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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
绵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本委局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保密原则收集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跟踪督办等工作。第四条委局机关各室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案件线索,均送交信访室统一登记。信访室认为有初核必要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后,转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保管。第五条由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批办、转办,要求报送结果的案件线索按第四条处理。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直接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签收。第六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密件管理。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台账,自收到之日起三天内报分管领导阅处。第八条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第九条市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第十条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例会制度,每月15日召开一次集体排查例会,形成集体排查会议记录。重点分析研究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省纪委交办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反映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和拟提拔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信访举报问题的案件线索必须尽快初核。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阅存的案件线索,经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后,由承办室保管。第十一条承办室在接到案件线索后,要根据委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开展初核、调查工作,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三条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完成初核,写出初核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委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第十四条案件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登记、交接手续,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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