易的执行副总裁井口俊英坦言自己在长达11年的时间中累计隐瞒了高达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随即,大和银行被迫对外宣布其亏损。井口俊英成为继巴林银行交易员里森之后又一个令国际银行界为之震惊的人物。早在二战结束时,日本就通过了《证券和交易法》,其中第65条严令禁止日本的银行参与国内证券业。该法案类似于美国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Act),旨在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受证券市场大幅度波动的影响。然而,日本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因此大受限制,在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中也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于是,日本银行业纷纷积极拓展国际证券业务,通过国际渠道进行国内证券投资,以此增加利润,积累经验,等待国内金融管制的放松。许多日本银行将其海外分支机构作为对国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培训的基地。由于膨胀太快,交易人员缺乏必要的素养和经验,交易机构又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就为恶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井口俊英1976年始在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工作,三年后被提升为交易部主任,从此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如此三权集于一身,显然违背了资金交易中前线和后线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风险管理原则,为井口俊英的违规交易提供了机会。自从1984年井口在美国的政府债券市场上亏损20万美元后,他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客户账目,把客户账上的债券出售,再造假账说明这些债券并未卖掉。年复一年,假账和亏损积聚迅速,然而大藏省、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及大;和银行总行均未曾检查出问题,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难以为继才主动坦白。大和银行事件实际上已宣告了自80年代以来日本向国际证券市场扩张的努力惨遭失败。日本在“泡沫经济”崩溃后,各大银行大面积亏损,纷纷为巨额呆账所困,为了摆脱危机,日本已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1993年出台了日本金融制度改革法,银行与证券业混合经营已成定局。但是,国际证券经营的风险仍是日本银行业面临的长期挑战。案例5: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40多家新股东后成立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如此一家银行,为什么开业不到三年,就被迫关闭了呢?事实上,早在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之时,就已经埋下了隐患。成立海南发展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挽救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但是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人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由于上述原因,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在有关部门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丁挤兑行为。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从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起至其正式解散
本文标题:金融学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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