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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采购(合同范本)(CHEC·WI03–2007)工程名称:合同设备名称:合同号:买方: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卖方:合格供方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一、合同协议书1一、合同协议书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和作为卖方,就下列合同文件于年月日在北京签定本合同。本合同以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外合同有关条款为基础,买方作为本合同的需方(外合同的总包商)、卖方作为本合同的供方/(外合同总包商的分包商)共同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外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共同履行好外合同。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以下文件汇集并代替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列前者为准: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性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附件一:合同设备供货范围及价格附件二:技术协议附件三:安全与环保附件四:技术服务(服务承诺)与设计联络附件五:包装发运要求附件六:外合同相关条款附件七:特别承诺函附件八:履约保函格式附件九:预付款保函3、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范围为:,(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4、货物及数量: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套,详细供货清单见附件二。5、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本合同总/单价为人民币(美元/日元)元(大写元整)。以上合同总/单价包含设备制造、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文件、安装调试指导、包一、合同协议书2装费、运费、仓储费、装船费等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此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总/单价调价。6、卖方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设备(包括完成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同时买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7、合同及文件生效:1)、本合同需同时具备(A、/B/C/D)项条件后生效:A.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或合同专用章;B.买方向卖方发出合同生效书面通知;C.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D.其他约定:。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涉及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如: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交货期、违约罚则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等),都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8、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9、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肆份,买方各执三份,卖方执一份。10、本合同及其附件使用文字为中文(不排除作为合同附件的第三方资料可能使用英文,中英文同时存在且在描述和含义上有矛盾之处的,以中文为准;)。买方: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卖方: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法定地址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邮政编码100044邮政编码电话010-电话传真010-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二、通用合同条款3二、通用合同条款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第三章、合同价格第四章、支付第五章、交货和运输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第十章、保证第十一章、索赔第十二章、保险第十三章、税费第十四章、分包与采购第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第十六章、不可抗力第十七章、履约担保第十八章、争议解决第十九章、通知二、通用合同条款4第一章定义1.1“买方”是指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2“卖方”是代表本合同供方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一方,其单位名称见上。1.3“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通用合同条款”是指未被合同其他部分替代的合同条款,适合本合同的通常约定。1.5“专用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专属的合同条款,是本合同的特别约定。1.6“业主”是指本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1.7“外合同”是指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工作范围的一个或多个合同的总称。1.8“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正确、完全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一。1.9“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提供的机器、装置、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和所有各种物品及其由该些设备组成的整体、系统。合同文本中为叙述方便,有时也称“货物”。1.10“技术资料(技术文件)”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文字说明、报告、手册、标准、软件),和合同约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操作和维护检修的文件。1.11“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质量保证(保修)期间的以及其他工作方面给予买方和(或)业主方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设计联络等全过程服务(含现场服务),还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1.12“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指派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责任。1.13“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施工场地。1.14“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交货地点的时间。1.15“收货证明”是指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用以证明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已经交付给买方的书面证明。1.16“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能影响合同设备(工厂)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最迟不迟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前交付。1.17“安装”是指合同设备、系统和材料在现场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和材料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1.18“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全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9“可靠性运行”是指合同设备(设备系统或由设备组成的全套工厂)调试完成后,经过合同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间各种工况的运行考核,验证合同设备能够长期可靠运行。1.20“性能试验”是指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保证指标的试验。1.21“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经达到技术规范书的保证值后,买方和/或业主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1.22“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二、通用合同条款5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1.23“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是指买方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其它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缎铸件、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5“潜在缺陷”是指合同质量保证期满前已经存在,且通过合理的检测无法发现的,应设计错误或材料、工艺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设备缺陷。1.2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直到质量保证期满后一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年限约定)所需要的备品备件。1.2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8“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他其他的法人及其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章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2.1本合同标的为附件一所约定范围内的成套设备,包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合同其他部分约定的全部工作等。2.2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照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二《技术协议》(技术条款)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2.3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或性能按合同附件一、二和附件四。2.4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四。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见附件一、二和四。2.6买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7对合同供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内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设备的性能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自付费用及时补齐。第三章合同价格3.1合同价格:即卖方为履行和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的合同总价。合同价格的组成(或分项价格)见附件一,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按照Incoterm2000来解释.。3.2设备价格、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包括与其相关的卖方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境内制造的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进口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得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3.3装配费:指由买方或第三方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由卖方按照本合同技术要求将该些零部件、元器件与卖方设备接合、组装、装配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设备整体交付买方的费用,包括零部件、元器件交付卖方后的仓储、保管、运输费用等。3.4技术服务费: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卖方来买方现场和/或买方指定的装配地点的各种费用,包括卖方服务人员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服务地点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地点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二、通用合同条款6医疗、交通、人身保险、翻译等费用由买方自理。对于买方人员在国外的设计联络会、设备验收(如果有),卖方应负责买方人员自中国到目的国和从目的国回中国期间所发生的办公、翻译、住宿、生活、当地交通、人身保险、机票等各种费用。3.5运杂费:设备(部件或专用工具)国内制造部分包括从制造厂的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船上/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国外制造部分包括从目的港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机上)至交货地点(车上/船上/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第四章支付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4.2付款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五章交货和运输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交货时间要求见附件一,交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以满足现场工程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5.2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交货地点交货i记录为准,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该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5.3交货地点:专用合同条款指定地点车板交货,5.4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五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清单。分别在每批货物启运30天前及每批货物备妥、运输工具出发前48小时,以传真将以下内容通知买方书面确认、同意后实施:1)合同号;2)货物预计抵达日期:3)货物名称及编号;4)货物总毛重;5)货物总体积;6)总包装件数;7)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m×3m×3m的每件货物
本文标题: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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